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各种客观事实及特殊环境之下,我们中国新闻记者,对于“言论自由”的涵义,当然有其一定程限,任重致远,相忍为国,决不会超越现实,作过分的期望。像英美所谓极端“言论自由”制度的解释,政府平时,对于一切出版物所能采取之合法行动,只能事后追诉,不能事前防止,报纸出版,无须请求登记,任何记载,不得经过检查,否则即为政府之重大违宪事件。此在现阶段之中国,如欲求其实现,自有不可达到之困难。我们深信中国新闻事业,目前最切要的课题,不在新闻界本身需要何种广泛庞大的“言论自由”,而在政府所欲施于新闻事业的管制,能缜密合理,措置适宜。因此,我们并不反对政府在“争取整个国家民族福利”的号召下,所颁布有关管制新闻事业之任何法令,但我们必须指出,此种法令,至应少具备三个要素:第一,确为国家民族福利所必需。第二,培养中国新闻事业,争取国家民族福利之战斗力,积极的扶助,应重于消极的约束。第三,同性质之法令,宜有其统一性,不可疏漏,重复,互相矛盾。
根据上述原则,对于最近公布的《新闻记者法》我们也同样认定,并不因其为一种管制新闻事业的法令,而感到不满。我们所深切遗憾的,乃是这种法令,一旦实行,由我们理想中政府合理管制的目标,还相差太远,她所应该包括的三个要素,第一项,我们为信任贤明政府,固然不容疑虑外,但在第二,和第三两项,却很显明的,缺乏积极扶助的意义,并充满了不少疏漏,重复,和矛盾。为切望得到及时补救起见,所以不能不趁此“施行日期”“施行细则”尚待制定以前,提出我们研讨的结果,以供国人——尤其贤明当局和全国同业一一参考。
(一)应从积极方面鼓励报业发展
新闻记者法,公布于二月十五日。或许正因为施行日期,施行细则,均尚未制定的关系,所以大家还不十分感到这个法令的重要性。但若稍加检讨,我们就立可发现,这个法令的第一重大缺陷,是她根本遗弃了中央现行的“本党新闻政策”。该政策第六项规定,对全国新闻事业,应一面施行有效之统制,一面给予切实之扶助,可见统制扶助,在中央并未偏废。记者为新闻事业中最主要因素之一,维护记者,即所以扶助新闻事业。然就记者法全部条文看来,除统制以外,实在找不到有任何切实扶助的迹象。当去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会议,通过将内政部所提出之此项记者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审议时,重庆“中国新闻学会”,即于九月一日大会议决,以其对于新闻记者,太缺乏积极维护的意义,呈请有关机关,中止审议,但不幸这一呼吁,并未得有完善效果。虽第二十一条“新闻记者于法律认许之范围,得自由发表其言论”,似立法者或可指为“维护记者”之唯一表现,然此类广泛抽象之原则,固早由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十五条“人民有权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确切规定。国民政府,为保障言论自由,及记者安全,并曾迭布明令。
是则此一条文,权威既不能超过约法,文字且不及约法切实。徒为词费,何补实际!自此以外,试问更从何处,能有只字片语,可证明其为对于“记者”之扶助与维护?谓为缺乏积极的意义,夫岂过当!
中国新闻事业,无论战时战后,其对于国家民族之贡献,必均极伟大。尤其最近将来,抗战胜利,建国工作,千头万绪,而“心理建设”,实为一切建设之基础。因若不能改造社会,转移风气,则任何建设事业,一为腐败,偷惰,贪污,苟且之积习所乘,即将弊端百出,土崩瓦解。完成心理建设最有力之工具,首为报纸。故如何培养中国新闻事业为“争取国家民族福利”所具备之战斗力,此实举国上下,所应共同奋勉,全力以赴之鵠的。关于新闻事业之一切立法,必须尊奉中央最高方针,统制扶助,不可偏废。而积极的扶助,其重要性,有时且远过于消极的约束。是政府今后不欲提高新闻事业之地位,增强新闻事业之功用则已,如其欲之,则此次公布之新闻记者法,为鼓励新闻记者尽职奉公起见,在积极方面,最低限度,即首宜包含下列各项:
甲:凡新闻记者,具有左述事项之一,国家应予褒奖或抚恤:
1.由于职务上之非常成就,对国家有重大勋劳者。
“说明”:无论平时战时,如能发扬民族精神,增进国家福利,转移风气,改造社会,并有确实功效,可资证明者。如美国主持本雪尼亚公报Pennsylvania Gazette之佛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在独立战争时,一再鼓吹“不联合抵抗即死”。于美国独立战争之胜利,收效极大。又如被称“美报之父”葛雷Horace Greeley于南北战争时在纽约论坛报New York Tribune鼓吹放奴。所作《二百万人之呼吁》一文,为美国自有新闻史以来,影响政治最成功之作品。倘中国而有此种勋劳卓著者,国家自应特于褒奖,以示尊崇。英国新闻史上成功之新闻记者,代不乏人。提倡报纸大众化,创办每日邮报,并于第一次欧战,赴美担任宣传工作之北岩爵士,即最近最著之一例。我国过去,以文字报国,著有奇迹者,未必无有。使国家对此种成功的记者有崇德报功的定典,其足以增进记者对于国家之贡献,必非浅显。
