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经由上文的讨论,我们还可以发现,哈耶克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基本步骤而主张一种既反对方法论“集体主义”又在本质上区别于“原子论”个人主义的非化约论和非本质主义的个人主义社会理论的:一是通过主张个人的社会性质和社会的个人互动性质而批判了“伪个人主义”所主张的那种自足于社会的并且具有充分理性的孤立个人观以及“集体主义”所宣称的那种独立于作为其构成要素的个人的社会观;二是通过强调“个人”和“社会”并非本体论上的实在而是意义客体的观点而揭示出了“伪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视方法论上的抽象为本体论上的实在这种“方法论具体化”思维方式的致命谬误;三是通过主张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换和强调个人主观解释或理解的能动作用而批判了“伪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中所隐含的“一对一”的客观主义和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扩展适用于社会科学的唯科学主义。姑且不论后现代主义论者对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社会理论所做的后现代评价——比如说哈耶克理论的“后现代时刻”以及哈耶克理论的“阐释性转换”——是否确切,我个人依旧认为,哈耶克所做的努力无论如何都给我们开放出了一种截然不同于“伪个人主义”或方法论“集体主义”的认识和理解复杂社会现象的方法论视角。正如Barry所说的,哈耶克在反对方法论集体主义的时候、在扞卫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时候,“开辟了现代社会科学中最具支配性的理论之一”。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必须指出,哈耶克所主张的真个人主义,正如任何其他论者提出的理论一般,不可能是完全正确的,而且一些西方论者也对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和批判。根据我个人对这些文献的研究,我认为最值得我们重视的乃是下述两项质疑:一是R.F.Harrod提出的批评,二是Hamlin做出的更具实质意义的批判。尽管我本人并不完全赞同他们的批判观点,但是我还是相信,他们的观点在帮助我们认识和理解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甚或哈耶克自由主义这个问题上仍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如我们所知,哈耶克在讨论真个人主义与伪个人主义的时候,明确讨论了它们各自所属的知识传统。就“真个人主义”的知识渊源而言,哈耶克指出,“我所努力扞卫的真个人主义在现代的发展,始于约翰·洛克、尤其是伯纳德·孟德维尔和大卫·休谟,后又经由乔赛亚·塔克、亚当·弗格森和亚当·斯密以及他们伟大的同时代人埃德蒙·伯克的努力而首次达致了其鼎盛时期。……我认为,在19世纪最伟大的历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当中,有两位人物的论着对真个人主义做出了极为精彩的阐释:他们是阿列克赛·德·托克维尔和阿克顿勋爵”。关于“伪个人主义”的知识传统,哈耶克则认为,“19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或者至少是他们中间的边沁主义者或哲学激进分子,却日益受着另一种具有不同起源的个人主义的影响。上述……与真个人主义全然不同的思想流派,虽说也以个人主义之名着称于世,却主要是以法国论者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的论者为代表的——而情势之所以如此,我认为其原因就在于笛卡儿式的唯理主义在这个思想流派的形成过程中一直起着支配作用。这一传统的着名代表人物有‘百科全书’派成员、卢梭和重农主义者”。
然而,Harrod在《哈耶克教授论个人主义》(“ProfessorHayekonIndividualism”)一文中则根据哈耶克对真个人主义与伪个人主义的知识传统的阐释而对他的个人主义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质疑。他认为,在讨论个人主义的时候,最为重要的是讨论的标准必须正确,但是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真与伪》
这篇论文的标题本身却隐含着一种教条主义。为此,Harrod给出了他自己的六项标准,尽管他认为它们并没有穷尽其含义。第一是历史标准:人们可以根据那些业已获得个人主义解释者资格的大师的观点来检测其他论者的观点是否与前者相符合。第二是词源学标准:人们可以通过设定个人主义这个术语本身必定强调个人的重要意义而对其他论者的理论是否做到这一点进行判断。
第三是科学标准:真个人主义可以被认为是与真“个人主义”的命题相符合的理论,而与伪命题相符的理论则是伪个人主义。第四是价值目的标准:个人主义可以被认为是对目的或价值的一种陈述,因此,如果个人主义确立的目标或价值乃是人们实际上所珍视的东西,那么这种个人主义就是真的。第五是实现价值的手段标准:在这里,个人主义并不确定终极价值,而只确定那些实现人类共同接受的较为基本目标的手段,因此,如果个人主义规定了一套事实上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准则或手段,那么这种个人主义就是真的。第六是道德标准:真个人主义可以被认为是陈述了人们应当努力实现的那些价值,而不论人们是否实际上做出了这样的努力。
