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所意指的就是这种试图使社会现象得到人们理解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而且也是他“在任何情况下都愿意扞卫的唯一的一种个人主义,而且我坚信,它也是人们能够持之一贯扞卫的唯一的一种个人主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强调对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或个人行动的社会性质进行阐释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为自由政治秩序提供一种基本的政治原理。
从总体上讲,哈耶克在这个方面做出的最大贡献乃是这样一个洞见,即个人主义所提供的乃是一种社会理论,而不是一套有关孤立个人的权利主张或者任何一套有关个人性质为一理性体的假设。从哈耶克提出的这个洞见来看,其间显然涉及“个人”这个核心观念中两个紧密相关且最为基本的构成要素:一是“个人行动及其客体”;二是“个人理性”。据此,当然也是为了论述的方便,我拟在这里把讨论的范围主要限定在这两个基本方面并且结合哈耶克对“伪个人主义”的批判来阐明他所主张的真个人主义。
1.哈耶克对“个人行动及其客体”的认识
哈耶克指出,在各种误解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观点中,“伪个人主义”乃是“最为愚蠢”的一种误解,因为这种观点把作为个人主义基设的“个人”竟然理解成了在事实上自足于社会并且从形而上的角度把它假设成了在本体论上先于社会或者先于其在社会中的成员身份的那种孤立的个体实在,亦即“那种认为个人主义乃是一种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预设的(或者是以这样一项假设为基础的)观点,而不是一种以人的整个性质和特征都取决于他们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出发点的观点”。
实际上,哈耶克所理解的“个人”,一如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在性质上乃是一种社会动物或政治动物(zoonpolitikon);因此,具体到社会政治秩序层面来看,哈耶克所认识的“个人”,只能当他作为并非由若干个人按照刻意的方式集中控制并计划的社会共同体(而是由个人经由自由互动而自生自发形成的且在成就方面远远大于个人“心智”纯粹之总合的未意图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时才能作为个人而存在。关于这个问题,哈耶克进一步指出:第一,如果“伪个人主义”所信奉的这种“个人观”是正确的,那么方法论个人主义对于人们理解社会现象来说也就毫无助益可言了;第二,也是更为紧要的,如果人们只是从“唯个人主义的”角度去认识社会,亦即按照原子论的方式完全从个人本身的角度去认识社会,那么作为一种对解释的规定,方法论个人主义就不仅对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政治秩序或社会经济秩序毫无助益,甚至还会使个人行动以及个人间的社会互动本身无法得到人们的理解,因为在哈耶克看来,既然个人或个人行动在性质上乃是社会的,那么社会现象就绝不能被化约至孤立个人或孤立个人行动的层面。
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伪个人主义”之所以会忽视“个人”所具有的这种社会特性,实是因为它经由一种完全错误的“方法论具体化”(methodologicalreification)的思维方式而把它所做的方法论上的抽象误作成了形而上的实在;这就是说,通过这种错误的置换,“伪个人主义”不仅把“个人”看成了某种由物理特性决定的“给定之物”,甚至还把“个人”假定成了有着一种先于社会的本体论实在地位。
为了更好地洞见哈耶克真个人主义所主张的上述具有社会性的“个人观”,我认为我们必须理解和把握哈耶克论述中的这样三个要点:
首先,作为“个人”构成要素的“个人行动”及其“客体”实际上都不具有本体论上的实在地位,因为这些构成要素并不是由所谓的物理特性或某一终极原因决定的,而是由种种不确定的主观因素所导致的结果。
哈耶克曾经在研究社会科学的事实的时候明确指出,“我之所以把某个行动者在不同情形中制造某个产品(比方说一个纱锭)的不同方法视作同一种生产活动的事例,并不是因为这些不同的制造方法之间存有着任何客观的或物理的相似性,而是因为(我们认为)该行动者有着相同的意图”。哈耶克进而认为,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当我们谈论其他人的可理解的行动及其客体的时候,任何人都无法列举出——而且任何一门科学至今都无力告诉我们——我们据以认识这些行动及其客体之存在的所有不同的物理特性,因为任何这些类型中的成分所拥有的共同特性并不是物理特性,而必定是某种其他东西。为此,哈耶克还在《社会科学的事实》一文中列举了许多日常生活中的事例来说明他的这个观点,比如说,他指出:
只要我的活动是在与我自己同样的人当中展开的,那么我就极可能根据银行支票或左轮手枪所具有的物理特性而得出结论说,对于持有者来说,它们是货币或是武器。当我看到一个拿着一个贝壳或一根细长管子的土着人的时候,这件东西的物理特性很可能无法告诉我任何东西。但是,当有关的观察告诉我贝壳之于他是货币、而细长管子之于他则是武器的时候,这就会使这个客体明确地显现出来——如果我对这些货币观念或装器观念不熟悉的话,那么对于我来讲,类似的观察很难使这些客体较为明确地表现出来。正是在认识这些东西的过程中,我开始理解这些人的行为。我之所以能够理解并适应一种“有意义”的行动方案,就是因为我渐渐地不再把它视作是一种具有某些物理特性的东西,而是把它视作是一种与我自己有目的的行动之模式相符合的东西。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哈耶克宣称,无论是在个人活动的客体方面,还是在个人行动本身的方面,致使我们认识它们的并不是它们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哈耶克认为它们的物理特性不会进入我们对它们的分类过程之中,而仅仅意指“任何物理特性都不可能出现在我们对任何这些类型所做的明确的定义当中,因为这些类型中的各个成分未必具有共同的物理特性,而且更有甚者,我们甚至不可能有意识地或明确地知道这样一项标准,即一个客体至少具有各种物理特性当中的哪一项特性才能够成为某一类型中的一个成分。”
