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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加强金融监管

2007年年底爆发的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已经引发了全世界范围的金融海啸,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深渊中人们开始关注金融监管问题。但是,金融监管对于预防金融危机的重要作用不是本书要谈论的重点,笔者希望大家能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要等到危机爆发之后才开始探究这个问题,也不要认为金融监管只是对预防危机才有用。对于完善我国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金融监管任重而道远。本节将就如何加强金融监管,从而保障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有效性提出自己的建议。

7.3.1规范和发展金融市场

1.大力发展场外市场,增加交易主体

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看,场外债券市场是债券市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债券交易主要采用谈判成交的方式。在美国,债券交易总量的95%是通过谈判的交易方式在场外进行的,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方式的债券交易量不到总量的5%。各国的实践都证明了场外债券交易方式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交易方便、风险可控。场外债券市场应当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要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加快批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非金融企业等机构进入市场。

2.增加交易工具品种和数量

开发金融债券、住房抵押债券等新的货币市场交易工具,增加短期国债发行数量,推动国债和政策金融债发行期限结构的合理分布。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的方法筹集资金,改进企业财务结构。增加货币市场交易工具的品种和数量,丰富货币市场的层次。

3.推进公开市场业务

在继续增加回购交易量的同时,加大现券交易力度,使中央银行在吞吐基础货币、扩大或收缩货币供应量方面可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比回购交易更具实效性;有利于促进债券一级市场的发展,并相应降低债券的发行利率和筹资成本,促进商业银行通过滚动买卖债券,调整并优化其资产结构;现券交易不仅会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而且还可以向资本市场传递中央银行的政策信号。此外,要加强对一级交易商的流动性分析,提高公开市场业务决策水平,使公开市场业务能够根据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操作方向和力度。

4.发展票据市场

在规范业务操作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促进发展商业信用,扩大企业票据融资;在确保票据真实性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大力简化再贴现业务手续,切实改进再贴现业务操作;支持商业银行在中心城市建立专业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等票据融投资业务,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切实维护商业汇票的流通秩序和信誉等。

7.3.2完善和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得到经济学家和政府的重视,对于我国来说,完善和加强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是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的必要措施,是保障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1.建立储备货币计划

人民银行利用公开市场间接调控宏观货币总量,所以人民银行必须建立储备货币计划,对准备金市场进行管理。与储备货币计划相关的就是准备金制度和预测准备金供求的模型。

(1)准备金制度。货币储备计划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截止到2008年12月5日,人民银行一共调整了30次存款准备金率。

(2)准备金供求模型。储备货币计划能够把人民银行对短期货币市场的干预同更广泛的货币总量中间目标联系起来。这就要求人民银行必须建立一个预测银行准备金供给和需求的模型,该模型能够在既定的一段时间内指出人民银行为达到规定的操作目标,例如一周内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或者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干预市场的量的大小。

建立准备金供求模型将包括:首先,建立人民银行资金平衡表,在这张表上可以迅速便捷地得到与政策相关的指标。其次,分析这些指标的过去趋势,可以拟定操作计划。最后,建立及时、可靠的报告系统以了解最新发展动向,监测计划框架。

2.建立银行监管系统

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金融体系中,保障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性需要通过设定法律法规,设定在市场环境下金融系统运作的范围。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适当监管,也是保证金融机构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

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开发的全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系统开始正式运行,第一次独立地对全部银行业机构的数据进行采集、审核、加工和披露,实现了对银行业机构并表统计和对全国银行业审慎数据的汇总分析,使监管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首次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采用多种方法分析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方式实现历史性变革。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一项基础设施,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提高监管有效性、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有着重要意义。《银监法》明确提出要“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把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作为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要求。因此,中国银监会早在成立之初就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经过3年的艰辛努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终于建成运行,取得初步成效。

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各银行金融机构填报的23张基础报表,自动生成227张各类报表供监管人员进行分析。根据这些报表数据,监管人员可以快捷、准确地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信用风险、盈利性、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情况进行评判和分析,提高了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现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提高了并表监管能力。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成运行是银行业监管方式一次革命,使得我国在银行业监管手段上与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大大缩小。通过实施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国银监会自上而下对部门设置、职能、人员进行了优化,重新梳理了监管流程,大大强化了非现场监管的功能,也对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技术水平产生了强大推动力。

本次金融危机清楚地表明,金融系统的风险不仅会来自银行部门,也会来自其他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或保险公司——而后者传统上一直没有受到类似于对银行持股公司的并表监管。为了在我们的监管框架内消除这一重要差异,需要采取立法措施,使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都纳入相同的并表审慎性监管框架,目前这种并表监管框架仅适用于银行持股公司。这种改革将金融机构都受到全面监管,尽管有些金融机构并不控股一家银行,但由于其规模、风险或业务的相互关联,会对整个金融体系构成威胁。

