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信息披露:应制定确认、计量和披露的规则
市场主体对其利率衍生产品业务的信息披露应该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助于他们进行理性决策的信息,应该向监管者提供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信息,为此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5.5.4.1、利率衍生产品的确认
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可以有风险报酬分析法和控制权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以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转移作为金融工具确认的标准,而控制权法则认为市场主体在成为合约交易方时应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以市场主体是否失去合约中规定的权利或合约中规定的义务被解除、撤销或损失作为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或负债的标准。根据前文的分析,利率衍生产品是一个确定交易双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对某项金融资产或负债拥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的合约,这使得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作为确认标准在实际运用中难以操作。采用控制权法作为利率衍生产品的确认标准,则在满足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可以将利率衍生产品确认为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计入财务报表体系。
关于利率衍生产品的确认时点,由于从所有权角度来看,利率衍生产品合约一经签订,与合约有关的风险就已经客观存在并在实质上已经转移到市场主体,且利率衍生产品标的价格变化频繁,在不同时点上的差异相当大,而合约到期时的交易价格只是一个最终结果,因此利率衍生产品的确认时点应当是合约签订时刻,以便会计能够及时反映合约风险具体数量的形成。
5.5.4.2、利率衍生产品的计量
利率衍生产品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这是因为,利率衍生产品的初始净投资为零或者很少,因而其签约时的初始净投资(历史成本)并不能反映它的价值和风险情况。另外,利率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历史成本难以追踪其市场价值变动情况。而公允价值采用市场价值来追踪利率衍生产品的价值变动,具有较好的相关性,能够更好地反映利率衍生产品的价值,相关的信息对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者等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更有价值。美国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就指出,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5.5.4.3、利率衍生产品的损益确认
如前所述,利率衍生产品所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控制权的转移作为确认标准,交易在未来发生,因此其相关损益不应等至交易发生再行确认,即不适用收益实现原则,而必须与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再确认相协调,及时确认。此外,市场主体为了套期保值而持有利率衍生产品与为了投机而持有利率衍生产品,其损益确认的原则和方式应有区别。
如果是为了投机而持有利率衍生产品,一般应将利率衍生产品(假定其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按公允价值得以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如果是为了套期保值的目的而持有利率衍生产品,其相关损益则应按照套期保值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而不一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5.4.4、利率衍生产品信息的披露
利率衍生产品的会计披露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利率衍生产品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的信息,以利于报表使用者合理地估计有关利率衍生产品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等决策相关内容。充分披露利率衍生产品的信息,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描述已确认或尚未确认的利率衍生产品。描述应包括利率衍生产品的持有目的、性质、条件、面值、期限、公允价值以及对未来现金流量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利率衍生产品的计量属性及其相关价值的取得基础的信息。在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共存的报表体系下,必须披露各项利率衍生产品的计量属性。如果含有公允价值信息,不论是在表内确认还是在附注披露,都必须同时披露取得该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相关的信息(如实际利率、到期日、账面价值等)。披露利率衍生产品相关的风险。要求披露利率衍生产品相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信息。关于利率衍生产品的会计政策,包括如何确认和计量利率衍生产品,如何确认和计量相关的损益,如何核算套期保值等。利率衍生产品的管理政策,包括进行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和交易的策略,对利率衍生产品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方法等。套期保值的有关信息,包括套期保值的政策、具体套期保值的描述等。
5.5.4.5、国外关于衍生产品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美国,关于衍生产品信息披露最重要的规范是FASB于1998年公布,并于2000年6月15日生效的会计标准SFAS133。1994年,美国审计署向国会提出特别报告《金融工具:为保护金融体系需要采取的行动》,建议FASB对衍生品提供全面、前后一致的会计准则,以便让监管当局和公众通过非现场方式也能够对有关机构的风险做出正确评价。1996年6月,FASB提出征求意见稿《衍生工具和类似金融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在1998年6月公布了准则最终稿SFAS133,设定了关于衍生产品会计处理、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其中核心的一条是要求每个公司将其所有衍生产品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并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估计当期损益。
1998年9月,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发布了第13号财务报告标准,题为《衍生产品和其他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这项从1999年3月23日开始实施的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就其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在其风险状况中所起的作用、使用这些工具的目的和政策以及这些政策执行如何等进行披露。
在新兴市场,由于有关衍生产品的会计准则还处于发展初期,因此最受学界和业界关注的会计准则是美国的SFAS133。一些国际监管机构也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金融工具和衍生产品信息披露的标准或规范。1994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机构应该公布其市场风险的数量化信息。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联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活动的公开披露建议》,要求从质和量两方面提供金融衍生产品活动的范围、性质以及这些活动对收入的影响,金融衍生产品活动的相关风险和风险管理的信息等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8年12月公布了IAS39,题为《金融工具:
确认与计量》。该标准被认为填补了国际会计准则缺乏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空白,从而有利于该领域的国际协调,而在衍生产品信息披露方面则与SFAS133一致,核心内容也是要求将衍生产品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并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估计当期损益。此外,ISAC还要求市场主体报告其关于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政策。2005年8月,ISA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披露做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将衍生产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使会计报表能适时反映衍生产品的风险,因此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衍生金融工具游离在财务报表之外的难题。
5.5.5、国际合作:联合监管与建立统一标准
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国际合作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对拥有大量跨境分支机构的国际大型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业务的联合监管,即各国或地区监管当局作为母国监管者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监管时与东道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及作为东道国监管者对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监管时与母国监管者的合作。就利率衍生产品而言,联合监管的重点应该是各国和地区的OTC市场,因为如前所述,一方面全球OTC市场利率衍生产品交易量远远超过交易所市场,另一方面各个OTC市场的利率衍生产品交易都主要集中于前几大交易商,而这些交易商通常都是那些通过其跨境分支机构在全球从事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的大型金融机构,这样的格局使得一旦出现某个主要交易商违约或者因遭受风险而陷入困境,就会引发严重的连带反应,甚至危及整个国际金融体系。为此,各国和地区监管当局应当就OTC市场利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情况和主要交易商及其分支机构的利率衍生产品业务状况等信息加强沟通。对于交易所市场利率衍生产品的联合监管,则主要依赖于各国和地区的交易所之间的合作。
第二方面是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建立国际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框架。这需要诸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等国际性监管组织在加强与各国和地区监管当局沟通与合作的基础上,就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衍生产品业务信息披露等制定出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统一标准和监管框架,并鼓励和督促各国和地区的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目前对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开展调查研究,并发布各类指导性文件的国际组织主要有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和G30等,这些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在场外衍生品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正在日益得到增强。此外,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各自或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金融衍生品的清算、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许多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出于经济安全考虑,目前各国仍主要以依据国内法规进行监管为主,但鉴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全球化和风险杠杆化特性,在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等推动下所形成的一些国际惯例和文件在将来有可能上升为国际条约,上述组织将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