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为新闻机关?(三)何为新闻记者?
关于记者法中,新闻机关和新闻记者,其范围应如何制定?这也有一并修正的必要。据新闻记者法的第一条:“本法所称新闻记者,谓在日报社,或通讯社,担任发行人,撰述,编辑,采访,或主办发行及广告之人。”照此规定,有两点均显欠妥适。第一,新闻机关之种类,报纸仅以日报为限,其与出版法第二条,所予新闻纸之定义,完全冲突。出版法不仅将所有每日或隔六日以下之期间,继续发行者,认为新闻纸,并对每星期或隔三月以下,继续发行之杂志,只须内容以登载时事为主,亦均认为新闻纸。
今记者法与出版法,有此重大出入,势将使全国同业,不知所从。一方面出版法课负责人以“新闻纸”之责任,一方面则根本不承认其所负责者为新闻纸,其资格为新闻记者。然在同一条款内,对通讯社则又并无刊期的限定。如果通信社是隔三日,或每周,半月发行一次,其服务人员,却仍可算新闻记者。其不合理,宁待申述?就我国新闻事业发展之趋势察觉,因幅员广大,交通困难,购买力薄弱,将来新闻纸深入农村,第一步正赖有许多三日刊,周刊之类,在全国大量传布。且全世界新闻事业倾向,三日刊或周刊之类,成绩最好者,其销数亦恒较日报为广。而其在各方面发生之影响,亦特大。假使将许多非每日发行,但“内容以登载时事为主”的定期刊物,如英国的《观察人》,《世界新闻》;美国的《礼拜六》,《生活》,《幸福》之类的从业员,屏斥于新闻记者范围之外,则全世界对此“新闻记者”一字之含义,势须另行估定。第二,服务人员之种类,本条所订,在日报通讯社中服务者,惟发行人,撰述,编辑,采访,或主办发行及广告之人为新闻记者,亦欠缜密。以现代新闻事业进步所趋,尤其中国之新闻事业,有国际工作人员,绝不应否认其为新闻记者。
(1)假使中国报纸仍许私营,则必然趋势:将来中国新闻事业,将无法阻止其为一种大规模的企业化,换言之,及资本化。英美资本化私人经营之新闻事业,并非绝无优点,唯其最为世人所诟病之症结之所在,即大部分报纸之真正主权者,并非表面负责之经理,编辑,而为幕后主持大资本家,此种资本家,不负报馆言论记载之责任,实际上,则报纸上之一字一句,几无不仰承彼辈意旨。彼辈为求本身私利,一方面发挥个人之是非好怨,影响政治;一方面迎合读者之低级趣味,贻毒社会。而在法律上,并不受直接之追诉。仅由所谓经理,编辑,代为“受罪之羊”。为预先防范此种流弊,重见于中国新闻事业,故国家不设定所谓登记证则已,如其有之,则凡独资经营之馆主(Proplietova中国可译为社长)及依公司法选出之董事长,或常务董事,因均使其直接负责,而为法律上“记者”之一。
如此,则彼等凛于责任所在,英美所日夕祈求之“报纸净化”,在中国或竟可不成问题。
(2)评论效力,尤其关于政治者,其影响读者之尖锐深刻,往往远不如政治性漫画之伟大。如支加哥论坛报漫画记者麦克坚,John I.Wc.Cutcheon其作品权威,即常超过所谓堂皇冠冕之长篇大论。此稿漫画作家,其应与撰述,同被认为新闻记者,宁有疑义?
(3)校对一职,在我国报纸,最被贱视,而各报馆实际工作情形,总编辑能最后核阅全部大样者极少。往往交由一校对主任,或总校对代阅。甚至将最后补充或抽换一部份材料之职权,委托彼等负担。彼等待遇,远不如编辑,撰述之优厚,责任则超过之。是以能胜任者,多不愿久居此位。愿久居者,多不能胜任。而中国报纸,在版面上发生之种种过失,缘由即不少在此。为使名实权责,得相配合,及求版面之完全起见,负校对部分主要责任之人,(甚或全部)实不应不予以与编辑撰述同等之地位。且中国习惯,官厅公文,校对均需署名,其重视校对之责任如此,报纸岂可独于校对而轻蔑之?
(4)印刷人在出版法中,与发行人编辑人,负同样责任,此次记者法,独未将印刷人列入,且新闻事业发达之结果,印刷部份,其在任何新闻事业中之重要性,必日见增大,无论如何,主办发行广告之人,尚均认为记者,则“无印刷即无报纸”,较发行广告百倍重要之印刷人,自更无不认为记者之理?