除了在并表基础上进行监管外,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受到更多和更强有力的监管,包括资本金、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规定。强化监管的必要性,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单个机构和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也是为了使金融企业尽量不要产生如下动机:为了被社会或监管机构认为是“太大不能倒闭”,所以金融机构都力图变得非常大。这种做法会极大削弱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动机,并且会造成一种不利于小机构的竞争环境,这些小机构让人感到没有受到同等的政府支持。创造一种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是解决“太大不能倒闭”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

美联储已经对世界上一些规模最大和最复杂的金融机构实行了并表监管。我相信,在监管大型、复杂和相互联系的银行机构中我们所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加上我们对这些机构所运行的金融市场的基本了解,美联储完全可以承担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此外,为了履行中央银行促进金融稳定和实施有效货币政策的核心职责,美联储参与监管可以确保我们获得必要的经验、信息和权威。

基于本次危机的教训,美联储已经采取了一些重要步骤来改善其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从监管方面来说,在建立最近公布的有关改善交易活动和证券化业务风险敞口的资本规定方面,我们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将与其他监管机构一起继续强化其他类型表内和表外业务风险敞口的资本规定。此外,我们正在与其他监管机构一起建立专门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资本标准和其他监管方法。在这方面正在考虑的选择包括规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持有超过现有监管标准的资本总额,或以普通股或具有类似损失吸收特点的工具形式持有更高比例的资本金。为了在必要时缓解系统性风险,这类工具是可以转换成普通股的“或有资本”。

本次金融危机也表明大型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方面的缺陷,包括过度依赖短期融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联储参与和牵头修改了有关流动性风险稳健管理的国际原则,这些原则已经纳入新的跨机构指导原则,并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有效性和问责制的目的,对一个金融企业机构(无论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并表监管最好由一个机构负责。但是,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和市场(包括受到和没有受到监管的市场)的相互作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对此类风险的监测和应对是一项更广泛的任务,可能会超出任何一家监管机构的能力。因此,我们需要依靠集体的智慧和所有监管机构的信息,以识别和应对威胁到整个金融稳定的情况变化。通过在两个重要方面修改监管框架,可以实现上述目标。

第一,建立一个监督委员会来监测和识别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由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这类系统性风险具体包括涉及整个金融业和市场的相关联风险;可能导致系统脆弱性的杠杆率的大幅度提高;因金融变化和创新引起的监管覆盖领域的空白,包括新机构、新产品和新做法等。在协调成员机构的缓解系统性风险的对策方面、在建议降低监管实践的顺周期性方面,以及在确认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方面,该委员会也都应发挥有效作用。为了履行其职责,该委员会需要从其成员机构处了解大量信息,包括有关被监测的机构和市场。在无法从成员机构获得必要信息时,则委员会应当有权直接从金融机构和市场收集信息。

第二,政府应当支持对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重新定位,这种定位不仅应当包括各个机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对单个金融企业和市场的监管,而且还应当包括努力识别和应对上述企业及市场可能对其他企业或市场,以及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这类行动可以由金融监管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发起,也可以根据监督委员会的要求或建议发起。重要的是,所有监管机构都参与监督委员会将可以极大增强发现和理解威胁到金融稳定的风险的能力。同时,这种方法将使负责监管相关企业和市场的机构可以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专门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对策。为了使有效性达到最大化,当风险涉及不同监管领域(通常的情况就是如此)时,监督委员会应当帮助协调对策。美联储已经开始对大型、负责企业的监管中实施一种系统性集中的方法。为此,我们不能仅仅孤立地考察每个企业,必须密切关注企业和市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这种相互联系和依赖会在危机中威胁到金融体系。例如,一家企业的倒闭可能导致大额贷款撤离其他相关企业,因为投资者可能认为这些企业面临类似情况,或这类企业对可能要倒闭的企业有风险敞口。

系统性风险管理日程中的另一个关键要素是建立一种新机制,可以有序地处置面临严重问题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多数情况下,联邦破产法可以提供一个处置非金融企业的恰当框架。但是,联邦破产法并不能充分保护公众的利益和有序处置那些可能会对金融系统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威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确,在经历了雷曼兄弟公司和AIG公司的事件之后,毫无疑问我们需要在破产和救助这类企业之间有第三种选择。

针对非银行的处置机制,类似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目前针对银行的机制,可以使政府能够重组或救助一家有严重问题但却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企业,这样可以缓解对金融系统和整个经济稳定的风险,并保护公众的利益。另外,这种机制也可以使政府能够要求企业的股东和债权人承担一定损失。建立一种分担损失的可信机制对恢复市场纪律非常重要,并且有助于解决“太大不能倒”的问题。建立一种可行的处置机制还可以替代美联储动用紧急贷款的需要。

