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社会”这类集合体不仅不是给定的客观事实,而且还是人的心智建构。按照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观点,我们可以讨论社会集合体,但是只能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进行讨论,因为社会集合体在事实的意义上并不存在,而只是经由个人的行动、意见和态度而得到建构的。哈耶克进而指出,这些所谓的社会集合体“恰恰与我们在理论社会科学中所建构的那些模式一样,毋宁是一些我们根据我们在自己心智中发现的那些要素建构起来的心智模式;因此,我们在理论社会科学中所做的事情,从逻辑的意义上讲,恰恰与我们在谈论一个国家或一个共同体、一种语言或一个市场时始终做的事情一样,因为在理论社会科学中,我们只不过是把日常言说中所遮蔽的和含混不清的东西阐释清楚而已”。显而易见,哈耶克真个人主义所主张的这个要点并不是要把整体化约成其部分的总合,而毋宁在于告诫我们诸如社会这样的不可化约的“社会集合体”并不是那种能够从科学的意义上解释个人行动的本体论实体,而毋宁是一些意义客体;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个人之理解和能动作用这类范畴的支持,亦即离开了“个人”,那么这些意义客体便是无法得到人们理解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哈耶克所主张的真个人主义宣称,所有关于集合体的陈述从逻辑上讲都是从有关个人的陈述中推论出来的,但是他却并不试图经由这个主张而把社会的存在建立在那种所谓“先行存在”的孤立个人的基础之上,也不是为了从纯粹孤立个人的范畴中或者从个人的心理中推论出社会范畴,因为他明确认为,社会科学绝不能被化约成心理学,因为心理学所关注的只是个人有意识的行为,而社会科学主要关注的却是个人行动所导致的种种理性不及和未意图的社会后果,一如他明确指出的,“人们错误地认为:第一,社会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个人行为;尤其是第二,我们所使用的那种精致的分类方法或者是对个人行为的解释,或者有助于这样一种解释。事实上,社会科学根本就不承担这样的任务,更不可能成为这项任务本身。如果说有意识的行动可以得到‘解释’,那么这也是心理学的任务,而不是经济学或语言学、法理学或任何其他社会科学部门的任务”。
众所周知,哈耶克对“集体主义”在诸多学科部门中的实例都做过比较具体且详尽的批判,本文虽说不可能一一列举,但是我还是试图征引一个事例来说明哈耶克的这个观点。考虑到方法论集体主义把方法论上的抽象误解成本体论实存的错误乃是与历史科学论者所主张的那种把集合概念宣称为具体实体的错误极其相似的,又考虑到哈耶克本人在分析时所坚持的一个观点——即“如果我在这样做的时候尽力将这个问题与社会领域中那个既是描述性的也是(在某种意义上)经验性的学科即历史学联系起来加以解释,那么这也许更具有助益。对‘历史事实’(historicalfacts)的性质进行考虑乃是非常恰当的,因为那些想使社会科学变得更加‘科学’的人不断地劝告社会科学家从历史中寻求他们的事实,并用‘历史方法’(historicalmethod)来代替那种经验方法”——对于我们理解他的真个人主义观点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本文拟采用哈耶克对所谓历史“事实”所做的分析作为我们说明他所主张的这种观点的事例。
哈耶克指出,他所理解的社会理论在逻辑上要先于历史学,因为它阐明了历史学所必须使用的那些术语。此外,历史学家所论述的不仅是特定民族的个人行动,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包括被人们称之为社会现象的东西,但是唯有根据一种讨论历史要素如何组合在一起的理论,历史学家的事实才能够被当作某种特定种类的事实加以解释。这是因为社会科学理论并不会把社会现象或社会集合体当作整体去讨论,也不会谎称自己能够经由经验观察而发现这些社会现象或社会集合体之运作或变化的规律。与此相反,社会科学理论的任务恰恰在于组合它们的各种要素,也就是提供由结构性关系构成的各种组合方案,而历史学家在把他实际发现的那些历史要素组合起来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整体的时候则必须诉诸这些组合方案。
关于历史“事实”,哈耶克首先提出了这样一组问题:人们所说的历史“事实”究竟是什么意思?人类历史所涉及的那些事实对我们而言是否像物理性事实一样重要,还是有着什么其他意义?滑铁卢战役究竟是什么东西?当然,哈耶克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直接对它们进行回答,而是要对人们如何确定其所拥有的某则特定信息是否构成了“滑铁卢战役”这个“事实”的一部分进行追问:那些并不是拿破仑极端卫士的犁田者是否是滑铁卢战役的一部分呢?哈耶克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追问,至少向我们表明了这样几个要点:
第一,历史“事实”并不是“给定的”,而只是我们经由努力才能加以重构的。
