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为中心目标的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加上保险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努力,日本监管当局较好地化解了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提升了民众对保险业的信心,这不能不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第五节国外发达国家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启示与借鉴
发达国家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经验表明,只有对保单持有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保险市场的信心才能提升,继而实现保险业的持续、稳健发展。考察发达国家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举措,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对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启示与借鉴。
4.5.1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美国、英国等主要国家或地区保险业发展及其监管的历史表明,加强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是保险法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在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关注保单持有人的公平待遇问题,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倾斜保护成为各国立法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如,英国在保险合同法中放宽了保单持有人的严格告知义务,德国合同法的修改也体现了对保单持有人的倾斜性保护;在保险司法实践中,英美法系国家引入合理期待原则,即“根据一个未经保险或法律等专门训练的人的理性预期来解释保险单如果一个理性的人预期保单会对某一种损失提供保障,法院就会要求保险人赔付——尽管可能是合同文字已经清楚地排除了的赔付。”当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专业理解与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合同之合理期待存在差异时,只要保单持有人的期待合理,则此种差异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人承受。可见,该原则为保单持有人免受保险合同的条款陷阱提供了很好的保护。
在宏观法律体系构建中,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如作为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先行者,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法案,许多州都将保险交易相关问题纳入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如德州消费者保护法案。2003年,美国议员Hollings向国会递交了《保险消费者保护法案》(The Insuranc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旨在许可、监管美国跨州经营的保险公司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该法案关于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提议有以下三项:一是应建立代表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险消费者保护协会;二是应完善针对保险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包括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应详细说明解释条款信息、保险合同内容应通俗易懂、保险公司应诚信地对待每位保险消费者、应建立保险消费者的反馈以及及时处理机制。三是应促进保险业竞争,遏制保险垄断行为。再如,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令》明确规定金融业管理局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包括保单持有人),提供进一步保障,同时该法令还要求金融业管理局负责保障消费者,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此外,澳大利亚批准一项新消费者保护法案,旨在打击不法零售商和信贷机构,澳大利亚将采取新的国家不公平合同条款规定,并将引入新的刑罚、执法权限和消费者补偿机制。2010年3月17日,澳大利亚上议院批准了一项新国家消费者保护法案。根据该法案,澳大利亚将采取新的国家不公平合同条款规定,同时引入新的刑罚、执法权限和消费者补偿机制。新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规定,对涉嫌非法经营或欺诈行为的公司最高可处以110万澳元罚款,这意味着公司将不再能够逃脱不公平条款和待遇的相关处罚,并将必须对消费者保持坦诚。
值得一提的是,瑞典曾于1980年通过了《瑞典消费者保险法》(The Consumer Insurance Act)。该法共计四十三个条文,适用于消费者为私人目的而与保险公司订立之保险契约,如家庭保险、屋主保险、度假屋保险、旅行保险、第三人汽车险或其它汽车险、游艇险等。该法诸多条文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权益保障。
4.5.2专门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机构的设立
如,日本成立了所有寿险或非寿险保险公司都必须强制参与的生命保险契约者保护机构和损害保险约者保护机构,主要任务就是向接受保险合同转移的救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及在没有救助公司出现的情况下由其自身或者新设立公司来承接破产公司的保险合同。英国1975年颁布的《保单持有人保护法》中提出了成立保单持有人保护委员会,金融业管理局成立后,取代原保单持有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能,肩负着金融(含保险)服务业的消费者保护,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项服务,包括:设立新的单一“金融申诉专员服务计划”,以非正式方法解决消费者纠纷;设立“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为因金融机构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消费者提供赔偿;在消费者教育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指导意见,将传授金融知识纳入教育制度内;提供“一站式”公众咨询服务、消费者刊物和编制金融产品比较表;进行消费者调查,找出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事宜;等。建议我国也应成立保单持有人保护委员会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5.3保单持有人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有的直接设置在法定监管机构之下,如美国各州监管局中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处理保单持有人的投诉,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局下同样设有专门部门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处理。同时,各国监管机构还要求保险公司自身必须有处理保单持有人投诉的制度安排,如果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解决办法不满意,可向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监管者将要求保险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如书面承诺,情况严重时,监管机构可采取强制执法行为,如勒令整改、禁止或免除某类活动等。
4.5.4行业自律机制的强化
国外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越是发达的保险市场,其行业自律越是规范。如英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中行业自律监管是其一大特色,在实践中英国的保险行业组织重视保险公司自身的市场约束能力,已逐渐形成一套保险行业的自律规范。再如美国,保险行业组织各种各样,他们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伴随而来的不规范市场竞争,催生了保险行业自律,保险自律组织的作用也日趋显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行业协会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工作。然而,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的时间不长,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功能和作用不完善,加之法律方面的缺失造成执法依据局限性较大,使得它难以适应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培育市场诚信机制,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价值,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积极推动我国保险行业自律体系的建设。
4.5.5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发挥
当保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问题时,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各国保险监管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基于此,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保护破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险业监管法中,各国对于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征集、管理运作、补偿方法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在受偿人顺序中保单持有人处于优先受偿地位。在这一点上,英国、美国等国家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借鉴。
4.5.6消费者的教育
加强消费者教育可以提升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能力,使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尽量处于信息对称和消费理性的基础之上。消费者教育已成为许多国家金融业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一方面,保单持有人对于保险认知能力的提高可以使得其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理性购买,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保单持有人意识的提高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的效率,约束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降低监管机构的干预程度。因此,将保险消费者教育作为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成为各国的共识,一些国家组织专门的机构来实施这一教育计划。在此方面,英国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为实现公众知情权的目标,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开展金融(含保险)消费者教育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和工作,通过在学校开展金融知识教育提升在校学生的理财知识、在社区开展宣传教育、发放调查问卷等手段提升居民的金融知识以及准备文件资料帮助金融消费者做出理财决策等提高全民的金融知识。实践证明,英国的消费者教育计划在帮助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提高保护意识,减少由于信息弱势或无知导致的消费者利益受损发挥了积极的成效。
第六节本章小结
本章详细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积极的做法,指出发达国家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成立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专门组织、建立保单持有人的投诉机制、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设、消费者教育等方面为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架起了全面的保护网,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