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行人民律师制度,配合枟刑法枠和枟刑事诉讼法枠(以下简称“两法”)实施试点,经绍兴县委批准,在绍兴县人民法院党委组织统一领导下,我们开始筹建绍兴县法律顾问处,先后配备干部两名,于1980年2月1日正式挂牌对外工作。在这段时间里,法律顾问处接受代理并为刑事被告出庭辩护案件24起,处理群众来信95件,接待群众来访285人次,并已开始开展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和代写诉状等工作。顾问处的工作,有助于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两法”办事,正确、合法、及时判案;也有助于检察院工作人员增强办案责任心,提高案件判决质量,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还有助于使广大人民群众弄清罪与非罪的界线,分清合法和违法的界限,支持了有理的,劝息了理亏的,减少了纠纷和不必要的申诉或诉讼,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从而赢得了党委组织的重视、各单位的支持和群众的信任。最近,外省、外县来访群众不断增加,他们迫切希望我们加强力量,积极开展代写法律文书和代理民事诉讼等工作。这不仅使我们增强了信心,也为我们今后全面开展律师服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在筹建法律顾问处的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端正思想路线,充分认识恢复律师工作的重要性。1979年10月,为了试行“两法”需要,有关部门先后调了两名干部来我处做律师工作,但因为两人缺乏正确认识和心中“余悸”未消,故思想顾虑重重,当中主要有“三怕”,即怕冒风险犯错误,怕脱离干部队伍当自由职业者,怕犯了错误害了家属子女。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党委组织这两名同志学习叶剑英同志的枟国庆30周年讲话枠,学习我国枟刑法枠、枟刑事诉讼法枠,回顾20世纪50年代开展律师工作的情况,具体分析当时对律师批判所混淆的四条界线,即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与“有利被告论”的区别,根据国家法律和党中央的政策应该认定无罪与“无罪推定论”的区别,为被告人辩护是国家法律规定与辩护就是“丧失立场”、“包庇犯罪”的区别以及人民律师与资产阶级律师、旧社会律师的区别。从而认识到以下两点:
1.过去对律师制度批判主要是受了极“左”路线的干扰和“四人帮”的破坏,今天重建律师制度是拨乱反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并且对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促进“四化”实现有着重大意义。
2.开展任何工作,根本的问题在路线。今天,党中央已为全国人民制订了正确的政治路线,我们搞律师工作,只要沿着这条政治路线,坚定无产阶级立场和实事求是态度,就可以少犯错误。反之,如果思想路线不对头,不论搞什么工作,都是会犯错误的。思想开始解放后,精神也会开始振作起来,把组织要我来搞律师工作变为我要搞律师工作。
二、一边筹建,一边开展工作,取得党委组织的重视和各界的支持。顾问处筹建之初,正是我县开始试点实施“两法”之时,因此我们就把为刑事案件被告进行辩护工作作为筹建工作中的“练兵”步骤。在此项工作中我们不仅认真阅卷、谈话、访问,并且对辩护论点反复推敲,邀请法院中不参加审判的老同志帮忙研究,突出重点,罗列论据,以扩大律师辩护的影响。案件结束后,我们主动倾听群众的反映,征求检法部门的意见。他们都对我们抱以了热情支持,不少审判人员说:“有律师辩护,使我们办案态度更细致,开庭审判前人人都拟订了详细的审判提纲,以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检察员也反映说:“有了辩护人,我们增加了压力。起诉书过去是承办同志写好领导签发,现在改为承办同志拟稿,大家讨论修改后再由领导签发,保证了起诉书的质量。”检察长还谦虚地说:“律师是我们案件审办理质量的检验员。”看守所同志也反映说:“有辩护人出庭辩护过的犯罪分子比较容易认罪伏法,基本上不要提出上诉。”
