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林志
摘要: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出现了诸如市场浮躁,创意产品的精神含量和技术含量不高,内容有低俗化倾向,部分创作者一味地讨好、迎合受众、逐渐丧失创作主体性等问题。经研究,作者发现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文化创意产业本身所具有的经济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矛盾。这种性质上的矛盾导致了创意产品在艺术和商业方面的冲突,继而影响了整个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良好运行。本文运用博弈辩证思维,探讨创意产品的核心价值,并独创性地从“人性需求”的角度对市场进行深刻剖析,对由创意产业经济属性和精神属性的不一致性而引发的各种现象进行深入解读,较为系统地分析了创意产品艺术性和市场性的关系,探索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精神与经济、艺术与市场博弈过程中的双赢策略。
关键词:核心价值理念市场认同人性需求
文化创意产业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崛起和发展,它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非常广泛,包括有: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广告产业、设计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建筑设计产业、创意生活产业以及数位(即数码或数字)休闲娱乐产业。任何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多问题和矛盾。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生这种现象:有些具有很高艺术性、具有很高精神内涵的创意产品不被市场认同,无法体现其价值;而有些为市场认同和接受的创意产品艺术含量却不高,甚至缺少最起码的精神内涵。这体现了文化创意产品的艺术性和市场性之间的矛盾。最典型的现象就是在电影市场中有所谓“艺术片”和“商业片”的区分。从理论上说,越有艺术品位、越有精神内涵的作品就应该越有价值,就应该越被市场认同,就应该越好交换,就应该更容易取得经济效益,因为价值是决定市场的主要因素。但事实却并不总是这样,艺术和市场有冲突,并且衍生出诸多问题,在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要从根本上认清这个矛盾,必须分析清楚什么是创意产品的艺术性和精神内涵;什么是市场,市场的关键要素又是什么。
创意产品的核心价值
创意产业是指那些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来源于人的创造力和聪明智慧,并通过科技的支撑作用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被产业化的活动的总和。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源自于个人的创造和智慧,通过知识的开发和运用来创造财富的行业。创意产品是一种精神产品,主要依靠的是个人的智力创造,创意产品的价值中,核心部分就是个人的精神智力要素。创意产品的创作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个人发挥创造性、进行艺术性创作的过程,精神内涵就是价值的核心。创意产品的核心价值来自个人的创意智慧,来自个人的艺术创作。评判一件作品的核心价值和艺术性的关键就在于这件作品有没有凝结创作者的精神内涵。精神内涵,在西方哲学中,就是黑格尔所称的“理念”;在东方哲学中,就是老子所谓的“道”。创作者把自己的理念融入到作品中去,这个作品就有了核心价值。换句话说,理念,就是艺术的“道”,就是作品的核心价值。
何谓理念?理念就是创作者对生活的理解,对宇宙的理解,对人生的理解,就是对“人应该怎么活着”,“人为什么要活着”,“人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的感悟和回答。真正的艺术是艺术家心灵的外化。创作者把自己对于人生的理解,对于宇宙的理解凝结到他的作品中去,这件作品就有了核心价值和艺术性,就是有灵魂的。创作者自身的理念就是作品的核心和灵魂。创作者自身理念和人格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了创意产品品位的高低。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那些伟大作品的作者都有着非比常人的经历和遭遇的原因。他们有非比常人的遭遇,才可能对人生、对宇宙有非比常人更加独到、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感悟,也才能创作出以其伟大理念为核心和灵魂的伟大作品。曹雪芹有着从锦衣玉食到“举家食粥酒常赊”的经历和遭遇,才能对人生、对人性、对社会、对宇宙有独到的见解和感悟,他将这种伟大的理念融入进了作品中,就成就了一部写尽人生的伟大著作——《红楼梦》;贝多芬、奥斯托洛夫斯基等等伟大的创作者,都是如此。将自己对人生、对人性、对社会、对宇宙的伟大、独到、深刻的思考和感悟融入作品中,才能成就伟大的作品。若创作者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境界稀松平常,其作品必是泛泛之作,庸俗甚至低俗,无有例外。
理念是内容和灵魂,技巧是载体和形式。理念是作品的核心和灵魂,但它毕竟是虚的,犹如精神和灵魂,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创作技巧,就是创作者表现理念和精神实质的载体。光有好的理念和精神是不够的,尽管它是作品的核心和灵魂,创作者必须要有将理念以恰当的形式凝结到作品中的技巧。就像是灵魂和精神只有透过肉体才能体现出来一样,理念或“道”也只有通过纯熟的技巧才能表现出来。如果说理念是作品艺术性的“道”,那么技巧就是作品艺术性的“术”,“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道”是灵魂,“术”和“器”是载体,二者都不可偏废,但“道”是艺术的根本。创作者巧妙地透过恰当的形式把自身理念“了无痕迹”地表现出来,就达到了“道”和“术”,内容和形式的完美结合,就达到了艺术中的“醇境”甚至“化境”。罗曼·罗兰曾说过:“有些不幸的天才缺乏表现力,他们把沉思默想的秘密带进了坟墓里。”如果只有好的理念而不懂得恰当地、完美地表现,也就丧失了理念的物质基础,所谓的艺术也不过是空中楼阁而已,“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矛盾的根源在于市场认同
创意产品属于精神产品,精神产品之于市场的作用和功能就是要在精神上给大众以慰藉,在思想上给大众以启迪。从市场心理分析角度,受众之所以愿意接受作品,就是希望作品能够带给自己精神上的享受,能够引起自己情感上的共鸣。一个人若感受到了压力,这种压力需要得到释放,但是因为在现实中有许多实际的约束,他只能在非物质领域内寻找精神上的慰藉——比如看一场电影。那么他对所要“消费”的电影就会加以选择。他选择电影的关键标准就在于该作品可以更好地满足他释放精神压力的需要。归根到底,市场愿意接受和认可创意产品的原因就是创意产品可以满足市场或大众审美的精神需求。从理论上说,作品的艺术性越高,就越能满足市场的审美需要,它的价值就会越大。价值在市场中起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