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枟刑法枠和枟刑事诉讼法枠(以下简称“两法”)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县(绍兴县)建立了法律顾问处,配备了干部两名。一个多月来出庭9次为刑事被告辩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正确、公正判处案件起了促进作用;对参加旁听的群众而言,也算是实际意义上的法纪教育,群众对公开审判反映良好,都说:“通过公开审判,犯罪事实越辩越清,情节越辩越明,这样可以保证案件获得正确的判决。”
在“两法”试点中,对于如何做好出庭辩护工作,我们摸索和总结出了以下一些做法和体会:
一、准备阶段
(1)阅卷。这是全面熟悉案情的基础。我们在接到需要出庭辩护的案件后,立即仔细阅卷,对检察院起诉书中所列被告的各条罪状,都要弄清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定性是否准确;二是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及所造成的后果如何。因此,对被告人所交代的罪行的主要情节、证据以及对口供和证人语言有矛盾之处要逐条具体摘录(包括卷宗页码和供词原话、日期等),拟出与被告人的谈话提纲。
(2)与被告人谈话。这是进一步熟悉案情,发现问题,摸清被告人思想状况的重要一环。在会见被告时,首先要向其讲明身份,宣传和讲解枟刑事诉讼法枠等法律中有关辩护方面的规定,使其明确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对被告人进行实事求是的教育,使其讲出案情的真相和当时的实际思想。
(3)对于重大案件,在与被告人谈话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要进行就地访查。如有鉴定书的,要进行研究鉴别。我们在辩护周阿四涉嫌谋财杀人一案时,从阅卷中看出,检察院认定榔头是杀人“凶器”,但除了法医鉴定外,没有其他证明材料,而被告人又推翻了用榔头作凶器的口供。我们本着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就地查看了现场,秤了榔头,访问了被告人所在的工厂、邻居抄录了法医鉴定,到两家医院向外科医师请教,以识别鉴定书的科学性程度。这些都增强了在辩护中提出“用榔头作有预谋杀人之凶器的依据不足”的说服力,旁听群众听了后也认为有道理,审判庭也采纳了这个意见。
(4)拟定辩护词。通过前述工作,对全部案情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后,找出从轻、减轻被告罪责的理由,然后组织好辩护词。辩护词必须充分体现国家和人民的立场,认定事实要实事求是,引用政策法律要恰当确切,措辞、逻辑要严密,重点要突出,避免含糊其辞,不罗列无关紧要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要深入研究分析,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不要无根据否认。辩护词大体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写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出庭辩护是经法院指定的、被告人同意的,还是被告人自己要求的、法院许可的,并讲明通过相关调查已形成对本案的基本观点,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第二部分提出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辩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措辞要实实在在,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词夺理;第三部分是对本案适用法律的建议。
刑事案件的辩护理由,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去考虑:其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犯了什么罪,有没有主犯、从犯的区别,应负的责任如何;其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情节怎样;其三,犯罪的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如何;其四,被告人过去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如何;其四,被告人的年龄依法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情况和客观上有没有促成犯罪的原因等。对贪污案件,一定要注意分清贪污与挪用的界限及数字有没有出入;对事故案件,特别要注意分析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凶杀案件,更要注意是否预谋,是有意还是过失,等等。凡是起诉书上没有提到,实际上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理由,都可以作为辩护的根据。
二、出庭辩护阶段
辩护人在审判庭上的活动,对法院定罪量刑是有重要参考作用的。出庭辩护只有站在遵守法律的立场上,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才能真正有助于法院搞清案情,作出的判决不枉不纵。辩护人在审判庭上一定要有坚持事实真相,对法律规定的被告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要据理力争,充分保护。
在审判调查阶段,应聚精会神,专心倾听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的陈述,对有些不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中存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应经法官允许后发问,通过发问把有些不确实的材料暴露出来,使大家能弄清楚。如辩护芦××盗窃一案,我们发现起诉书上认定被告人芦××结伙×××共同作案,但实际却是×××结伙被告,因而分清了主次关系问题。
在辩论时,必须根据起诉书和公诉词、审判庭调查所证明的事实和有关政策、法令,展开有力地辩论。第二轮辩论是最紧张的一环,对公诉人可能提出的第一个反驳论点,事先要专题专页写成辩护提纲,如果与预想的有变动,要随时修改补充。辩护中一定要抓住案件的争执焦点,努力做到“四个不”:一是不重复第一轮已提出过的论据,即使公诉人答辩中未提到,也不再重复;二是不拘泥于小是小非,对公诉人在答辩中可能提出的一些与定案关系不大的问题,不再纠缠;三是不草率了事,如辩护周阿四涉嫌谋财杀人一案时,检察院认定周有预谋,带榔头猛击被害人头部亦有法医鉴定,并一再强调法医鉴定是“科学”,但我们却列举具体事实说明这一鉴定本身是不客观的,不能作为科学依据;四是不搞个人意气,即使公诉人发表一些不恰当的答辩,也必须十分冷静。辩论最多三轮,不宜过于纠缠。
