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日本金融厅保险部的监管工作重点由原先的市场准入的严格审批制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管,注重了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日本原先没有相关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一直实施典型的以费率条款和各项准备金提存以及资金运用为主要监管内容的监管规则。除一些特殊保险外,保险市场都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禁止保险市场价格竞争。1985年,在修订《保险业法》时,日本首次引入了偿付能力概念,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监管标准。1996年的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改革,引入早期改善措施,并逐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同时,随着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推进,金融厅摒弃了以前为保护行业稳定不公开保险公司内部信息的做法,开始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强保险公司应将自己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资料”向社会公开,使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健性有更为及时和准确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广大投保人的宣传教育,逐步强化投保人责任自负的观念。
其次,查处违规行为,整顿保险市场秩序。2005年7月,日本金融厅对保险公司不当拒付与漏付保险金、保险赔款等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全面查处,首先对38家寿险公司就2000年到2004年的不当拒付与漏付保险金等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共发现寿险公司以欺诈、重大事由解约、不符合支付条件、适用免责条款、违反告知义务等理由不当拒付1488件保单的保险金。在此次查处中,几乎所有日本著名保险公司都受到了轻重不一的行政处罚,主要措施包括停止接受新业务(最长达3个月)、停止新保险产品申报审批、责令追究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等,且多家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因此引咎辞职,如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社长就因此被撤职。这是近年来日本金融厅在保险监管方面采取的最大举措。
第三,引进《意向确认书》制度,推进保险合同的正规化。日本保险市场自由化改革后,保险产品日益丰富,新型产品不断涌现,与之相伴地,保险费代付、代笔和不合理拒付等合同相关问题也不断增加。2007年4月,日本金融厅引进了《意向确认书》制度以规范保险合同,维护市场正常有序。《意向确认书》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与客户鉴定合同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符合客户意向。确认事项包括:需要哪个领域的保障、是否需要储蓄部分、与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相关的期望、产品与需求相一致的理由等。《意向确认书》制度的实施对于促使保险公司努力使合同内容正规化,促进公司治理体制的完善,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强化保险公司管理和内控制度。一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加强合规性管理。如,确立由理赔部门、合规性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实行联合检查监督的机制;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保险产品开发与改进委员会”,加强对保险产品开发、销售、理赔等环节的综合协调;保证客户投诉部门的独立性,提升其在保险公司中的地位。二是敦促保险公司简化保险产品,开发适应保单持有人真正需求的保险产品。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店的管理责任,强调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店各管理环节上的责任以及加强对保险公司管理失职的追究和惩戒。如果保险代理店存在对消费者的欺诈误导等不诚信的违法行为,重点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通过贯彻这种监管理念,敦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店日常经营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切实承担起对保险代理店的管理责任,在销售环节上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举措表明日本保险监管思路和理念已发生了重要的转变:过去,保险监管者是保险公司的护航人,强调保险公司利益优先;如今,保险监管者是整个保险秩序的维护者,强调保单持有人利益优先,促进保险公平交易。
4.4.2成立保单持有人保护公司
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巩固保险制度的安全性,日本监管当局的监管内容转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除实行更为严厉的偿付能力新标准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公开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外,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便是建立经营危机应变制度。1998年,日本金融厅成立了所有寿险或非寿险保险公司都必须强制参与的生命保险契约者保护机构(寿险保单持有人保护公司)和损害保险约者保护机构(非寿险保单持有人保护公司)。保单持有人保护机构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对救助保险公司实施资金援助、负责接受破产保险公司有关的保险合同以及管理及处理该保险合同、收取、管理摊派金以及上述业务的附属业务。至目前为止,其主要运行方式包括向接受保险合同转移的救助公司提供财务援助,在没有救助公司提供援助的情况下由其自身或者新设立过渡子公司来临时承接破产公司的保险合同以及向因短期现金流问题而无力支付赔偿的保险公司提供贷款等。保单持有人保护公司要求所有保险机构(包括外资子公司)必须以会员形式参加。日本的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采用事前征收的方式,全部寿险公司年总缴费560亿日元,全部非寿险公司年总缴费65亿日元。基金账户的总体规模则分别限制在5600亿日元和650亿日元,即全体成员公司年最高缴费的10倍。通过此项危机应变制度,对于无偿付能力的寿险公司的全部保单,保单持有人可以得到保单价值的90%作为补偿;而对于陷入破产危机的非寿险公司的保单而言,保单持有人可根据其持有的非寿险保单种类获得90%-100%的补偿,如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保单的补偿比例为100%,机动车保险、火灾保险类保单可获得90%的比例。
观察日本保单持有人保护公司的运行模式及机制,我们可以发现,其有如下特点:一是除再保险、信用保险以及海险外,强制日本所有保险公司参加。由于再保险、信用保险以及海险等险种的投保人多为具有一定保险专业知识的单位或企业,与保险公司谈判势力相当,一旦经营此类产品的保险公司发生偿付危机也不会造成过多危害。其他险种的保单持有人多为个人或小型企业,强制其余的保险公司加入会员不仅可以充分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护,而且可以尽量避免逆选择的发生。因为风险高的公司比风险低的公司更易出现偿付能力危机而更倾向于参加保障基金计划并得到庇护,自愿参与的形式将导致保单持有人保护公司所保障的都是高风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从而其财务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就成了一句空话。三是日本分别设置并分开管理寿险保障基金和非寿险保障基金。这是由于产险和寿险产品的性质具有较大差异,前者多为一年期,而后者的保单持续时间很长。二者独立运行,可以有效避免交叉补偿的现象产生。总的来说,这些做法可以较好地保证保单持有人保护公司运行的安全性、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借鉴。
4.4.3保险同业协会在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在日本,寿险、非寿险以及保险中介等不同业务种类有着各自的保险行业协会。日本保险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悠久,在促进保险业发展、维护保险行业信誉、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方面做出了重要的作用。一是强化行业标准制度,加强保险公司的合规性建设。如日本损保行业协会在总结会员公司及行业外其他公司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合规展业的指引》、《关于保险金理赔的指引》、《关于展业资料的指引》、《关于健康商品的指引》,确立了较高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二是加强与保单持有人的沟通交流,提升行业形象。如既2005年日本金融厅对保险公司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某些行为进行全面查处后,日本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了“以消费者心声”为主题的咨询会,到日本各地与当地消费者协会举行恳谈会,听取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意见,加强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流。同时,制定了专门的《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指南》、《保险索赔指南》以加强对保单持有人的宣传教育。三是长期提供咨询并接受保单持有人的投诉。如,日本寿险协会创立了寿险咨询中心,作为中立和公平的机构处理来自保单持有人,相关团体或一般消费者的投诉。为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投诉案件,该协会还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顾问委员会,其中,仲裁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包括律师、消费者生活顾问和寿险咨询办公室的负责人,仲裁顾问委员会包括五名成员:学者、律师、医生、消费者代表和寿险协会的主任。四是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自2007年10月开始,日本提高了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难度,重点充实关于保险承保的实务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对已经取得了销售从业资格、并登录为保险代理店业务人员的现有保险销售人员实行定期再考试制度,形成对现有保险从业人员在3到5年的周期内进行轮流培训和再教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