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社会公正性与正义性、行为正当性的要求。特别在权益与义务、奉献与索取的矛盾中,作为做人标准、道德原则的“义”要求我们尊重别人的权力和利益,克己、正己,不获取不应当获取的东西,把道义、公正放在首位,行其所当行,处其所当处,以公正之心,行公正之事。当然,在专制主义的等级社会里,应当这样做,不应当那样做,也含有不逾越尊卑、贵贱等级分位等界限的含义。
“义”又是“适宜”、“得宜”、“合宜”。《礼记·中庸》讲:“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尊重贤人、任人唯贤,是社会公正的要术,是最高的正义。就全社会来说,这是最恰当、最合理的事。就个体来说,无论处在上位还是下位,做到“尊贤”,都必须出于公心,抛弃私欲成见。荀爽注《周易·系辞传》说:“咸得其宜,故谓之义也。”扬雄说:“事得其宜之谓义。”(《法言·重黎》)韩愈说:“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原道》)“义”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义行”指合宜、得当的行为。在“应然”、“应当”的要求中,包含有恪尽职守、发挥才能,对社会、家庭尽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责任与义务等等的内容,包括尽职尽责、尊老敬贤、爱幼护弱、扶危济困、除暴安良、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相互帮助、打抱不平等等。羞耻之心是“义”的萌芽。“义”在内心,是对是非善恶的正确果断的裁决,这既是道德情感,又是道德判断。义行则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责任感、义务感的实行过程。因此行义即自觉自愿地按“义”这种道德原则行动,正直勇敢,是很高尚的道德行为。民间成语“见义勇为”、“慷慨就义”、“义不容辞”、“义无返顾”、“义正辞严”、“义愤填膺”
都表达了社会大众对维护社会正义、公正的呼唤与褒奖。
“义”所含有的“当然”、“应该”,不是功利方面的,而是道德方面的,因而是无条件的。冯友兰先生在《新原道》中发挥陈淳对“义”的“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的解释,十分精到。他说:“无条件底应该,就是所谓义。义是道德行为之所以为道德行为之要素。一个人的行为,若(北宋)张择端《清明上河图》(局部)是道德行为,他必须是无条件地做他所应该做底事。这就是说,他不能以做此事为一种手段,以求达到其个人的某种目的。若是有条件地,他虽做了他所应该做的事,但其行为亦只是合乎义底行为,不是义底行为。”无条件地求社会的公利,别人的利,是义的行为的目的,义是这种行为的道德价值。凡有道德价值的行为,都必以无条件地利他为目的。孟子强调“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就是说,仁义已根于心,所行都由心之所出;不是以仁义为美,而后勉强行之,不把仁义作为工具、手段来使用。民间江湖“义气”更不能与我们这里所说的“义”同日而语,那是一种更低层次的哥们义气,在一定意义上是牺牲社会群体和他人的利益的,因而恰恰是不义的。
简略地说,义是应当,即无条件地做应当做的事。义又是合宜,即在某种情况下办某种事的在道德方面最好的办法。正如冯友兰在《新原人》中所说,行义的人,无所为而为,其行为不能以求他自己的利为目的。那么,义与利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呢?必须排斥一切求利的行为吗?如果此利是公利,为公利的行为是否正当呢?在什么条件和范围内满足个人的私利,满足到什么程度,才是正当的呢?