通过这一段时期的工作,我们有如下三点体会:
第一点是必须认真学习,端正思想路线。
1956年我县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当时顾问处门庭若市,应接不暇,受到了全县人民的欢迎。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后,律师工作被否定,法律顾问处也被撤销了。“文化大革命”中,相关部门曾把一个当过律师的干部扣上“漏网右派”“帽子”关入“牛棚”,审查批斗,后又将其调出法院。此次抽调来搞律师工作的两名同志,都表示要按照“林黛玉初进大观园”的态度办事———“不要多说一句话,不要多跨一步路”,这无疑给开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真学习了叶剑英同志的有关讲话和枟刑法枠、枟刑事诉讼法枠的相关知识,认识到建立律师制度是党和国家的需要,是法制建设的需要,是人民的需要,而要做到大胆出庭辩护,则必须正确分清以下四个原则性的区别:
(1)正确认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利被告论”的区别。枟刑事诉讼法枠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清楚地阐明了辩护人的职责和辩护的目的。这是因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有的已被羁押,有的缺乏陈述能力,有的心理恐惧胡乱招供,从而使法院不能做到正确判处。辩护人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辩护,使法院“兼听则明”,正确运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而“有利被告论”,则是离开了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一味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为被告人的私利服务,千方百计为被告人开脱罪责。
(2)正确认识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应该被认定无罪与“无罪推定论”的区别。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是无罪的,或者是可以从轻处理的,辩护人作了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正是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保护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无罪推定论”,则是主观臆断,不加具体分析,不顾已经犯罪的事实,都一概认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不利于同犯罪分子开展斗争。
(3)正确认识为被告人辩护与“包庇犯罪”、“丧失立场”的区别。被告人有权自己给自己辩护或委托他人给自己辩护,这在我国枟宪法枠、枟法院组织法枠和枟刑事诉讼法枠中都有明文规定,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审判机关公正的判决。那种无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视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为犯罪分子的私利服务,才叫“包庇犯罪”、“丧失立场”。
(4)正确认识人民律师与“恶讼棍”的区别。人民律师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是真正为群众办事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是宣传国家法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便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专业人才。而“恶讼棍”则是看钱说话,看势行事,颠倒黑白,敲诈勒索,陷害人民。
第二点,努力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法律,现在又颁布了枟刑法枠、枟刑事诉讼法枠等七部重要法律。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正确开展辩护工作。我们在学习中把枟刑事诉讼法枠规定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集中起来学习,例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送达起诉书要在开庭七天前,同时要告知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或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在庭讯中有申请回避、辩护的权利;在告知被告人鉴定结论的时候,有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权利;有向证人发问的权利;在辩论即将结束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宣布判决后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这些权利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能否正确定案的问题,辩护人只有在法庭上切实依法进行正确的辩护,才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第三点,总结经验,虚心求教。
建立人民律师制度,积极开展出庭辩护,是健全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而目前我们的业务水平与新形势、新要求都还很不相适应。因此,在目前,不管人多人少,对需要出庭辩护的案件的基本观点和辩护词,都要坚持集体讨论,保证质量。出庭后,除一案一小结外,要主动搜集各方面的反映意见,对典型案件进行总结,把出庭辩护的过程作为学习“两法”、宣传法制的过程,作为解放律师思想、提高律师辩护水平的过程,以改进律师工作,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本文原刊于1980年枟人民司法枠杂志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