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谨寝室。也就是节制、戒绝性生活。一般规定妇怀孕三月后,夫妻分居,停止性生活。陈弘谋《五种遗规》曰:“子妇人妊子之时,谨寝室,严视听,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其中“谨寝室”,主要指节制或停止性交。古人认为性行为不洁,有碍于胎儿的成长,不利于培养出操行高尚的后代。同时,妊娠中晚期的性交活动对胎儿身体的发育以及母体的健康也有直接影响。此外,孕妇要“居处简静”,寝室里忌剧烈动荡、吵闹等。
第二,戒淫声。此处淫声既指淫乱、不洁之声,也指各种噪音。与戒淫声相对应的,就是听诗书之声与琴瑟之乐,诸如“听诵诗书讽咏之声”、“夜则令瞽诵诗”等等,用和美的声音陶冶孕妇的情感,影响腹中的胎儿,使其养成平和、优美的性格、品德。
第三,杜邪色。邪色指淫邪、异常的视觉形象,诸如丑恶植物、异类鸟兽,操干动戈,打架斗殴、射杀生灵等。此外,兔子等使胎儿破相的物品也应避忌。与杜邪色相对,要用美好的物象来影响孕妇、影响胚胎,如“观犀象猛兽珠玉宝物,看贤人君子圣德大师,观礼乐钟鼓俎豆军旅陈设”,这样,就能够使腹中胎儿相应地形成庄严奇伟的形象、高尚纯正的品格、超凡卓越的才能。
第四,正言行。妊娠期间,孕妇“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弹琴瑟、调心神,和性情,节嗜欲,庶事清静”,“常口谈正言,身行正事”,这样,所生之子才会“忠孝仁义,聪慧无疾”、“贤明、端正、寿考”。
从以上四点看,清代前期汉族民间流行的胎教习俗比之前代,已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3.贺生送“百家衣”
孕妇产期将至,娘家于当月朔日将婴儿襁褓、彩衣、花生、红枣、栗子、桂圆、彩蛋等装在彩盆中,覆以剪纸,送至女家,以讨早生贵子之彩。送礼者还要带笙一具,吹着进门,表示催生。
当婴儿降生后,产妇主家要举行为新生儿祝福、为孕妇驱邪的仪式。江南地区,主家要携喜蛋、酒菜到外婆家报喜。安徽《叶集镇志》曰:“富者生儿育女则大送红蛋报喜,以示多子多福。”所携喜蛋,若得男则单数,若得女则双数。外婆家得知喜讯,要回送双倍喜蛋、衣裙。主家要将这些喜蛋分送给邻里亲友,男单女双。邻里亲友则以火腿、白鲎、核桃、桂圆、红糖、索面之类回赠,称为“汤盆儿”。有的地区还要回赠碎布供主家缝“百家衣”,回赠铜钱供主家购“百家锁”,给婴儿穿戴,谓可防病避灾。翟灏《通俗编》中说:“百家衣,小儿襁褓也”。翟灏:《通俗编·服饰·百家衣》。民间认为,穿上百家衣,可使婴儿长命富贵。
江西小孩出生,主家要以白米7粒、红茶7叶包成礼包,分送亲友。亲友回赠铜钱百文或十文不等供主家购银锁,挂于婴孩的颈上,以此防病避灾。锁正面刻着“百家宝锁”,反面刻着“长命富贵”。婴儿出生3日后,要举行三朝礼,为婴儿举行洗三仪式。
4.满月剃头留“百岁毛”
婴儿满月要请亲友吃满月酒,叫做“作满月”。亲友则要送鞋帽、糕团、饰物、金银等贺礼。满月这天要给婴儿剃头。剃头时,在婴儿前脑门上留一二寸大小的方形胎毛,象征婴儿长大后会为俊杰。剃下来的胎发团成团装进金银小盒,用红绿丝线挂在堂屋高处,使婴儿长大有胆识,或挂入婴儿帐中辟邪。剃头后,要给婴儿穿红着绿,上街兜“喜圈儿”。在北方,小孩满月剃头时,若是男婴,则要将婴孩脑袋后边的一撮头发留住,叫做“百岁毛”。因家人担心婴孩会夭折,故留百岁毛以禳解祈寿。若是女婴,则满月时要用胭脂涂唇。以此来镇住多嘴魂,使女婴长大后,不多嘴、不贪食,行为规矩。清《直隶通州志》记载:“(女孩满月)以脂涂唇,曰:毋多言。”河北一带还有为满月女婴穿耳的习俗,以此训诫女婴长大后不得偷听别人谈话。清《直隶通州志》载:“满月……女子穿耳,祝曰:毋侧听。”
5.寄名神佛挂“过寄袋”