其实,中国古代道德哲学家并不排斥而是主张在道义指导下的义利之统一。孔子虽然不多谈利,但肯定人民的富庶,即人民之利。孔子也不反对获得私利,还支持他的弟子子贡经商赚钱。孔子只是希望人们面对利益,看它符不符合道义,再决定取舍。他提出了“见利思义”(《论语·宪问》)、“见得思义”
(《论语·季氏》)的原则。在取舍之际,他主张以义为标准,强调求之有道,对于不符合义的富贵,视之如浮云。墨子在“利民”,即争取百姓之利的前提下,把义利统一了起来。孟子对魏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表面上他把利益与仁义对立起来,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他大讲制民之产,让每家有百亩之地,有“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同上)。他希望人主多考虑百姓的利益,痛斥王公大人标榜的“利国”,其实是只顾一己私欲的满足,不顾百姓挨冻受饿,即所谓“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同上)。孟子希望人民有恒产,当政者有义务使百姓富裕,省刑罚,薄税敛,并救济弱者。这种老百姓的“利”,在他看来是符合道义的。使人民得利,也即是“行仁义”。在这一点上,他与墨子并没有什么分歧。荀子把“义”与“利”看作是人的两方面的需要,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荀子·大略》)也就是说,正义和财利,是人民所兼有的。即使是尧、舜,也不能去掉人民贪图财利的欲望,然而能使他们的贪图财利之欲不胜过喜好正义。荀子与孔、孟一样,仍然强调“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无以利害义”(《荀子·法行》)的原则。荀子认为义是利之本,有了义,利也在其中了。
关于“义为利本”、“义以生利”、“利在义中”的主张,由来已久。“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凡有血气,皆有争心,故利不可强,思义为愈。义,利之本也。蕴利生孽。”(《左传·昭公十年》)这就是说,人与生俱来有强烈的利欲之心。但在谋利争利之时,以想到道义为好。私利积聚过多也会招致妖孽灾害。“夫义所以生利也……不义则利不阜”(《国语·周语中》);“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废义则利不立,厚贪则怨生”(《国语·晋语二》);“义厚则利多。义厚则敌寡,利多则民欢”(《晏子春秋·内篇》)。这里所强调的义利之统一,有三层含义。第一,求利当以道义为标准;第二,坚持道义与谋求公利(即百姓之利),与社会整体长远的利益,是一回事,此两者是同一的;第三,义与人主、人臣或君子之正当利益也是一致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护,也才能保证自己正当利益的获得。“义”能“聚民”、“丰民”、“得民”,与统治者的长治久安、长远利益,并不矛盾。
三、礼
“礼”是“四维”之首,又是“五常”之一。礼原本是夏、殷、周三代时期人们对天、地、神、灵和祖宗的祭祀仪式。周人除保留了宗教仪文外,促进“礼”更加伦理化、政治化,使之成为一整套社会生活的习俗、规范、制度。孔子重礼,认为一个人不学礼就不能在社会上立足。有子强调社会生活中一定要有规矩制度,用以节制人们的行为。孟子也把礼作为实行仁义的一定的节度、形式。荀子认为,礼规定了贵贱、贫富、长幼的等级秩序,是治国的纲纪。因此,“礼”有和谐社会、调节社会并使之秩序化的功能。
在外在的、形式的、规范的“礼”中,含有内在的道德性。《左传》中有不少材料,说明“让”是“礼”的主要内容,指出没有敬人、让人之心,则礼节规矩也不可能实行。孔子强调仁是礼的内容,礼是仁的形式仪节,又肯定“让”、“敬”为礼的内容。墨家学派也把“礼”的内在性界定为“敬”,指出:“礼,敬也。”(《墨子·经上》)孟子也以“辞让之心”和“敬人”来解释“礼”。荀子说“礼”是用来正身的,又说所谓德行,就是施行礼义。礼的核心是:对尊贵的人要恭敬,对年老的人要孝顺,对年长的人要恭逊,对年幼的人要慈爱,对卑贱的人要施恩。
足见“礼”也是重要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其实质是恭敬、尊重别人,特别是尊重长者,爱护弱小。礼仪、规矩、制度的本质是礼让、礼敬、仁爱、仁慈。
