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基于上述讨论,我们可以认为,哈耶克真个人主义的核心要点存于:个人行动及其客体在本体论或在经验上并不先于社会而存在;换言之,个人在实在序列上并不优先于社会,而只是在意义序列上优先于社会。正如Madison所指出的,哈耶克真个人主义中的“个人”所具有的首位性乃是道德论的而非本体论的,而这意味着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必须从知识论的角度而不能从形而上的角度加以理解,因为一种“形而上的”个人主义(ametaphysicalindividualism)乃是一种断言个人与社会相比有着一种本体论上的首位性,而社会只具有一种次位的实在地位;与之相反,一种“知识论的”个人主义(anepistemologicalindividualism)则主张,个人并不先于社会而存在或者社会绝不能被化约成个人。
显而易见,一方面,通过对“个人行动”及其“客体”的上述理解,哈耶克在批判伪个人主义的过程中主张一种真正试图使社会政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得到理解的非本质主义的和非化约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它不仅认为社会不能被化约至那些只具有外部关系的孤立的个人层面,而且还认为伪个人主义所始于的那种由孤立个人形成社会的理论假设也不能成立;而另一方面,哈耶克则试图经由对个人间心智和行动互动的“类推”认识而使社会秩序得到人们的认识和理解,并在此一认识的基础上做如下的追问:如果社会秩序要得到维续和个人的安全或自由要得到维护,那么人们必须确立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通过这样的追问而形成维护个人权利的政治准则,套用哈耶克本人在探究真个人主义特征时的话来说,“真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亦即一种旨在理解各种决定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努力;其次,它才是一套从这种社会观念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准则”。
2.哈耶克对“个人理性”的认识
实际上,哈耶克不仅明确指出了伪个人主义试图根据孤立且自足于社会的个人理解社会现象的谬误,而且更是揭露了伪个人主义试图根据有能力通过运用“个人理性”的力量设计最优制度并取得最优结果的个人去理解社会现象的那种企图所具有的危害。
从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来看,伪个人主义经由错误地解释作为“个人”基本构成要素之一的“个人理性”而导致的危害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它实际上构成了“集体主义”的思想渊源,一如哈耶克所说的,“这种唯理主义的个人主义(thisrationalisticindividualism)还始终隐含有一种演变成个人主义敌对面的趋向,比如说,社会主义或集体主义”;因此,它“必须被视作是现代社会主义的一个思想渊源——就此而言,这种唯理主义的个人主义可以说与某些彻头彻尾的集体主义理论有着同样的重要性”。
二是它在社会实践中还导向了“集体主义”的制度性安排,因为哈耶克认为,“对社会做个人主义的分析的……目的就在于反对唯理主义的伪个人主义(rationalisticpseudo-individualism),因为这种伪个人主义在实践中会导向集体主义”。
的确,哈耶克乃是在批判伪个人主义所宣扬的上述“个人理性”观的过程中确立起他自己的“个人理性”观的;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来探讨和理解哈耶克的这一观点。
首先,哈耶克始终认为,能够反映伪个人主义这种“个人理性”观点的乃是这样一个极具误导性的着名假定,即每个人都最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利益之所在。一如我们所知,类似于此的假定在当代福利经济学中可以说是比比皆是,而其间最为人们熟知的便是“经济人”(homoeconomicus)假设,因为在这个领域中,论者们首要关注的乃是对均衡状态的分析以求评估出整个社会的功利,于是他们只能按照一种极端的方式把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化约至孤立个人的层面,进而又把这种孤立的个人化约成一个具有充分理性的“经济人”。
哈耶克指出,伪个人主义经由化约论的手段而达致的这类假设对于真个人主义所得出的理论结论来说既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毫无必要的,因为伪个人主义根本就没有认识到,真个人主义赖以为凭的真正基础是:“第一,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第二,我们能够据以发现这一点的唯一途径便是一种社会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去尝试和发现他自己所能够做的事情。”这意味着,在哈耶克那里,真个人主义所依凭的乃是这样一项基本假设:
“人之天赋和技艺乃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从整体上讲,任何一个个人对于所有其他社会成员所知道的绝大多数事情都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之中。如果我们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这个基本的主张,那么它就意味着,人之理性(即大写的‘理性’)并不像唯理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以单数形式存在的,亦即对于任何特定的人来讲都是给定的或者说是可资获得的,而必须被理解成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aninterpersonalprocess);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人的贡献都要受到其他人的检测和纠正”。
