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参与者轮流出价。第一阶段参与者1出价为a,如果参与者2接受1的出价,那么博弈结束。此时参与者1的收益为S1-a,而参与者2的收益为-(S2-a),即存在机会成本。如果参与者1的出价低于2的心理价格,参与者2将面临机会成本的损失,理智的竞拍者就会选择拒绝接受1的出价,而选择自己出价,此时博弈进入第二轮,由参与者2出价。
第二阶段参与者2出价为b,如果参与者1接受这个出价,博弈结束,参与双方的收益情况为(-(S1-b),S2-b)。同样,如果参与者2的出价低于1的心里价格,那么参与者1会面临机会成本的损失,此时参与者1会拒绝这个出价,博弈继续进入到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同样由参与者1进行出价,过程与第一阶段类似。竞拍双方会重复以上的博弈过程,直到一方的出价超过了竞争者的心理价格,迫使对方接受博弈结果为止。
真实的拍卖情形将是多人重复上述博弈过程。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在拍卖中只要艺术品的出价低于竞拍者心理价位上限,则报价是有利可图的,竞拍者会一直报价,并且随着拍卖价格的升高,收益将随之减少。拍卖中,受参加人数、竞拍者的身份或层次、竞争的激烈程度等因素以及其他竞拍者反应的影响,竞拍者往往不停地修改自己的价位上限,直至拍卖结束。对于理智的竞拍者,一旦拍卖价格超出价格区间上限,就会退出竞拍。但由于拍卖过程中竞买者往往会因为不理智的行为冲动,在高于心理价格的水平上完成艺术品的交易,出现事后后悔的现象,这在博弈论中被称为“胜利者的诅咒”。
博弈与艺术品拍卖市场中违规行为
在拍卖公司与卖方的博弈中,拍卖公司倾向于指定较低的起拍价,促成交易成功,增加公司业绩,获取佣金收入;卖者则希望将价格定高,增加自己获取收益的几率,同时降低成交价过低带来收益损失的风险。对利益的追求促成了拍卖公司与卖方联手:拍卖公司为达成交易,与卖家联手虚增成交价。其操作方法是:卖家与拍卖公司联合确定卖家拍品的底价范围。如果在拍卖时无人竞买或是没有达到事先确定的底价范围,卖家会进行电话委托或自己和朋友一起举牌将艺术品“买下来”,这种虚假流通造成的成交价被计入拍卖公司的成交额中。而事实上,这件拍品仍被卖家无条件或有条件拿回。这种做法一方面保证了原有卖家的利益,使他们避免遭受损失,卖家会继续选择在这家公司来交易;另一方面制造的繁荣人气和高额的成交量还能吸引更好的艺术精品和更多更大的买家向拍卖公司聚集。如果买的和卖的都集中于此的话,那拍卖公司以后就可以赚更多的佣金。这种虚增成交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拍卖法》和拍卖公司规则,侵犯了相关交易者的权益,扰乱了拍卖市场。
在竞拍者之间的博弈中,一方面拍卖公司利用竞拍者的竞争心理,不断地试探竞拍者的心理价格,拉抬价格,最简单的手段就是使用“托儿”。其操作方法是:拍卖公司利用托儿举牌,制造人气,拉抬价格。如果人气不够或某艺术品难于达到预想的成交价,拍卖公司往往会利用托儿或自己人举牌,以达到哄抬价格、“钓鱼”的目的,如无其他人竞买,成交后成交价也被算入成交总额中,而拍品退回卖家。另一方面,竞拍者之间的激烈竞争往往使竞拍者所获取的利益受损,为避免这种情况竞拍者之间会出现互相勾结的情况,通过拍前串通,控制成交价,以获取预期的收益。有些买家,他们之间往往不会竞争,他们会在拍卖会之前串通约定好价位,来控制、垄断最终的成交价,使卖者的利益受损。约定最终成交价范围的方法有:私下进行模拟拍卖,通过内部竞争,决定最高出价和最高出价者;协议最高出价和最高出价者;抓阄决定谁是最高出价者等等。这种做法一般是针对那些流通性好、成交活跃、参与者众多的藏品种类。这其中以邮品、古籍善本、瓷器和中国画最突出。虽然从短期来看,市场三方面参与者获得了利益,但是从长远来说,它是以损害更多人利益和破坏拍卖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价高者得”原则为代价的,其结果必然是扰乱拍卖市场,致使拍卖竞争不充分,从而变相制造了虚假成交额,也为赝品或次品提供了成交或高价成交的可能。
规范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几点建议
为规范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减少艺术品拍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艺术品交易拍卖市场
目前关于艺术品权属和艺术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很少,大致只有《拍卖法》、《著作权法》、《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条例》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当前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趋势,因此应考虑建立一套完整的《艺术法》,内容涵盖知识产权法、版权法、拍卖法、文物保护法、税法、继承法等方面,使之既能维护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稳定、健康、高效运行,又能保护艺术家、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完善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信用管理机制
艺术品拍卖市场信用管理体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数据库系统,实现诚信数据的透明、开放、共享,具体包括拍卖企业信息、艺术品信息、艺术品经纪人信息等。第二,逐步推广当代艺术品身份证制度,建立艺术品数据库,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当代原创艺术品进行登记。第三,建立艺术品拍卖公司的信用管理机制,表彰诚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第四,利用行业协会进行信用评价和信用服务,建立拍卖公司和经纪人的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
(3)完善艺术品鉴定体系
改变由个别专家进行鉴别的现状,成立专门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或经过授权的艺术品鉴定部门,由机构鉴定取代个人鉴定,以提高鉴定的权威性和准确性。进行鉴定的机构在一定的时间内,要对自己鉴定的结果负责。鉴于艺术品准确鉴定存在一定难度,为了减少鉴定部门的后顾之忧,可以通过保险市场转移风险。这样一方面能够有效地避免大量赝品、仿品在市场上出现,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艺术品评估价值的准确性,有利于交易的正常进行。
(4)扶植重点拍卖公司,实行品牌化发展
我国拍卖市场门槛较低(注册资本100万),拍卖公司数量过多,造成市场集中度低,市场竞争激烈。过度竞争的环境中,众多小型拍卖公司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各种违规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积极推动行业洗牌,使较大规模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注资等方式扩大企业的规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实行品牌化经营,从而引导拍卖企业走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之路。
(5)加强拍卖协会的作用
积极发挥拍卖协会的作用首先应加强行业规范,将各拍卖公司的规则统一起来,制定适用于整个行业的行业规范,并严格执行,杜绝人情交易,抵制买家和卖家的不合理和不法行为。其次加强行业自律,对好的行为进行倡议,对不法行为进行联合抵制和处罚。
结束语
目前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还正处于发展阶段,市场不规范。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交易各方在博弈的过程中,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操作,严重扰乱了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正常交易,制约了艺术品交易的发展。这在发展中的市场上是正常现象,为此,需要各方积极配合,从多个方面完善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为构建一个公开、公正、透明、有效的艺术品交易市场而努力。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马健:“关于艺术品的涵义、种类与价值的思考”,《中国资产评估》,2007(11)。
胡德俊、吕恒、杨春德:“国有资产拍卖中的讨价还价博弈分析”,《价值工程》,2007(8)。
霍树彬、王璐:“我国艺术品拍卖过程中的博弈分析及运用”,《艺术百家》,2006(7)。
畅达:“艺术品拍卖的隐忧”,《艺术市场》,2005(3)。
马建:“收藏头的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夏叶子:《艺术品投资学》,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年。
郑健:“论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经济论坛》,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