“礼”、“礼仪”、“礼节”是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变化,繁文缛节、反映传统等级秩序的繁文缛节的“礼”已经成为过去。旧的时代,礼逐渐变成形式躯壳,成了束缚人的思想与行为的绳索,严重妨碍了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是“礼”的负面的影响。但任何时代,约束人的礼仪、礼节、规范却都是不可或缺的东西。因此,除了外在法律和内在道德之外,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有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性的东西,节制人的行为,使感性情绪得以克制,趋于理性化,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这是十分必要的。举止文明,风度高雅,彬彬有礼,谦让互敬,礼貌礼敬,是文明社会和文明人有教养的标志,是新的风俗、风尚。反映新时代人们的道德风貌、教养程度的礼仪规范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特别是作为“礼”的实质的恭敬辞让之心,则属于道德的范畴,更是社会的人重要的道德素养。
四、智
“智”是“五常”之一。它既包括对事物的认识,又包括对道德的认识,是智慧、知识、才能的通称。孔子强调仁智双彰。他说:“仁者安仁,智者利仁。”
(《论语·里仁》)意思是说,有仁德的人,实行仁德才安心,否则便不安心。聪明的人,认识到仁德对他有长远利益,也实行仁。他又说:“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论语·雍也》)“智”在这里主要是指对道德的认识,即道德是非、善恶的判断和道德知识的积累。
关于道德的认识,中国古代思想家一般有两大类看法。
一类思想家认为,道德知识是先验的,即与生俱来、先天就有的。例如爱人、敬人、怜悯心、同情心、羞耻感、是非感、正义感、责任感等道德观念、情感乃至行为,是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仁爱、良知、良能本来就在人性之中。孟子说,孩子生下来就爱自己的亲人,长大了自然敬顺兄长。他又说,如果有一个孩子即将掉到井里,你身临其境,定会毫不犹豫地冲过去救他,此时你根本无暇考虑这是谁家的孩子,无暇计较利害、安危等后果。你内心有着正义的冲动,自己对自己下命令,当下、瞬时地把内心的良知实现出来。孟子把道德的“智”界定为“是非之心”。
另一类思想家,例如荀子,虽然也把“智”界定为“是是、非非”,即是所当是,非所当非,但同时认为,道德知识是后天的。他指出,经过反复的模仿、学习、教育、训练,人们才有了道德知识,才会判断、明了、区分是非善恶,并正确对待自己与别人,遵守社会规范,增进自己的道德性,改造自己与生俱来的私欲、恶念、争夺之心等等。《中庸》引孔子的话说:“好学近乎智。”荀子指出,道德认识不是先天固有的。道德规范、原则是圣人总结治世经验之后制定的。
人们所以有道德,是后天接受社会教化的结果。在他看来,人们的理智对道德判断与选择至关重要。当然,他也与前一类思想家一样,肯定道德体验、道德直觉的“大清明”之境。
《礼记·中庸》整合了关于道德认识、道德智慧、道德修养的两种类别或途径,又结合价值目标,把道德之“智”精辟概括为:“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这就是说,作为君子,应把尊重德性与讲求学问统一起来,既要充实广大,又要穷尽精微,既要有高明的理想,又不脱离日用伦常的现实生活,并在平凡的生活中觉解生活的意义、人生的价值。在这里,“尊德性”与“道问学”的统一,也就是“诚”与“明”的统一。“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礼记·中庸》)这是说,由天生的诚达到对一切事的了解(明),叫做天性;通过学习(明)把诚体现出来,叫做教育。
“诚”、“明”两者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是互补互动的。这也可以说是《礼记·大学》中的“正心诚意”与“格物致知”的统一,《易传》中的“进德修业”与“穷理尽性”的统一。宋儒程朱和陆王两派都肯定先验的道德意识,但程朱强调“道问学”,即客体面的道德知识、理论与道德规范的建构与习得,陆王强调“尊德性”,包括主体面的道德体验与道德直觉。前者“以智识心”,后者“以仁识心”。
但不管怎么说,“智”包括道德的智慧与认识,既有先天的本性禀赋,又有后天的学习、教育与实践,既有判断道德是非善恶的当下顿悟、理想直觉,又有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过程,是一种道德的心理、素养和能力。老子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老子》三十三章)这是说,我们要有自知之明与知人之明。“明”是“智”的最基本的要求。“智”像明烛一样帮助人们明辨道德是非善恶,正确对待自己与别人的过失或优长。
五、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