显而易见,哈耶克的这种“个人理性”观实际上就是他一贯主张的“个人有限理性”观。
哈耶克之所以强调这种“个人有限理性”观,主要原因之一是他试图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即伪个人主义完全误解了“理性”这个核心概念。
一如我们所知,哈耶克遵循洛克的观点认为,“所谓理性,我并不认为它在此处的含义是指那种构成了思想之链以及推论证据的领悟能力,而是指一些明确的行动原则,正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产生了所有的德性以及对于确当养育道德所必需的一切东西”。
由此可见,哈耶克所提出的这种“个人理性”观的实质在于,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另一个人所具有的利益或被允许实施的能力做出最终的判断。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哈耶克的这种“个人有限理性”观表述为这样一种主张,即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而这一植根于人之社会性的主张又至少从两个方面揭示了哈耶克真个人主义的内核: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或者说个人理性并不能独立于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所以它也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致一种能够自上而下地审视它们并对它们做出评价的地位。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如何理解个人“理性行动”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哈耶克在讨论的过程中确实承认个人“有目的的行动”所具有的意义,比如说,他曾明确地指出,“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如果我们将“理性行动”与“有目的的行动”等而视之,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将哈耶克真个人主义所主张的“有目的的行动”或者个人“有限理性的行动”与伪个人主义所主张的个人“理性行动”或者个人“无限理性的行动”混为一谈。一如我们所知,哈耶克及奥地利学派所提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命题之一是:“每个个人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进行选择并行事的,这就是说,每个个人乃是在追求其目的的过程中并根据其对实现这些目的的选择方案的认知进行选择和行事的。”当然,对认知的强调乃是与另一个相关的命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心智的内容,从而决策的内容,并不是刻板地由外部事件决定的”。
TheodoreA.Barczak确当地指出,由于心智的内容并不是由外部事件决定的,所以哈耶克对“有目的的行动”的理解并不是与“理性行动”等而视之的,因为理性行动不仅涉及对一种最优行动方案的追求,而且更是隐含着一种“存在着有关机会的客观知识”的假定。显而易见,根据这种假定,个人只能根据客观世界的情势行事,但是至为关键的是,个人行动的意义在这里却被忽略了,因为在这种情形中,个人根本就不是按照其目的行事的,而是被化约成了一个被动的反应者。
与伪个人主义的这种假定相反对,哈耶克认为,个人乃是根据他们对机会的主观认知行事的;正是由于对个人认知的理解对于阐发一种适当的个人行动概念来说乃是不可或缺的,所以作为个人行动的构成要素之一,认知确实是哈耶克真个人主义的一个主要关注点。
这里的关键在于:作为对个人行动的一种指导,认知乃是不可化约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认知能力既不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也不是由一种无所不包的理性决定的,所以认知始终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所采取的一种主观行为。据此我们可以说,哈耶克的这种真个人主义所强调的乃是作为个人有目的的行动之一部分的个人认知所具有的社会性。
其次,经由上文的分析,哈耶克还对真个人主义与伪个人主义在“个人理性”观上的区别做出了明确的概括:“一种观点在一般意义上认为,理性在人类事务中只具有相当小的作用;这就是说,这种观点主张,尽管人类事实上只在部分上受理性的指导,尽管个人理性是极其有限的而且也是不完全的,但是人类还是达致了他所拥有的一切成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第一,所有的人都始终可以平等且充分地拥有理性(Reason:亦即用大写字母开头的‘理性’);第二,人类所达致的每一项成就都是个人理性控制的直接结果,因而也受着个人理性的控制。我们甚至还可以这么说:前一种观点乃是人们敏锐地意识到个人心智之局限性的产物,因此它促使人们对那些有助于个人创造出远比他们所知道者更伟大的成就的非人格的且无人格特征的社会过程(the impersonalan danony moussocialprocesses)采取一种谦卑的态度;而后一种观点则是人们过分相信个人理性之力量的产物,因而也是他们蔑视任何并非理性刻意设计之物或任何为理性无法充分理解之物的产物。”
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哈耶克的“个人有限理性”观的要旨并不只在于揭示伪个人主义者误解“理性”这个核心概念的事实,尽管他们对“个人理性”这个核心概念所持的立场确实构成了他们所提出的基本命题的知识论预设。在我看来,哈耶克这一论辩的目的更在于阐明并批判伪个人主义经由它所主张的这种错误的“个人理性”观而形成的那种“建构论唯理主义”,因为一如他本人所指出的,那种把所有可发现的秩序都归之于刻意设计的“建构论唯理主义”与一种认为我们在人类事务中所发现的绝大多数秩序都是个人行动所产生的先前未预见的结果的真个人主义之间的区别,虽说只是上述两种观点之间所存在的更广泛区别当中的一个方面,但却是二者之间所具有的最大区别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