要改进信贷渠道传导的有效性,就必须保持和完善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加快和促进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加强信贷投向监控。其中,保持和完善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基础,因为人民银行作为制定和监督实施货币政策的政策机构,其独立性与权威性是保证信贷传导渠道通畅的根本;加快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是完善信贷传导渠道的必要保障,没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央行的货币政策,就谈不上货币政策传导;加强信贷投向监控是保证信贷传导渠道有效性的有力手段,只有信贷投向监控做得好,央行才能确保监督货币政策通过信贷渠道传导。本节将对上述三方面对策进行具体分析。
7.2.1保持和完善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1.提高人民银行的目标独立性,以稳定币值为单一目标
人民银行目标独立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货币政策目标存在双重性倾向,导致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解决的对策是改变双重性倾向,使之成为单一目标。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目标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从我国多年来的实践观察,似乎稳定币值只是一种手段,而经济增长则是最终目标。我国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他们对利率变动反应不敏感。这就导致长期以来利率杠杆很难发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功效。而且从1998年以后,我国强调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原先的直接信用控制工具逐渐被取消,货币政策促进增长的空间只剩下货币供应量的扩张了。在根本改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之前,货币供应的扩张往往是经济过热的根源。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其他政策引导,希望通过货币扩张达到经济持续增长的效果是很难的。而实际上,近几年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达成这样一种共识:执行以价格长期稳定为目标的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对本国经济发展计划的最重要贡献。因此,从长期来看,应将货币政策目标调整为单一目标,即稳定币值。这既有利于促使政府重视结构调整,寻求更有效的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也符合国际上货币政策目标的共同趋势。
2.提高人民银行经济上的独立性,切断人民银行与财政之间的直接融资关系
人民银行经济独立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人民缺乏对货币政策的实际控制权,财政变相要求人民银行融资。解决的建议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规定,以及第2、第7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规定,赋予人民银行独立地决策执行权。虽然有学者(谢平)认为: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决策上拥有很大的技术垄断性,即中央银行上报的决策方案往往是唯一可选方案或选择余地很小,使得技术方面难以否认,决策往往符合人民银行意图。似乎我国中央银行在经济上提高独立性的必要程度并不特别突出。然而,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财政政策更接近于国家的年度经济大盘子,更多更早地体现了最高决策层领导经济的基本倾向,也正因为如此,货币政策不可能不配合财政政策。甚至可以说,货币政策按照已先形成的财政政策的意图去制定。如果中央银行没有足够的独立性,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就没有保障。再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规定来看,政府官员比重过大。金融专家比重过小,即使只作为一个议事咨询机构,它也会心照不宣地按照政府的意图行事。
虽然法律严格限制中央银行向政府融资,但是,这些规定只是割断了中央银行与财政的直接融资关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实上,赤字货币化可以一种更为隐蔽的形式,即人民银行为那些本应由政府支出负担的项目提供融资。这种情形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常见,谢平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的贷款有相当部分投向本应由财政支出的项目,如贫困地区的公共设施,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非盈利性的基础设施等。所以,必须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继续充实法律法规,落实法律规定,保证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为将来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创造条件。
3.提高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
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不断调整,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功能日益凸显,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人民银行发挥作用,所以,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人民银行的政策执行水平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也成为保障货币传导机制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首先,人民银行要借鉴国外中央银行的经济金融监测指标系统,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健全我国经济金融运行监测指标体系。为达到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人民银行的经济金融监测系统应该由两个层次的指标构成:一是经济金融运行指标,用于衡量金融运行的总体情况;二是综合微观金融指标,用于反映金融机构的整体稳健情况。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金融机构上报数据具体来说,对于人民银行而言,必须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指导力度,帮助金融机构增强政策意识,转变观念,把握政策动向,促使其根据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及时调整其经营行为,把执行货币政策与经营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主要是通过召开行长联席会议、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预测会等方式达到目的。同时,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反映货币政策传导中遇到的困难,建立金融机构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引导商业银行完善授权授信制度,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增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
最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准确把握其职能定位。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履行货币政策职能时,首先要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从金融监管转移到执行货币政策、改进金融服务和维持金融稳定上来。同时,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执行货币政策职能时既要着眼于具体又要着眼于大局,既要着眼于微观又要着眼于宏观,努力做好监测员、调研员、信息员、指导员和协调员。具体来说,就是要密切监测、分析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深入调查研究,跟踪货币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搜集、整理、上报经济金融运行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信息;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贯彻和落实货币政策;协调政府、银行和企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7.2.2加快和促进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1.加快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建立利润考核目标及相应的激励机制
