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有着密切联系,这种联系一方面表现在自由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另一方面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需要有相应自由的确立。这些密切联系都集中反映在自由主义思潮中。
四 自由与政治
自由在社会领域中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在政治中获得一定的自由、平等权力,然而不同的政治对自由的作用却截然相反。马克思主义自由观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找到了自由存在的政治基础及其局限性。这些理论研究对我国政治文明和市民社会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自由的政治背景
自由在政治领域中的集中表现就是要确定人的公民身份,以此来为每个人提供一个平等选择的机会,但公民身份的确立在不同的政治领域截然不同,由此而导致自由与政治的关系也错综复杂。
一、专制制度下的自由扼杀
专制制度的出现和存在是人类的不幸,这种制度是自由在政治领域的实践中,在不平等的条件下,包括人格的不平等,财产的不平等,地位的不平等,以“私人领域”代替“公共领域”,以“个人权力”代替“公共权力”,以个人意志代替公共意志的结果。专制制度认为自由完全是建立在他人之上的幸福,而不承认自由“也是社会发展的前提”。〔1〕在这些客观存在和主观意识的支配下,个人或少数人建立了为自己或少数人的自由服务的政治体制——专制制度。它的存在扼杀了人性、人的尊严和人的自由,所以无论是哪一种专制制度都应该从人类社会中消失。
从单个的人来讲,不同的人有各自不同的自由观念,并非每个人都要支持或承认同一种自由观,每个人都有权质疑或排斥他人的自由,也有权不断修正自己的自由,这是符合自由的本义的。但从整体范围来讲,自由的建立和存在又要有一定的客观前提条件,这就是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以及有关公民身份的拥有。只有在这时候,“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2〕离开自由的前提条件,公正、合理的政治制度也就无法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要彻底地摆脱专制制度,需要建立民主政治和实现财产的合理分配。
二、民主政治的自由培养
17至18世纪以洛克、卢梭和潘恩(Thomas Paine)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民主政治理论,如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社会契约论、代议民主论、三权分立论、法治论等。他们虽提出了较为完善的民主政治理论,但却不把民主视为目的,而只是将其视为保障公民自由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此外,他们还主张民主政治在实行多数原则的同时,必须实现保护少数的原则。要为民主设防,给民主以适当的限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民主的方式来限制、剥夺个人的自由权利,这样也可以防止民主偏离轨道而走上专制之路。民主政治的优点在于:“它即使得有益于其公民的高效和强大的现代国家的建立得以可能,又能够约束国家的权力并避免滥用这种权力而对公民形成伤害。”〔3〕那么民主政治怎样实现?又怎样来培养公民的自由观念呢?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以平等为基础,且只有在平等条件下发展起每个人的偏好和能力之后,社会才能正当地要求人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要判断人是否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必须首先判断他是否同其他人面临平等的境况。
按照平等主义理论,首先,平等包括人格的平等。人格也就是人的尊严,人性的一种神圣化。就每个人来讲,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贫富和能力大小,“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4〕是不可否认的。所以人性是共有的、相同的,人格也应是平等的。人又构成了社会,“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5〕任何人都离不开社会,都是社会的一员。更重要的是,人可以凭借人的意识相互交流,形成社会。所以任何人都是自然、社会和精神(意识)的统一,决无不平等之理。其次,平等包括法律平等、道德平等和正义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平等与正义紧密相连,而正义正是民主社会的首要品质,是我们建立自由的重要依据,也是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法律平等就是要求赋予人平等权利。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同一社会中的每个人(除弱势群体)都应以同一个标准(如劳动)来衡量。法律平等明确地表达了每个人追求自由的基本要求。如果否认了人的某一权利,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道德平等就是人活动的主体性的平等。这种平等的实现需要法律平等来加以保证和促进。这是因为在人的活动中,虽然有各种各样的伦理规范和尺度制约着,但是这些规范和尺度的实现在人没有完全达到自由社会所要求的公民品质(资格、意识)之前,不可能仅靠人的自觉性完全得以实现。总之,法律平等和道德平等保证了正义的实现,并进而促进了自由的确立。第三,平等还包括财产平等。罗尔斯主张“持有财产的民主”(property owning democracy)。〔6〕这一平等旨在“大大地缩小作为前提的财产与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大大地提高投资与人力资本的机会平等”(依靠他人带动,来获得财富)。〔7〕所以这种平等注重物质平等和资源占有平等。关于这一点,自由主义者同马克思主义者虽有共同之处,但所采取的办法各不相同。自由主义者青睐用混合经济和福利国家的办法来最大限度地实现财产平等,而马克思主义者则主张用更激进的办法,即消灭私有制来实现。
通过对平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主政治就是要普遍的实现人的身份的平等化,公民权利的平等化,行为标准的平等化和财产占有的平等化。通过这一系列的平等化来培养、建立和实现自由。当然这些平等化的实现还有赖于国家或政府,它通过民主改革和建设,将不平等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但如果希望“通过贬低个人平等的重要性去捍卫社会平等的重要性,这种做法似乎是古怪的。这种做法在策略上也是不明智的。”〔8〕
三、政治自由主义批判
自由主义在政治领域中主要研究个人与政府、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对这些相互关系的研究就形成了政治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本着个人自由优先及社会自主的政治原则和价值取向,力图阐明政治自由的合理性,确定个人、社会与政府的权利界限,划定各自活动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将自由与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并信奉自由和差异两条基本原则。就政治自由主义的主张而言,有积极的可取之处,也有消极的错误之处,必须要一分为二的加以分析与研究。
