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对于一门学问,或一门学问的一部分之批判的考察,研究并证明这门学问这种系统的形式,当我们把这门学问与另一基于同一知识机能的系统相比较时。实践理性与思辩理性两者是纯粹理性时,它们即基于同一机能。因此,它们两者的差异必须因这两者的比较而被决定,而此差异根据也必须被指定。
纯粹理论理性的分析的对象,即如“可以被给与于知性”这样的对象的知识,因此,它被迫着必须从直觉开始,也就是说,必须从感性开始,因为这种直觉总是感触的;而只有在直觉以后,它才能进到概念,而也只有在直觉与概念已先被讨论以后,它才能以原则来结束。相反,因为实践理性并不有事于对象以便去知道对象,只有事于它自己的“真实化对象"之能力,就是说,但只有事于“即是一种因果性”的那个意志,当理性含有意志的决定原则时;因而结果,又因为实践理性并不要去供给一个直觉的对象,但作为实践的理性,它只要去供给一个法则;所以如果理性要成为实践的理性,则“这理性的分析”之批判的考察,必须开始于“先验的实践原则之可能性”只有在先验的实践原则已可能以后,它才能进到一实践理性的对象之概念,即,进到绝对的善与恶的那些概念,进至此以便依照那些原则去指定善与恶的概念;而也只有经过了原则的可能与对象的指定,这些批判考察的段落才能结束,即,以讨论纯粹实践理性对于感性关系,以及其对于感性的必然影响关系,即是说以讨论道德情感来结束。这样,实践的纯粹理性的分析有其“共同于知解理性,但次序与之相反”的使用的条件的全部范围。纯粹的知解理性的分析是分成超越的摄物学与超越的辨物学,而实践理性的分析则相反地分成纯粹实践理性的逻辑学与感性论,如果我可以只为类比之故,而使用这些名称时,实则这些名称并不是十分恰当合用的。在知解理性那里,辨物学(逻辑)分成概念的分析与原则分析,而在实践理性这里则分成原则的分析与概念的分析。又在前一情形即知解理性那里,摄物学有两部分,因为有两种感触直觉的原因;而在这里,感性并不能被看成是一直觉之能,只能被看成是情感,关于这方面,纯粹实践理性不允许有进一步的区分。
区分为两部分再连同着它们的划分,这种区分在这里所以实际上未被采用,其理由也很容易被看出。因为那正是纯粹理性在这里依其实践的使用而被考虑,因而结果也就是说被考虑为从(意志)决定之先验原则而前进,“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之区分必须相似于一个三段推理的区分,即,从大前题中的普遍原则(道德原则),通过一个小前题,而达到结论,即,意志的主观决定。一个人他若能信服发生于此分析中的各命题的真理,他将在这样的比较中感到快乐;因为这些比较可以正当地启示这期望,即:我们有一天或可能察识到(见到)这全部理性机能统一,并能从一个原则中去引申出一切,而此一原则是人类理性所不可免地要求的,因为只有在理性的知识之一圆满地系统性的统一中,人类理性才找到完整的满足。
但是,如果我们现在考虑及“我们关于一纯粹实践理性所能有,而且通过一纯粹实践理性而能有”的知识之内容,如分析部中所展示的,则我们顺着实践理性与知解理性间可注意的类比,也将见有同样可注意的或显著的差异。就知解理性说,一种纯粹理性的先验认识的机能,可通过从科学而得来的例证很容易而且很显明地被证明。但是,纯粹理性,单是其自身就能是实践的,这一点只能从理性的最普通的实践使用,通过证实以下的事实而被展示,即:每一个人的自然理性都可承认最高的实践原则为他的意志的最高的法则,在科学能把这法则当作一种事实,即“先于一切关于其可能性之争辩,以及先于一切从它而被引申出的结果”这样的一种事实,掌握于手中以备去使用以前,“首先去建立并去证实它的根源的纯净性,甚至即在这通常理性的判断中去建立并去证实它的根源的纯净性”,这是必要的。但是这一层很容易被解明;因为实践的纯粹理性必须必然地开始于原则,因此,这些原则必须是首出的所与(与料),是一切学问的基础,它们不能从其他学问里被引生出来。通过一种简单的诉请——诉请于常识的判断,以充分的确定性,去作成这证实,即“证实道德原则为一纯粹理性的原则”之证实,这已是可能的,其可能是因为以下的理由而可能,即:凡是任何的经验的东西能够即刻通过那苦乐之情而被检查出来;然而纯粹实践的理性则却是积极地拒绝去承认这种情感进入它的原则中以为一条件。经验的决定原则与理性的决定原则之异质性,可通过这种抵阻作用而清楚地被检查出来,就是说,通过一种尊敬之情而清楚地被检查出来;而且被检查出来是按这样显著而凸出的样式而被检查出来,以至于纵使最未受教育的人也能在一呈现于他眼前的范例中即刻见到这一点,即:作意的各种经验原则可以迫使他去追逐这些经验原则的吸引诱惑,但是他从不能被期望去服从任何东西,除了服从理性的纯粹实践法则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