由上所述,记者法第一条,应修正如下:“本法所称新闻记者,指在日报社,通讯处,及内容以登载时事为主要者之一切定期刊物,担任社长,董事长,常务董事,发行人,印刷人,撰述,编辑,漫画,采访,校对,或主办发行及广告之人。”
这是我们对新闻记者法切望补救的第三点。
(四)应使报馆本身成为新闻学校
最后,我们所要求补救的:即记者法第三条,关于新闻记者资格之规定。该项资格共分五项:第一项为大学新闻学系及新闻专科学校毕业者。第二项为在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文学,教育,社会,政治,经济,或法律各学科毕业者。第三项虽系指在大学专门学校担任前述各种学科教授一年以上,但即任教授,最低限度,当亦具有专门以上学校毕业之学历。故就此三项言,均乃限定新闻记者非专门以上学校毕业者,不能充任。至第四项:在高级中学或旧制中学毕业曾执行记者职务三年以上。第五项:并不必有任何学校毕业,只须曾经执行记者职务三年以上。
此两项,则似专为救济记者法实行以前,现任记者,未具有专门以上毕业学历,或者并未在任何学校毕业者所筹出之通融办法。唯从记者法实行之日起,既据记者法第二十七条,非经颁有证书,不能执行记者职务。如此仍在记者法实行前,并未当过记者,即不能适用第四、五两项之通融办法。是以后之新闻记者,均必须具有专门以上学校毕业之学历。中国新闻界,过去最大之不良现象,即为一部份新闻记者,人品太杂,学识太低,致整个新闻界在社会之地位与信誉,均受其影响。故记者法此种限制,本属无可非议。但就我国教育进展之程度,及其与一般国民经济之关系,最普通之现象,不特家境困苦者,极难在专门以上学校毕其学业,即现制之六年中学,就桂林论,平均一学生年需纳各项费用,在二千五百元以上,(我执笔时的生活标准)此又岂清寒之家,所能负荷!且新闻记者,最需要职业之训练,与特殊之天才。外国最成功之记者,其非出生专门以上学校者极多。或仅经过短期之职业训练,而先由不重要之工作做起,及能表现成绩,然后积资递升。尤其我国新闻界,人才缺乏,新闻学系、新闻专校,全国寥寥无几。总计合于记者法第三条第一项资格,而取得毕业证书者,恐至今不足五百人。第二、三两项,范围较宽,然具有此种学历之人,出路亦广。
其肯具此志愿,且亦能胜任愉快者,为数必亦不多。现在全国新闻界上三项资格之从业员,度最高额,不过百分之二十。其余大抵多系天资甚高,唯以财力关系,不能升学,或半途废学,然又不屑降志辱身,从事钻营,认记者职业,比较清高,遂不惜由练习生、校对员、投稿者种种不同之方向,与报馆发生关系。其成绩最好,兴趣最浓者,在报馆之地位亦随之增高。此种记者,虽记者法四、五两项,仍可包容,不致因记者法实行,而即丧失其已有之记者资格。但以中国幅员之广,人口之多,一旦抗战结束,建设开始,最近之将来,新闻事业,势必有惊人之发展。纵不能即如美国能有二千种日报,一万种周刊,然我土地多彼一百万方公里,人口多彼三万余万,最低限度,日报周刊,总可达彼之半数。以六千种定期刊物,每种须领取证书之记者,平均以十人记,即需有合格记者六万人。全国现有之记者,当不及此数二十分之一。若照记者法所定,今后记者,均须从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则又有何方法,仓促之间,已觅得此五万七千之合格记者。至于新闻界人品之杂,学识之低,为世诟病,诚属事实。然造成此原因者,乃由于过去政治、社会方面,种种病态。有以致之。(如军阀时代,军人、政客,以办机关报,或津贴报馆,为安插低能亲友,或笼络无聊文氓之唯一方法。又如上海租界,社会罪恶极多,流氓趁机,遂恒以创办小报,揭发阴私,为敲诈取财之大道。)
今后政治清明,社会进步,只要国家对于不良记者之诈欺,恐吓,能认真取缔,不枉不纵,则前述新闻界中“人品杂,学识低”之现象即可自然消灭。故不必因噎废食,而立将若干千万无力升学有志办报之热血青年,完全屏斥于新闻领域之外,并使新闻领域,将有极度才荒,无法开展之虑。即使学历限制,确有必要,然亦宜稍假时日,待中国高等教育,不为富贵子弟专有,而确实做到“人人有受高等教育机会”,再谋实行。至目前规定,则应于第三条第五项后增加一项:“日报或通讯社,得因其需要,于发行,广告,印刷,编辑等部门,以考试或其他方法,录用助理员或练习生,此种助理员及练习生,工作满五年以上,成绩优良,有证明文件者。”如此,则每一新闻机关,均可实质成为一记者训练学校。而无数有志青年,亦不至因记者法之束缚,而即堵塞其“向记者之路”。
这是我们对新闻记者切望补救的第四点。
此外虽然还有修正补充,以及文字方面,应该整理的地方,然关系较小,且本文限于篇幅,不及逐一列举,希望负修订责任的机关,能再悉心究索,则一部完好的新闻记者法,当即不难产生。
总括我们的意见,我们对新闻记者法所迫切要求,设法补救的:第一,从积极方面,多予新闻事业及其从业员以切实之辅助与鼓励。第二,如果新闻记者应该和律师、会计师同样登记领证,则对于新闻记者撤销证书之惩戒,也即应和律师会计师一样,同样经过严密之程序。第三,新闻机关之种类应与出版法一致,包括“内容以登载时事为主”的各种杂志。新闻记者之确认,应包括社长、董事长、常务董事、漫画记者、校对主任、印刷人。第四,记者学历。应暂不限定必须由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这四种重要的补救,我们相信,既系发挥中央所定之新闻国策,亦确为事实所必需。在现行政制,及各种客观环境之下,我们绝不反对国家对新闻记者有“法”,但希望其有良法。一方面国家固可因此增强新闻事业之管制,一方面亦决不会因此妨碍新闻事业之发展。总之,新闻记者法的作用,是要集中全国的新闻记者,提高其地位,鼓励其志趣,以共同目标,为全民族福利积极奋斗。倘不能发生此种作用,甚至适得其反,使全国新闻记者,怀疑国家对彼等有意歧视,减少其事业情趣,斗争热忱,这岂仅新闻记者的不幸,国家无疑的,亦将蒙受永难补偿的损失。我们为切望一完整良好,富于积极意义的《新闻记者法》出现,所以不能不提供一些“心所谓危未敢缄默”的意见。与其施行以后,障碍横生,无宁与此施行日期施行细则尚未公布以前,设法纠正,羊犹未亡,补牢宁晚。敬盼我政府及全国同业,急起直追,为及时的补救!
(原载《新闻战线》,第3卷第7、8期合刊,第21-23页,文中标题之标号略有改动,李磊录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