政治自由主义积极的可取之处主要有这样两方面:首先,政治自由主义十分关注,并积极促进自由社会的公民资格。由于政治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优先,因此,要尽可能地通过确立公民资格,去保护公民权利。这样做可以最大化地促进个人全面发展,并发展和确立拥有充分实现自由的社会条件。其次,政治自由主义为保证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积极主张建立相应配套的教育条件和法律制度。教育旨在使自由观念深入,并使人们拥有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个人自由的正义观念和自主能力以及其它相应的道德要求,这也使得个人拥有了从事和脱离某种活动以及质疑和修正自己和他人思想的自由观念。法律的强调和实施则是对这些观念、能力、要求的一种有效保障,即对公民资格的最有效、最有力的保障和体现。政治自由主义的这两方面主张,虽是以过度强调和追求个人自由为中心的,但在客观实践中也不可否认其积极性,它们对我们的自由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政治自由主义的消极之处在于它缺少宽容的道德品质,这样就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自由的瓦解。政治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中心,并以此为其价值理念之核心来审视、判断一切,包括与他人、群体和社会(政府)关系。按理说宽容是自由观中的一个重要价值认识,基于这种价值认识,个人在追求、享有自由的同时也能够为他人、群体和社会(政府)的自由的合理性提供更安全、更宽泛的环境和基础,从而使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更加和谐与人性化。然而政治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个人自由却正好意味着对他人、群体和社会(政府)的不宽容,包涵着试图干涉、阻挠、排除、改造他人、群体和社会(政府)的愿望。在自由与不自由之间形成了一种潜在冲突。例如,在公共领域中,按照道德原则的要求,每个人都应该以公共成员的身份来看待、要求自我,个人自由以不危害他人自由和公共自由为基本前提。但是政治自由主义者却“以不同的方式看待自己的非公共身份”,〔9〕并认为这才是他们自己的自由,人“不必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信奉通常与自由主义联系在一起的综合的道德理想”。〔10〕这样就容易形成“我行我素”的思想意识,在自由实践中不惜以损害他人自由和公共利益来达到个人自由,这样做极容易导致自由体的瓦解。再如,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政治自由主义意识的国家往往以自己的利益为价值判断标准,并以自由的名义干涉别国内政(这本身就无自由可言),这样增加了世界的不安定因素,也为霸权主义找到了一个不是借口的借口。由此可见,政治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危害性和破坏性都是相当大的,作为一个具有公民资格的人在追求个人自由时应该对自由的内容与结果做出正义的判断,否则就会造成矛盾和冲突。“当这种矛盾和冲突不能通过彼此宽容、妥协来自己解决时,就需要诉诸公共权威,即政治权威。所以政府作为公共权威的载体,其主要的功能就是制定社会生活规则,并像一个公正的裁判那样严格地执行这些规则。”〔11〕所以政治自由主义“那种会促使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同胞当作潜在欺骗者的‘正义方案’,不能够成为发展信任与团结的基石。”〔12〕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理论与自由实践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称作“文明社会”、“公民社会”,它是近现代许多思想家包括马克思在内共同使用过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一种文明化、世俗化与独立的私人经济以及民主相联系的社会形态。1844年,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这是他研究市民社会的重要成果。
一、市民社会理论与个人自由确立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即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他说:“旧时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行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而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物提升为人民事物,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物,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须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于是,政治革命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13〕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通过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了解放。马克思认为:由于政治革命是有限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也是相对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联系才是绝对的。在马克思看来,正是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表现出了现代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这对自由有着重要意义。〔14〕首先,它使等级制变成了代表制。在市民社会失去政治性质而变成纯粹私人生活领域之后,国家事务也从少数人的特权变成普遍事务,即人民的事务。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地位,而代表制正是这种政治平等的直接表现。其次,它使权力的分工成为必要。在两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市民社会成员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来参与国家事务,并获得个人利益和自由。同样,国家通过执行机关的执行来干预市民社会,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自由。第三,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人权是指市民社会成员所拥有的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各项权利;而公民权则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参与政治共同体事务的权利。马克思说:“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15〕人权体现着个人独立、自由,公民权又对此进行着法律保障,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具体的,实质上是特殊的;政治国家是抽象的,形式上是普遍的。正是在具体与抽象,特殊与普遍的有机结合中,个人的目的性被体现了出来,并得到了有效保证。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16〕的伟大进程。
二、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超越
上文提到政治革命是有限的,由此而产生的政治解放也是有限的。对此,马克思以当时已经完成了政治解放的北美仍然是一个宗教盛行的国家为例加以说明。他尖锐地指出:“就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了的国家,宗教不仅存在,而且表现了生命力和力量,这就说明,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备并不矛盾。”〔17〕“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这正是“政治解放的限度”。〔18〕由此出发,马克思进一步展开了对政治解放的一般批评。马克思指出通过政治解放而确立起来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性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并具体表达了这样几个观点: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同样被看做孤独的单子”;安全是“利己主义的保障”等。由此可见,“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有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19〕所以在马克思本人看来,“以确立所谓人权为标志的政治解放并没有克服市民社会,它不过是完成了市民社会从政治中的解放而已。”〔20〕“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