同时,我们在顾问处筹建工作中,对找上门来的群众和单位来访者,也尽量抽出时间,热情接待,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如本县加会公社丝织厂来人请求我处律师帮助代理到上海那边法院去解决赔偿案件。该厂在上海承接了美术公司2吨人造丝,在运回绍兴加工途中,由于承运汽车司机违章吸烟,引起火灾,把价值2畅5万元的人造丝全部烧毁,遂要求承运汽车单位赔偿,但却遭到了拒绝。我们在接待过程中,认真查问了托运手续,发现该厂未就托运人造丝一事办理合法手续,这起事故当然与承运汽车单位无关。于是同他们讲明道理,劝他们息诉。但该厂系社办工厂,无法承受这笔损失。因此,我们又主动帮助他们想办法,请他们向有关单位要求照顾,使社办工厂减少损失。结果,搭运汽车单位考虑到该厂实际情况,提供了5000元损失补偿,美术加工厂也表示多给他们加工数量,帮助他们减少损失,为此该厂专门派人上门来感谢我们。我们考虑到此类问题在全县社、队企业中较为普遍,故向县社、队企业管理局作了反映,以预防类似情况发生。通过这些具体问题,我们感到光搞辩护工作是很不够的,群众迫切要求我们为他们进行各方面的法律帮助,于是便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绍兴县委、法院党委组织汇报,且很快得到了相关领导的重视。1979年年底,县政府正式发文到全县各基层单位,宣布成立“绍兴县法律顾问处”,暂由法院代管。县政府领导指示我们争取早日对外办公。因此,我们因势利导,到县政府办公室和财政局,要求解决筹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县政府办公室很快为我们装修了独户出入的三间办公室,做了牌子,搬来了办公用具,并配备了交通工具,财政局也拨给了开办经费,法院党委组织还专门派出人员帮助我们整理法律顾问处的办公室,协助我们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开展宣传活动,扩大法律顾问处的影响。为了能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新旧法律制度不同的本质和法律顾问处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以及为什么要进行收费等问题有正确认识,我们根据在筹建过程中听到的干部、群众中的几种模糊认识,编写了一份枟建立绍兴县法律顾问处宣传提纲枠,请法院党委组织审阅后,分发到全县各机关、单位、企业及农村基层组织,并在县广播站作了“建立法律顾问处”问题解答。到1月下旬,又在枟浙江日报枠、浙江广播电台作了宣传,并公布将在2月1日开始对外工作。这样一来便很快得到了干部和群众的欢迎。2月1日正式挂牌那天,就接到杭州市、萧山县干部和群众的不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十余人次。
四、积极筹划开展律师行业务的准备工作。组织上调来的两名同志,一名虽在50年代当过律师,一名虽也做过多年政法工作,但都已荒废多年,一切都得从头学起。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我们具体做了三个方面的准备:第一,针对如何开展辩护工作,我们采取了集体研究,以老带新,先易后难,先参加不公开审判辩护,后参加公开审判案件辩护,现场练兵,一案一小结,及时征求各方意见,每办理10起案件后进行一次认真总结等做法,这使我们初步掌握了辩护方法。第二,对于如何解答当事人的讯问,我们先在法院接待室旁听了相关法律解答,参看了相关记录,又到城关镇法庭,请工作人员介绍当前民事案件收案情况,并趁着去法院查案之机,参看了两家法庭下半年的所有民事案件,有的放矢地进行政策业务学习,还请法院领导和老同志给我们做政策业务指导,做到事先心中有底。第三,对于如何撰写法律文书的问题,我们收集了50年代的各种法律文书,从实际出发,拟订了一套比较正规的格式。同时,还考虑到随着工作的开展,有关合同、遗嘱、契约、协议等法律行为的文书也将会越来越多,因此又去法院档案室借阅了各种类型的公证档案,到县图书馆借阅了过去有关这方面的书籍进行参考,以丰富自己的知识。至于如何搞民事代理,鉴于现在人员太少且顾问处刚起步,故打算在力量有所增强后再予全面考虑。由于做好了这些准备工作,便为顾问处正式挂牌成立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
但是,由于我们业务水平较低,力量又不足,对代写法律文书和民事代理工作均无经验,所以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要求。而且就已开展的工作来看,距离组织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远距离,有待我们进一步努力。
(本文原为秦国光律师在1980年全国第一次律师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