其次,哈耶克进一步主张,在我们认识或理解个人行动及其客体的时候,起关键作用的实是作为认识者的我们与被认识者所具有的意见或意图,因此社会科学家不应当而且也不能只关注孤立个人行动的“事实”或者仅仅关注个人行动之客体的“物理特性”。具体言之,从一个方面来看,就我们试图认识的个人行动之“客体”而言,它们“都不是根据它们所具有的‘实在的’特性加以界定的,而是根据人们对它们的看法进行定义的。
简而言之,在社会科学中,事物乃是人们认为的事物。钱之所以是钱,语词之所以是语词,化妆品之所以是化妆品,只是因为某人认为它们是钱、语词和化妆品”;再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就我们试图认识的“个人行动”而言,“只要我们把人之行动解释成有目的的行动或者有意义的行动——无论我们是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这样的解释还是我们在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做出了这样的解释,那么我们就必须对……不同种类的行动本身做出界定,而这种界定所依凭的并不是什么物理特性,而是行动者的意见或意图。这个事实导致了一些极为重要的后果,比如说,……当我们说某人有食物或钱的时候,或者当我们说他讲了某个语词的时候,我们这种说法当中肯定还包含有这样的意思:他知道食物能吃、钱可以用来买东西、语词则能够为人们所理解——当然,这种说法当中也许还包含有许多其他的意思”。
这显然意味着,社会科学家在努力使诸如上述“个人行动”或“客体”这样的社会现象得到理解的过程中必须诉诸在性质上完全属于互动意义的领域,因为一如哈耶克所言,如果人们只是从“钱”的物理特性去理解,那么“钱”就只能被认为是一个“圆金属片”而已;与此同理,如果人们只是从个人言说这个“事实”去探究,那么“语词”本身也无法得到恰当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按照这种“伪个人主义”的方式去理解,那么不同的个人对这些客体所采取的相应行动也会表现为完全任意的和毫无意义的行动。
正是因为如此,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认为,“我们唯有通过理解那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动,方能达致对社会现象的理解”。显而易见,哈耶克的这段文字表明,个人之间所存在的并不只是“伪个人主义”所断言的那种外部关系,而更是在心智模式的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正如ChrisSciabarra所恰当指出的,“立基于社会学的探究,哈耶克……揭示了一种有关内部关系之哲学的诸要素。对于哈耶克来说,个人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因为个人只是某个具体的历史环境和文化环境中的行动者”。
当然,这也是哈耶克在他的一系列论着中始终坚持下述观点的原因之所在,即“真个人主义的基本主张认为,通过对个人行动之综合影响的探究,我们发现:第一,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心智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并正在发挥作用的;第二,套用亚当·弗格森的话来说,‘民族或国家乃是因偶然缘故而形成的,但是它们的制度则实实在在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第三,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这就是乔希亚·塔克、亚当·斯密、亚当·弗格森和埃德蒙·伯克所阐发的伟大论题,亦即古典政治经济学做出的一项伟大发现:
它不仅构成了我们理解经济生活的基础,而且也为我们理解大多数真正的社会现象奠定了一个基础”。当然,我们也可以借用G.B.Madsion立基于阐释学的角度对哈耶克这段文字的阐释:“这段文字彻底否弃了任何形式的原子论个人主义,而且也否定了所有下述形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亦即霍布斯传统中的那样的主张:只要对社会现象的说明,不是完全根据有关个人的事实加以表述的话,那么它们就是无法接受的。”
再其次,哈耶克真个人主义还认为,社会科学家对社会政治秩序或社会经济秩序(包括它们的构成方式和作用方式)的认识或理解必须经由对个人行动及其客体施以“类推”认识的方式而得到实现;这即是说,“当我们讨论那些被我们视作其他人有意识采取的行动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采用类推的方法,亦即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他们的行动;这就是说,我们会把其他人的行动以及他们行动的客体归入到我们只是根据我们自己的知识而知道的那些类型或范畴中去。我们假定其他人对某种目的或某种工具、某种武器或某种食品的认识与我们的认识是一样的,正如我们假定其他人就像我们一样也能够知道不同颜色或不同形状之间的差别一般”。
换言之,当我们在认识和理解个人行动及其客体的时候,我们总是会把我们所知道的那种客体分类系统投射到该行动者的身上,并且依据这种方式对我们实际上看到的行动添附其他意义;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们把我们所知道的那种客体分类系统投射到某个行动者的身上,所依据的并不是我们对该行动者的观察,而毋宁是因为我们就是根据这些类型来认识我们自己的。
更进一步说,这些类型或这些概念“所意指的乃是我们‘以直觉方式’认识到的一种事态;此外,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仅会毫不犹豫地使用这些概念,而且所有的社会交往亦即人们之间所有的交流也都是以这些概念为基础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类推”认识方式确实表现出了一些后现代论者在讨论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时所说的那种“主体间”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