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吴英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并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
直到今天这个案件还存在大量的争议。不过,吴英在浙江并不孤单。2008年3月21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丽水女子杜益敏死刑,并于次年8月5日被执行死刑;2010年2月23日,台州女子王菊凤因集资诈骗被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其实非法借贷也好,民间借贷也罢,这都说明,中国民间金融资本或地下钱庄亟待规范和合法化。或许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更多的“吴英”,而中小企业也能合法且顺利地获得资金来源。
对于吴英案的性质,不止旁观者在关注,法院内部其实也在就罪责、量刑等不断争论。“吴英案”的代理律师张雁峰认为:吴英借钱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第一,集资或借贷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第二,吴英是否使用欺骗借款人的手段;第三,吴英的债权人是否能被认定为“社会公众”。对于债权人的认定,这需要看主审法官的意见,因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社会公众”的认定是相对的,比如,到底多少人数能达到“社会公众”的标准;第四,吴英到底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以借款为目的。打一个比方,一位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房子向朋友借款,在买房之前却将借款买房的钱先花掉了,但这并不能说明,没买房子就意味着对借款人的钱进行了非法占有;第五,吴英本身是诚信的,在事发前,其仍在对债权人还款。
包括吴英案在内,政府的行为显然是治标不治本,因为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非常大。一个侧面的佐证是根据资料显示,几乎可以判定,没有一家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没有采用过外界口中的‘集资’手段或是从民间资本进行高利息借贷。
而且,即使有轰动全国的吴英案在,浙江的民间借贷资本依然活跃异常,未有太大放缓。与其一味“治标不治本”地打压“根本不可能萎缩的市场需求”,还不如在规范化和合理化上下工夫。从长期来看,相关部门应打破中国金融的垄断体制,更进一步地推进市场化,以改变国有大银行对中国金融市场的绝对垄断,以让广大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之需。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地下钱庄的业态根本不可能完全取消。因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确实需要资金。但往往,国有商业银行不会将这些借款贷给这些中小企业,而他们也不得不选择高息的民间借贷,市场需求的增大和高回报,又更进一步地推动了民间借贷利息的提高和民间借贷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