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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请求权(1)

本章要点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方式,第3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第4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制裁方式。本章就这些问题进行阐释。

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

一、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构成侵权责任,侵权人将承担与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救济侵权行为受害人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形式。从抽象的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方式,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分为财产型的民事责任和精神型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形式都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应当按照救济侵权损害后果和制裁侵权人的具体要求,适用具体的侵权责任构成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这种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方式必须化为具体的形式,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方式的抽象,而侵权责任方式是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

2.侵权责任方式是责任与义务、向法律负责和向受害人负责的结合

侵权责任方式既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判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侵权人应向受害人履行的义务。民事责任是向国家法律负责和向对方当事人负责的结合,且其主要方面,是向对方当事人负责。侵权责任正是这样,既是责任又是义务。

3.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虽然有八种之多,但是最基本的形式,是赔偿损失。当然赔偿损失不是唯一的形式,其他七种民事责任方式,对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这一特点是由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决定的。侵权行为一般都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但不管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害和死亡以及精神损害,依法律规定均可以适用赔偿损失责任方式进行补救。《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规定的都是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和适用的一般原则

1.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

在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财产责任类型是主要方式,非财产责任是非主要方式。前者如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后者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此之外,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则有可能是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也可能是非财产责任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方式的不同特点,可以将侵权责任方式概括为三种类型,即财产责任方式、精神型的责任方式和综合型的责任方式。

2.适用侵权责任方式的一般规则

对侵权行为适用民事责任方式,应当掌握的规则是:

(1)救济损害需要

确定侵权责任方式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根据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需要。在恢复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的目标下,需要适用什么民事责任方式,就适用什么民事责任方式。对于单纯的财产权利损害,可以单独适用损害赔偿方式救济损害;对于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可以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赔偿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可以单独适用精神型的民事责任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适用财产型的民事责任方式。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有救济损害的需要,都可以适用综合型的民事责任方式。

(2)可以并用

在侵权责任方式中,各种方式各具特点,对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可以单独适用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也可以适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权责任方式并用的标准是,根据各种责任形式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同,如果适用一种责任形式不足以保护受害人时,就应当同时适用其他责任方式。

(3)适当处分

侵权责任方式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就是受害人自己享有的请求权。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

(4)必要的先予执行

在侵权责任方式中,对于确有必要的,在案件受理时可以先予执行。《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一)财产型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方式。作为侵权责任形式的返还财产,是指返还原物。不法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责任因不法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而产生。无法律和合同的根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侵害了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权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再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非法占有,所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适用的条件,是侵占财产,且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虽然存在,但已经遭受毁损,可以在请求返还原物的基础上,再提出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物的占有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必须要占有人将所有物转移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返还原物应当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构成侵权行为的侵占财产均为恶意。在恶意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应负责返还其在全部恶意占有期间所获得的一切孳息,并且亦无权请求所有人补偿其支付的费用。

2.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的状态。一般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所有人的财产在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则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广义的恢复原状,如通过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原有的状态,通过恢复名誉使受侵害的名誉权得到恢复,在侵权责任方式的体系中,都有专门的方式,不能包含在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之中。在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恢复原状与修理、重作、更换的责任形式联系十分密切,采纳广义的恢复原状的概念,修理、重作、更换不过是恢复原状的手段,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但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方式,不是恢复原状的具体形式。

适用此种责任形式,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是须有修复的可能,二是须有修复的必要。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法救济损害最基本的责任方式。

(二)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1.停止侵害

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任何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所以,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此种责任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但这种责任形式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的或业已终止的侵权行为则不得适用。责令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

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方式应当注意:第一,可以先予执行;第二,请求时应当提供担保。

2.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赔礼道歉有两种方式:一是口头道歉的方式,二是书面道歉的形式。口头道歉由加害人直接向受害人表示。书面的道歉以文字形式为之。侵权人拒不执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的,法院可以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进行,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对于其所造成的影响,应当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这就是消除影响。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对于受害人的名誉毁损,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这就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害自然人、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所承担的责任方式,在适用中,消除影响适用的范围较宽,可以适用于多种场合。恢复名誉则只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场合,是侵害名誉权加害人应承担的责任。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具体适用,要根据侵害行为及造成影响所及和名誉毁损的后果来决定。

(三)综合型民事责任方式和适用

1.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请求加害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例如,在他人窗前或者通道上堆放物品,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应将物品搬走。若行为人自己不排除妨碍,受害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

2.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该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物件予以消除。例如,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修缮房屋,致使房屋处于随时倒塌、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时,或者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还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这些行为人都应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存在,确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对他人造成威胁,但是损害尚未实际发生,没有妨碍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适用此种责任方式,能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二节民事制裁方式

一、民事制裁方式概述

(一)民事制裁方式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对于这些其他民事责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解释为民事制裁,以此与民事责任方式相区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民事制裁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它主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

(二)民事制裁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民事制裁是配合民事责任适用的措施,也是民事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适用的目的和民事责任一样,都具有制止不法行为、制裁和教育不法行为人的作用。民事制裁与民事责任的区别是:

1.救济内容的区别

民事制裁是单纯的国家对违法民事活动的干预形式,民事责任则具有双重意义,既表现了国家对侵权行为的谴责和非难,又表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且更着重于后者。民事制裁完全体现国家的意志,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对违法行为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法采取的处罚措施,并不体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当事人必须执行,拒不执行的,应采取强制措施。正是由于民事制裁的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它的适用不能由受害人放弃或双方和解的方式而加以改变。这些要求,对民事责任则不适用,因为民事责任方式虽为责任,但民事责任具有债的性质,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也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应负有的债务,允许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受害人可以放弃其请求权。

2.适用范围的区别

民事制裁主要适用于那些承担民事责任尚不足以惩戒侵权行为人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民事责任是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的方式。所以,民事制裁虽以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适用前提,但并非对所有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都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它只有在适用民事责任不足以制止或制裁侵权行为人时,才能采用。在侵权行为纠纷中,对于民事制裁形式的适用,更要慎重。

案例71

“好一朵蔷薇花”案件,女作家写作即时纪实小说,对某公司工作人员用“特号产品”等语言进行侮辱,法院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在研究对侵权人即侵权小说作者发表侵权小说所获稿酬应当怎样处理问题时,意见不一致,有的主张收缴,有的主张作为赔偿金的一部分。判决采纳了前一种意见。后来,学者都认为这种做法不合适,按照后一种办法处理更为适当,就是因为这是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3.性质上的区别

民事制裁形式体现的是惩戒性,民事责任方式体现的主要是救济。民事制裁是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而不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依民事制裁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交国库。而民事责任形式尤其是损害赔偿形式主要体现的是补偿性,责任承担的目的在于补救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惩戒性仅仅是第二位的功能。

二、民事制裁方式的适用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包括五种,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罚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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