Harrod据此指出,首先,哈耶克对某些论者的征引肯定可以把他的标准视作是上文所述的第一项标准(即历史标准),而这意味着,哈耶克把自己严格归属到了伯克、斯密、托克维尔、阿克顿、洛克和休谟这个脉络之中。但是,Harrod指出,根据这项历史标准,他却不能被认为确立了他的理据,因为在Harrod看来,洛克必须明确无误地被排除在这项标准之外,当然哈耶克本人也确实没有阐明他把洛克纳入这个标准之下的理据。此外,哈耶克最欣赏的那些论者,除了斯密以外,实际上都不是研究首要原则或第一原理(firstprinciples)的道德哲学家。其次,Harrod还认为,当哈耶克论证说个人主义应当意指某种与集体主义或社会主义相反对的理论的时候,他显然是在意指上述第二项词源学标准;而在论述的过程中,当哈耶克强调指出“真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亦即一种旨在理解各种决定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努力”的时候,他似乎是在意指上述第三项科学标准并背离了上述第四项价值目的标准和第六项道德标准;而且哈耶克论辩的展开还表明,他所主张的个人主义还意味着上述第五项实现价值的手段标准。因此,Harrod得出结论认为,哈耶克教授不仅没有搞清楚他自己所说的个人主义指的是哪些含义或者他所选择的究竟是上述标准中的哪些组合及其赖以为凭的理据,而且还在他的分析中凸显出了他的观点的专断性。
当然,A.P.Hamlin在《过程个人主义与结果自由主义》(“ProceduralIndividualismandOutcomeLiberalism”)一文中对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提出了更具实质性的质疑。Hamlin首先论证道,个人主义论辩的主线之一乃是过程个人主义(ProceduralIndividualism),它通过关注“把个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自由界定为一种目的本身”这种善的定义而得出了一个直接的结论,即一致同意或一致性的要求(aunanimityrequirement)乃是确使个人的利益行为产生“善”的一项必要且充分的条件。由于采纳了这种“善”的定义,所以过程个人主义强调的乃是行动或政策得到选择的那种过程,而不是选择的结果或具体内容。正是一致和自愿同意这种过程,才是过程个人主义的唯一的伦理标准,而且也证明了过程个人主义这个术语的正当。于是,他指出,假定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和上述特定的“善”之概念是成立的,那么过程个人主义就必须遵循最低的伦理立场,亦即由一致和自愿同意这项标准所提供的那种伦理立场;最后,他宣称,“个人主义乃是一种纯粹关注过程标准的原则”,而且也只有过程个人主义才是能够被证明为正当的。
在论证了过程个人主义以后,Hamlin又紧接着从“目的-手段”的角度出发对自由主义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他论证道,关于自由主义,可以得到确认的乃是下述三种彼此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自由主义观认为个人自由只是一种目的本身,因此它在任何重要的方面都与过程个人主义无甚区别。第二种自由主义观认为自由只是一种手段,亦即Hamlin所说的结果自由主义,因为它强调结果标准的确定问题;再者,他还认为,这种结果自由主义在一般意义上乃是与过程个人主义不相融合的,因为如果自由被认为是一种手段,那么自由主义就必须被视作是与一系列特定且严格限定的社会结果而不是与一种过程等而视之的。第三种自由主义观则认为自由既是一种手段又是一种目的,并力图把前两种自由主义观点的要素融合在一起。Hamlin论证说,在没有详尽讨论构成自由主义之基础的“目的-手段”关系的情况下,第三种自由主义观是无法成立的,而且也是不自恰的。因此,主张自由既是目的又是手段的自由主义论者必须首先完成这样一项论证,即对各种目的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详尽的分析,进而为自由与各个目的之间所存在的“目的-手段”关系给出准确的形式。
Hamlin据此宣称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乃是一种过程个人主义,并且认为哈耶克的自由主义观基本上是一种视自由为一种手段的观点,因为把自由主义视之为一套社会结果的观点在哈耶克的论述中是显见不争的。比如说哈耶克认为:第一,“自由主义乃是一种关于法律应当为何的原则,而民主则是一种关于确定法律内容的方式的原则”;第二,“我们对自由的坚信,并不是以我们可以预见其在特定情势中的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这样一个信念为基础的,即从总体观之,自由将释放出更多的力量,而其所达致的结果一定是利大于弊”。
最后,Hamlin得出结论认为,过程标准与结果标准之间的紧张、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紧张、作为目的的自由与作为手段的自由之间的紧张,都深深地植根于哈耶克的论着之中,并且还产生了许多棘手的难题和潜在的混淆。
此外,他还认为,哈耶克论着中所存在的那种紧张可以说是过程个人主义与结果自由主义间真正紧张的一个范例。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从形式上讲还是从内容上看,哈耶克的自由主义观也不是视自由为手段这种自由主义观与视自由为目的本身那种自由主义观之间的一种妥切的融合;这是因为哈耶克虽说在另一个场合确实把自由确立成了目的本身:“[自由与法治的目的乃在于]整体的抽象秩序;这种抽象秩序的目的并不在于实现已知且特定的结果,而是作为一种有助于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的的工具而被维续下来的”,但是由于他在讨论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各种目的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详尽的分析和论证,所以他也就不可能为自由与各个目的之间所存在的“目的-手段”关系提供准确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