3.改进金融报告制度

改进金融机构的报告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以确保金融报告制度的完善。建立储备货币计划,监督金融安全以及对未来经济发展进行预测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统计制度。因此,人民银行必须适时地编制其资产负债表,使其有利于制定和监测准备金操作计划。人民银行还必须确保金融报告制度覆盖所有与实行货币政策有关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监测基础部门发展以决定是否要对货币政策进行调整时,必须获得银行准确而及时的信息。

4.建立同财政部的日常协商制度

人民银行为了保证公开市场的有效性,必须建立有关货币储备规划所要求的详细的政府现金流量信息。因为每天的政府行为都涉及大量的人民银行资金,为了抵消政府现金流量对总准备金的影响,就必须清楚政府的财政交易。所以,人民银行应该与财政部建立每日联系制度,以确保及时交流信息,避免财政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性的冲击作用。

7.3.3完善外汇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人民币将逐步走向自由兑换,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目前,在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前提下,可根据国际市场情况相机调整汇率,放宽汇率波动幅度,增强名义汇率的灵活性,以缓解因外资流入形成的外汇供过于求的局面,从而减少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压力。消除外汇市场上的非市场化因素,疏通汇率渠道。当前我国可实行两步走战略:

第一步放开对汇率的过度干预,真正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第一步实现以后,汇率渠道开始在货币政策的传导中扮演角色,尽管其效率尚不如资本自由流动条件下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开放经济条件下的汇率渠道,但是作为利率渠道的补充,能够增强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第二步是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下,放开对资本流动的限制。这一步实现以后,完全的汇率渠道与利率渠道一起双管齐下,使货币渠道的传导效率作用发挥更佳。但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消除外汇市场上的全部非市场化因素,疏通汇率渠道是一个中长期目标,从近期看,当务之急是做好浮动汇率制真正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要加快外汇市场的发展,适当增加外汇市场交易主体,逐渐弱化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刺激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增大市场交易的规模,为浮动汇率制的真正实施准备一个良好的外汇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试图通过实行一系列措施完善我国的外汇市场。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工作日交易的中间价。

引入OTC方式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将由此前根据外汇市场以撮合方式产生的收盘价确定的方式改进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做市商询价,并将其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强调,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新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改变的仅仅是中间价的生成方式,人民币汇率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上述新举措旨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丰富外汇交易方式,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随着中国外汇市场交易量增大、交易主体增多,市场主体的交易和避险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客观上要求引入OTC方式。而同时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活跃外汇市场交易,提高市场流动性,培育金融机构做市能力,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银行间撮合市场收盘价不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有利于建立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分层有序的外汇市场体系和联动的汇率传导机制,促进外汇市场的纵深化发展,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同时,新举措也有利于在新的市场结构下提高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代表性;有利于培育外汇市场的价格形成与反馈机制,增强国民经济应对外部冲击的弹性;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特别是做市商的自主定价能力、创新能力等核心竞争力,鼓励它们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

7.3.4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信用基础比较薄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强烈的维权意识,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性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以避免资源配置的自发性为理由,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被严格禁止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同时,从政府到民间,都存在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做法的痛苦过程,因而失信行为广泛发生。此外,造成中国目前信用危机有以下几方面的深层社会因素:

第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对诚信意识的背离。市场经济对大众行为的根本影响,主要表现在行为的动机方面。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假设绝大多数人都会在社会给定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人们长期受限制的求利心理渐渐被“正名”而得到认可,并被看做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后,一些人便堂而皇之地采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的利益。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不诚信现象渐渐向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蔓延,这是导致人们对诚信意识背离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封建专制长期压抑对诚信意识的扭曲。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民众的命运随时会因为统治者一时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面临着“人治”社会各种各样险恶的生存环境,不仅人们的欲望不能真实地表达,思想也受到种种限制。说谎献媚往往可以给人带来好处,真实诚信却常常吃亏遭殃,这种根深蒂固的文化意识扭曲着人们的诚信意识,是社会诚信意识缺失的内在原因。

第三,道德教育政治化对诚信意识的弱化。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体制中对德育非常重视,但在内容设置上往往与政治教育相融合,甚至以政治教育取代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服从于政治需要,片面强调政治意义上的“忠”而忽视个人本性的“诚”,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这是导致失信的重要原因。

第四,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发达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

第五,信用中介服务十分落后。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因此,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我国信用体系的架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市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制度信用中的“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等以立法方式形成的规则之外,还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在长期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国际贸易与投资等惯例和规则,以及在一些地区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商业习惯。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保障基础信用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的建立。

从全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曾经在“首届中国企业信用论坛”上指出,中国信用体系存在五大问题:

第一,信用及信托关系不发达。他指出,资金往来过程中,现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这使得社会额外承担了巨额的流通费用。消费中的信用关系不发达,人们还不习惯“花明天的钱”,不太习惯借贷消费。信托关系也不发达,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还不规范,不能取得广泛的信任。

