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衍生产品监管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以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LIFFE)为例,它建立了包括会员监管、交易监管和行为监管的一整套法规制度,并且其监管行为基本不会受到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直接干预。
中间型监管体制与集中型监管体制类似,也是由相应的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直接监管,但不同的是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或者是在政府监管机构之外另设独立性机构对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形成制衡以防止其权力滥用而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在这种监管体制下行业自律仍然受到极大重视,这一点又与自律型监管体制有类似之处。香港作为中间型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其对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金融管理局。证监会是非盈利的独立法人团体,不隶属于政府部门,但执行的是政府部门的职能,所以属于广义政府架构的一环,是负责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最高机构。由于在市场监管过程中,证监会拥有很大的调查和干预权,香港政府部门专门设立了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以对证监会的权力形成一种制衡,防止其权力滥用而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5.5.2、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并重
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利率衍生产品及其市场的监管,即所谓的功能监管;二是对参与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即所谓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应当包括: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制定利率衍生产品参与者市场准入的标准,对交易所开办以及会员和经纪人资格的审批和检查监督;对交易所交易的利率衍生产品种类的审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市场的竞争性,这需要对交易所的透明度要求、价格报告要求、反操纵规定、头寸限制、审计要求、保证金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机构监管应当包括针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资本充足和信息披露等制定规范和提出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要求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部门重视和参与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建立合理授权和责任分离制度,使交易、结算、记录、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应对系统和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并加强审计,设置独立的部门来处理、监控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并随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准确、详细的风险管理情况等。
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对于利率衍生产品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
审核申请者资格,包括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可行的计划,是否有经验丰富和优秀的人员从事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等,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未经审核注册不得从事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对符合资格获准交易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审核并监督会员的资金账户、财务和执行交易法规的情况;对利率衍生产品交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制定并执行保护客户利益的规则和标准,强化会员的职业道德,统一行为规范;传达政府监管机构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客户和会员进行利率衍生产品知识普及,并向监管机构反馈各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交易所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制定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会员严格执行;检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交易是否遵守相关法规,如会员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标准、有无越权代理超出其资金限额能力的交易等;对交易所的日常交易进行监督,包括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的种类、数量、品种规模及价格水平,关注大户交易,防止任何垄断、操纵价格的行为发生,保证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在具有透明度的公开条件下竞争;对会员和会员之间及会员和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5.3、资本充足要求:纳入统一框架
监管当局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应充分考虑其利率衍生产品业务各种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并纳入机构统一的计算框架之中。这里主要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三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问题加以讨论。
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要求可依据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管理框架。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在《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一)中对商业银行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而该协议在关于风险权重的确定中将银行表外项目的风险按信用换算系数划分为自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四级,体现了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银行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所承担风险的考虑。此后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完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管理思路。鉴于巴塞尔协议一主要针对信用风险,而对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考虑不足,巴塞尔委员会于1995年4月通过了关于《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的建议,随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996年1月公布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要求商业银行以量化的方式(主要是基于VaR的度量方法)准确计算出自己所承受的市场风险,这包括了银行从事交易性债券、股票、外汇和相关表外科目时所承受的价格变动风险。《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重申了资本金占风险资产不能低于8%的要求,但商业银行不仅要考虑按照风险权数加权后的资产总额,而且要考虑到自己所承受的市场风险,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相应地增加了。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酝酿和反复修改达5年之久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二,或称为新巴塞尔协议),首次加入了对操作风险的量化资本要求,从而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统一纳入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框架之中,并且对三类风险都给出了基于VaR的内部计量方法,以使得资本要求对风险因素具有更高的敏感性。
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的资本充足要求可依据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关于证券公司的监管资本框架。
1989年9月,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在其十四届年会上通过了技术委员会的报告《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标准》,从而首次提出了证券公司监管资本的框架,为各国证券监管当局及证券公司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该报告要求对进入证券行业的企业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类型设置最低资本要求,不应对所有的企业设置相同的标准,但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应足以抵补公司所面临的所有风险。随着衍生工具的交易量占证券公司业务量比重的日益上升,以及VaR方法的发展及广泛运用,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致力于发展一套切合实际的基于VaR的监管资本计量标准,并于1998年5月发布了《在规定条件下,使用模型确定国际活跃证券公司最低资本标准的方法》。报告指出,证券公司总的资本要求为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使用VaR模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使用标准尺度法)及不可计量风险的资本要求三者之和。各国监管当局可以VaR模型的结果作为计算监管资本要求的起点,但不应忽视操作风险及其他不可计量风险,对这部分风险也应设立资本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应根据以下八个定量与定性方面来确定以计算监管资本为目的的VaR模型的有效性:采用适当独立的方式确认VaR模型与证券公司日常的风险管理过程是完整一体的;核准模型的参数如最小持有期、置信水平和历史观测期;评估模型的可靠性(如建立返回检验框架);确保证券公司能定期检验模型运行结果并根据内部返回检验的结果进行调整;确保证券公司通过压力测试来补充模型方法;获得适当、及时的返回检验与压力测试结果的信息;证实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财政与人力资源采用与运行VaR模型;在VaR模型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另外确定一个资本增加量以弥补VaR模型内在的缺陷。
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要求应当与偿付能力监管紧密结合,确定的方法可以有以下三种。一是风险资本方法(RBC),即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这种方法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北美体系主要采用这种方法。二是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法,即通过对固定比率的规定确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或偿付能力保证基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盟体系主要采用这种方法。三是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方法,即针对法定基金制定双重标准——对现有业务用偿付能力标准,属于静态评估,而对未来业务则用资本充足性标准,属于动态评估,根据法定基金满足这双重标准的不同情况,决定相应的监管行动。这一方法本质上体现的是风险资本的思想,即考虑影响偿付能力的资产与负债等多方面的风险,并量化为各风险准备金进行线性加总得到最低的资本要求。这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澳大利亚体系主要采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