针对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快改革,排除商业银行增加贷款的障碍,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是:以利润为目标,以成本为约束,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推进商业化进程,建立符合金融开放与发展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必须按照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管机构相互分离、互相制衡的要求,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地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经营权和监督权。要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使所有者能够在法律法规的框架支持下约束经营者,让经营者能够在正当经营的条件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并通过有效的机制防范所有者(或经营者)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商业银行要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建立以利润为目标,以增加有效贷款发放为手段的激励机制,使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协调,提高其盈利性,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商业银行要层层建立利润目标和成本约束计划,完善信贷管理方式,适当扩大基层行贷款审批权,给基层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充分调动基层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保证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此外,商业银行还要正确处理好防范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防范金融风险,又要保证企业合理贷款需求。
2.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和改革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为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而由政府设立或者出资创立的金融机构。所以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府贯彻和实施其政策的工具,它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不同,它所要获取的主要是社会效益和国民经济整体效益。
首先,我国政府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国外有很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职能,但是在这方面我国是一个空白,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关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法规出台。所以,政府应通过专门立法,有助于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并且在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银行性质和地位的基础上,解决其运行体制、发展方向、经营体制、业务功能和作用等问题。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银行的运营体制,使其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承担市场风险,接受市场检验,改变经营方式。同时,还要根据国际管理和现代银行的一般规则,建立现代银行的经营理念,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现代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供先进的金融产品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再次,随着政策性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大,应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的更多支持,及时充实和增加资本金,拓宽融资渠道,以提高抗风险能力。最后,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新建和改建一批政策性金融机构,如:政策性住房银行、教育银行、农业保险银行和中小企业银行等。
3.发展和壮大非银行金融机构
首先,要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改革的一个关键就是要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逐步提高产权多元化程度,降低国有资本的比例。要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就必须改变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的格局,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股权,吸收企业法人、外商和个人的投资。随着产权多元化程度的提高,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
其次,要加快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化改造进程。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引进外部董事加入公司董事会;二是适当扩大监事会的权利,有效发挥监事会的作用,限制控股股东在监事会成员中的比例,规定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三是加快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的进程,将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造为上市公司,借助资本市场改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
最后,是要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业务的监测分析。尽快建立金融综合统计制度,将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纳入人民银行的金融统计对象,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融资租赁、信托、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多用途储值卡等金融工具的动态监测分析。
7.2.3加强信贷投向监控
随着政府扩大内需政策的启动,信贷投向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应加大能源行业信贷投放;有人认为应选择大企业、大项目;还有人认为应该把目标客户锁定为上市公司或准上市公司。其实,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与风险,贷款投向也不能一概而论,甚而刻舟求剑。从大的背景下分析所在行业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从小的个体中考察具体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才是正确的标准。总之,信贷投向具体由各个金融机构执行,同时,人民银行肩负监控其投向的重任。
具体来说,人民银行应正确处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合理增加信贷投放,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和推动产业升级。对于存在贷款、投资、产能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对于贷款资金流向监控困难以及蕴涵潜在风险的行业和企业,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审慎态度,坚持信贷原则,严格贷款条件,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业与企业,要求金融机构给予积极支持,包括优先支持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大力支持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继续认真贯彻国家促进就业和扩大消费政策。对于列入限制类、淘汰类、非鼓励类和禁止类的行业与企业,要求金融机构限制或禁止发放贷款。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的信贷投向分类政策,坚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正确处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合理增加信贷投放,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和推动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