第二,信用工具太少。他指出,目前使用的很多信用卡只是贷记卡,不是真正的信用卡。真正发达的信用关系可以借鉴韩国的信用卡制度,在韩国中学生都可以拥有信用卡,持卡者不需要先注入资金,可以预支,事后再付款,手续费也很少。

第三,缺乏信用中介体系。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征信网,只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机构。要建立全国征信网很难,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征信机构很难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也妨碍了审计的公正执行。建立信用中介体系就变得日渐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仅仅发展征信公司,还需要建立更多相关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担保中介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

第四,相关法制不健全。中国目前尚无一部调整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新破产法由于在国企要不要破产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迟迟未能出台。同时,现行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

第五,信用法律制度框架尚待建立和完善。目前,信用法律缺失掣肘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信用立法仍未出台,严重减缓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步伐。虽然《征信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但只规范了以征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部分信用行为。由于信用体系建设涉及范围非常广泛,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信用立法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六,高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确立。目前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全面有效建立。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目前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惩罚力度不足以震慑失信者,使违约的机会成本过低、合规守信者的良好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鼓励。

第七,信用外延被无限扩大增加了建设难度。目前社会公众对信用的理解存在误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被认作一切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根源,将所有管理、执法不到位的情况都归因于失信。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将已破产、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曝光,其逃废银行债务、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已超出了执行法院判决所能解决的界限,更不应属于信用建设范畴。

第八,以行业部门信用建设为主线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存在多重障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和跨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多样性信息,从采集、汇总、分析、评估到查询、披露执行不同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披露标准,为全国各部门系统的共享与集中、形成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系统设置了技术障碍。

第九,地方信用建设有待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较长时期内的基本国情。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人文环境差异较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呈现了显著的层次性、阶段性的特征。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进展程度不一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要全国统一进行整体布局,又要与各地区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信用建设实现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面临巨大的挑战。

第十,有效的信用需求和供给双重不足限制信用体系发展。目前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总量仍然有限,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有效利用信用产品维护自身利益,政府部门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也有待扩大。信用产品供给不足,信用产品质量和多样性有待提高。信用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的不足制约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完善。

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寻找符合自己发展趋势的道路。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加大对违信者的惩处力度。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应该予以法律制裁,从制度上约束违反信用行为,保障信用秩序。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调整交易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交易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减低诉讼成本,强化司法公正。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对违约责任的追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加强执行力度,使失信违约行为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克服人情关系、地方保护、行业庇护等干预案件的审批和审理,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的有力武器。

其次,健全信用评级制度。这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减少银行贷款的征信成本,畅通信贷投放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效应的有效途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20多家评级公司,但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权威性不够;各商业银行也都有各自的信用评级部门,但其评定标准各不相同,彼此间相互不确认,一家企业往往在各商业银行有不同的信用评级。因此,有必要建立有较高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统一和规范信用评级标准。

再其次,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把中小企业纳入货币政策调控范围提供制度保障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央及省级再担保体系,探索组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多种形式的企业信用征信和担保系统,进一步健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功能,对中小企业的完税情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产品质量状况和盈亏状况等有完整的记录,并提供查询服务。

最后,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这是进一步发展消费信贷、促进货币政策向消费领域延伸和覆盖的重要环节之一。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规,扶持、培育专业化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完善信用评估管理体制,确保评估结构客观公正。

在实行上述措施的同时,我们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充分重视信用服务业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建数据平台。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信用服务业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市场提供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领域各个方面的信用服务,才能真正创造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在“十一五”时期除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外,我们应该把积极培育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我们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工作的切入点。

第二,政府不要直接介入商业化运作。从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到“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和作用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的信用品牌。当前的发展条件决定了我国既不能重复发达国家长期市场竞争和自然选择的历程,也不能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建立像邓白氏、环联那样超大规模的信用服务企业。应该坚持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大原则指导下,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中介机构。根据“十六大”“商业运作”的指导思想,信用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运作,逐步规范信用秩序,要鼓励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有序进入信用服务领域,不搞垄断,形成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第三,加强国家信用标准化建设。要尽快制定和出台国家信用标准。如果有了信用术语、信用信息处理的标准化、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产品的标准化,促进各地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的使用效率。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尽快出台,加强区域信用体系与全国信用体系的协调发展。一方面,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要尽快出台,加强国家对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指导和整体协调性。另一方面,区域信用体系要注意与全国信用体系相衔接,避免地区分割。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全局观念非常重要。如果不从全局出发而仅局限于局部和本位的考虑,则很容易导致地区信用分割和局部信用“孤岛”。

第四,要尽快出台信用管理法规。目前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性法规的前面,为全国性立法积累了经验。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法规,一方面要对数据的开放和使用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要制定法规,保证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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