哈耶克明确指出,“任何试图定义它们的尝试都必须采取某种心智重构的形式,亦即某种模式的形式,而构成这种形式的要素则是可理解的个人态度”。当然,哈耶克承认,在大多数情形中,这种模式是极其简单的,因此它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也是十分显而易见的,因此也就没有理由把这种模式称之为一种“理论”。但是哈耶克紧接着指出,如果我们的历史事实就像一种语言或一个市场、一种社会制度或一种土地耕种方式那般复杂,那么我们称之为事实的东西就会是一种周期性和经常性发生的过程,或者是一种持久关系的复杂模式;因此最为重要的是,“对我们的观察而言,它们并不是‘给定的’,而是我们唯有通过努力才能加以重构的;而我们之所以能够重构它们,完全是因为它们的组成部分(亦即我们据以建立结构的那些关系)是我们所熟悉的,也是我们可以理解的”。
第二,人们并不能根据时空的坐标来定义某个历史事实。哈耶克尖锐地指出,人们之所以产生了有关历史事实是“给定的”幻想,实是“因为人们持有这样一种信念所致,即我们能够根据某个历史事实在时空上的坐标而从物理特性上对这个历史事实做出定义”。但是这在他看来却是十足的谬误,因为并不是在同一个时间和同一个地点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同一个历史事实中的一部分,而且同一个历史事实的所有部分也未必都是在同一个时间和同一个地点发生的;再者,这个特定的时段,或者任何其他时段,根本就不是什么确定的“历史事实”,也不是单个的历史客体,因此人们不可能根据时空的坐标来定义一个历史事实。相反,根据每个历史研究者的旨趣,他们可以就这个时段提出无数不同的问题,而且相应地,他们也只能对这些问题给出不同的解答并建构起由相互联系的事件构成的不同解释模式。一言以蔽之,“这正是历史学家在不同时代做的事情,因为他们感兴趣的问题是不尽相同的。”第三,所谓的历史事实实际上是一些解释模式或“理论”。哈耶克经由上述的分析而宣称,所谓我们必须先研究“给定的”历史事实,然后才有可能对它们做出一般性的概括,并非实情。真实的情形毋宁是这样的:当我们从我们所拥有的关于某个时期的知识中选择出某些特定的部分并把它们视作是与同一个历史事实有着明确关系的组成部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种理论。我们绝不能把国家或政府、战争或商业活动、或一个民族当作一个整体来观察,因为当我们使用这些术语中的任何一个术语时,我们始终是在意指一种根据可理解的关系而把个人活动联系起来的组合;这意味着,我们乃是在使用一种能够告诉我们什么是和什么不是我们论题的组成部分的理论。因此哈耶克明确指出,社会集合体,亦即历史学家所讨论的社会集合体,与有机体(动物或植物)世界中的恒定结构不同,从来都不是给定的,而是由历史学家经由阐释或解释而创造出来的;换言之,我们称之为“事实”的东西实际上就是一些理论,而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这些理论所具有的特征恰恰与理论社会科学所建构的那些较为抽象或较为一般的模式相同。
第四,哈耶克得出结论认为,历史现象对于我们来说之所以是可以理解的,完全是因为我们能够理解其他人告诉我们的东西;而且也唯有通过解释其他人的意图和计划,历史现象才能够为我们所理解。“历史现象并不是物理性事实,因为我们据以重构历史现象的那些要素始终是我们自己的心智所熟知的范畴。
当我们不再能够通过我们自己心智的类推去解释我们所知道的有关其他人的事情的时候,历史也就不再是人类的历史了;换言之,历史也就变成了一种纯行为主义意义上的历史,正如我们有可能就一个蚂蚁堆所书写的那种历史一般,或者正如一个来自火星的观察者有可能就人类所书写的那种历史一般。”四、结语:哈耶克真个人主义的意义及其遗存的问题
经由上文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得出结论认为:
第一,Simon和Lukes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批判,就哈耶克所主张的真个人主义而言,可以说是完全误置了批判对象,因为他们的批判以及与其类似的批判未能对方法论个人主义中的真个人主义与伪个人主义之间的区别做出认真且仔细的辨识,因此它们也就根本无法理解哈耶克真个人主义独有的特性;而当代“社群主义”论者对“原子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所做出的批判虽说有效,但是却显然无法适用于哈耶克所主张的个人主义社会理论。正如我在另一个场合所指出的,“当自由主义的批判者把他们的批判矛头在更大的范围内适用于自由主义的时候,他们的批判却失去了原本具有的效力。因为正是在这里,哈耶克透过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建构而做出了他的最大贡献:尽管他的政治哲学还存在着各种缺陷……但是他的研究却表明存在着一个长期以来一直被忽略的以亚当·福格森、孟德斯鸠、休谟、亚当·斯密、麦迪逊和托克维尔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洞见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传统,而且这一传统也正是通过他的研究而得到了推进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