2.忠于职务,而被杀害,或残废者。
“说明”:正义感特别发达之记者,宁死不屈,如北洋军阀时代,若干报人,因反军阀而被杀,抗战军兴,又有若干报人,因反敌伪而遇害;此外记者以职务关系,躬冒危险,亲临前线,以致死伤者,其英勇均与荷戈卫国之将士,并无轩轾,其实为民族精神所依倚,国家对此种忠于职务之记者,自不能不有以表彰而慰藉之。
3.对新闻事业之发展,新闻学术之研讨,在技术上,或学理上,有重大贡献者。
“说明”:新闻事业,在技术上,学理上,特别为适应中国新闻事业未来之发展,均应以时代演变,谋重大改进。现在工艺品与文艺品之创作,其有特殊价值者,国家均不惜特订规例,优予奖勉。则对此“民族原动力”所依倚之新闻事业,当更不容例外。
4.继续服务新闻事业十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说明”:新闻记者,职位清苦,其信念不坚者,往往或兼任他职,或见异思迁。为求新闻事业之稳固发展及培养新闻记者高尚品格起见,奖励新闻记者专业化,使新闻记者认服务新闻事业为毕生目的所在,实最为重要。似宜仿照教育部褒奖服务教育事业满若干年者之办法,予以褒奖。
乙:新闻记者,于执行职务时,得请求有关机关,予以适当之便利。
“说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对新闻记者,非贱视如皂隶,即畏之若鬼神。在调查事实,征集资料时,往往极难获得有关机关之协助。又交通工具,如飞机,舟,车,电报,电话等,或准其优先乘坐,或价格酌予折减,政府为扶助新闻事业起见,似均不妨著为法令。而所谓适当之便利,在政府固仍可随时衡量,并非一绝刚性的立法也。
丙:左列事项,由国家予以适当之限制。
1.新闻记者之待遇,应视当地生活程度,由主管机关,会同该地记者公会,规定一最低之标准。遇重要物价剧烈变动时,得随时予以调整。
“说明”:欧美各重要国家,其记者公会对于新闻从业员之待遇,多定有最低之标准。我国地域辽阔,生活程度,各地相差甚巨,全国标准,自难一致。但欲求记者专业尽职,敦品立行,则各地分别订定最低限度之生活保障,自极重要。英美记者,待遇较优,故受贿敲诈之事极少。法国记者,待遇在全世界几为最低,因之一部分不肖记者,乃不仅受国内之贿,向国内敲诈,且公然接受外国津贴,为外国作宣传工具。致法国记者之声誉,最为世人所诟病。新闻记者法,即欲严格提高记者之地位与品格,故此种生活保障,即应由国家制定之。
2.新闻记者之工作时间,通常应以每晚十二时为止,其担任十二时以后深夜工作者,每人所担任工作时间之总数,应不得超过四小时。
新闻记者法,每星期应休息一日。
“说明”:我国报纸,虽进步不如欧美,但记者之不顾健康,吃苦熬夜,其艰苦卓绝之服务精神,则的确世界第一。他国报纸,编辑部工作,在每晚十二时以前即大部终了,后到消息,除特殊重大者,多仅由“夜记者”Night Editor负责,编入最后消息栏。此夜记者之工作,时间极短,故新闻记者,在各国虽仍被视为最劳苦工作之一,但持与我国比较,则其程度,实尚远不及我。我国最多大数报纸,特别在最大部都市中有地位之报纸,编辑部工作,多自晚上八时开始,黎明终了。而以黎明前一二小时最紧张。实则就每日新闻发生之时间计算,其真须候至夜深,始能达到报馆者极少。徒以相习成风,互为影响,遂至上午九时中央纪念周之报告,亦往往非在次日黎明前,报馆不能编发。星期无休息,酷暑祁寒,向无例假,近日并若干节日例假,亦均取消。此为我新闻从业员负责耐劳最崇高美德之表现。然无形中,已不知因此而促短若干记者之寿命。及因健康关系,而使若干富有天才可望成功之新闻(记者),不得不中途改变职业。此于整个新闻事业之前途,损失极大,提早出版,及星期休息,各报早本有同感,谨以缺乏全体一致,公共商决之机会,故多无法实行,新闻记者法,倘能有此规定,其造福新闻记者,实非浅鲜。唯仍应以不减损报纸内容及信誉为原则。
以上三项,如均能遂一列入新闻记者法内,则新闻记者法,对于新闻“积极维护”之意义,自可立为全国新闻(界)所公认,其被全国新闻(界)踊跃接受之热情,亦必远较“保障言论自由”之空洞原则,及若干专事约束之消极条款,增高百倍,而中央扶助新闻事业之最高国策,因此即不虞获得具体之实现。这是我们对新闻记者法切望补救的第一点。
(原载《新闻战线》,第3卷第5期,第12-14页,1943年9月16日出版,李磊录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