清代汉族社会民间当婴儿出生后,家人担心他有不测,或夭亡,或多病,于是,将孩子在神或僧道前寄名为弟子(但不剃发出家),以求长命。寄名习俗明代就已有之,清季更为流行。寄名时,其父母要携带小儿到庙里烧香。先得小儿生辰八字具文书奏名于神前,并用红布制成一袋,将小儿的出生年月日写好放在其中,然后悬挂于神橱上,俗称“过寄袋”。接着,僧道要为小儿取名,并将道髻、道衣以及刻着“金玉满堂”或“长命百岁”的银项圈,或锁形饰物,或符录赐给小儿,小儿呼僧为“寄爷”。从此寄名关系成立。《红楼梦》第二十二、二十九两回都曾提到宝玉的寄名,二十二回曰:“过了一日,有宝玉寄名的干娘马道婆到到府里来……”;二十九回曰:“张道士哈哈大笑道:……寄名符早已有了,前日原想送去,不承望娘娘来做好事,也就混忘了。”
6.周晬抓周沿旧制
婴儿长到周岁时,家人又要举行周晬之礼,庆贺祝福一番。清代汉族民间的的周晬礼比较隆重。浙江萧山,这天要“设祭祀神飨祖,岳家戚族则均以礼物相馈送,乃设燕飨之。其所赠衣履较弥月时为大,非曩月一寸之冠,一尺之服矣。”周晬礼上流行最普遍的礼俗是“抓周”。抓周,清使又叫“拈周”,“试周”,“试晬”等,是一种卜定婴儿未来前途职业的礼仪习俗。此俗最晚出现于南北朝时期,至清时仍有延续,且没有太大的变化。
7.男子贺号、女子开脸
古代汉族男子“二十而冠”《礼记正义》卷二八《内则》。而“冠者,礼之始也”《礼记正义》卷六一《冠义第四十三》。通过冠礼,则意味着已是成人。因此冠礼成为古代汉族社会极为重要的人生仪式之一。自唐宋以降,冠礼渐废。到了清代,部分文人痛感“少长之节废,而俗不知让”,实由源自冠礼之废,故提倡恢复冠礼。如雍正、乾隆年间,直隶威县有刘调赞着《礼仪着》三卷,其中《冠礼》一卷详细记述了冠礼的有关细节。“其友田夔庵慕之,令其子莘蓝等皆行行冠礼,并请刘调赞为宾云。”民国《威县志》。顺德府“士大夫家偶有行者,只具牲醴酬祖。”乾隆《顺德府志》束鹿县“男子十五至二十届冠期,卜吉,束发加冠,即古三加遗意。”嘉庆《束鹿县志》。四川犍为县士大夫家间有行冠礼者,“届期,延里中有齿德者为宾,娴礼乐者为赞。冠毕,赠以字,如《家礼》。”嘉庆《犍为县志》。而一些地方虽冠礼不行,但某些习俗则多少反映出古代冠礼之遗风。如山西大同县,“冠礼虽久不行,然子初生,取乳名,呼不连姓;及就傅,始名连姓呼之,曰官名;成童后,所业稍定,乃字,仅朋辈呼之,父师之前仍名也。此犹有古意也。”道光《大同县志》。直隶亦多有“送号”、“贺号”之俗,即男子20岁而字,邻里族党将所有及冠者的年龄、名字书于红纸,榜示通衢,亲友具酒食相贺,可知其为冠礼之遗风。
女子则不加冠而行笄礼,也是成年的标志。行笄礼的年龄比男子的冠礼为早,大约十五岁左右。其礼远不如及冠礼那样隆重,只是将原来披散或扎成“总角”的发式改成高绾在头顶,用笄簪住,表示已经成人,到了可以婚嫁的年龄。清时汉族社会女子的笄礼,也多附于婚礼,很少有单独行之者。一般情况是女子出嫁临行前“上头”、“开脸”,精心收拾一番,实际上这个过程就是古代笄礼的内容,只不过人们把它当做新婚之时的妆扮罢了。
二、婚姻风俗
男女嫁娶,结为夫妇,称为婚姻。清代汉族社会仍然实行的是封建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虽然采取一夫一妻制,但却以权势和财产为基础,受到男尊女卑的伦理观念的支配,体现出婚姻双方的不平等。婚姻的目的并不考虑男女爱情,而主要强调“广家族”、“繁子孙”、“求内助”、“别男女”、“定人道”。也就是把巩固家族、传宗接代、找治家帮手、防止家族血统混乱等放在首位。
1.婚制如旧
清代汉族社会基本遵循一夫一妻的婚姻之制,但也有一夫多妻的现象存在。婚姻的缔结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之间不得私下爱慕,自行配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清代汉族社会通行的原则。婚姻的缔结通常先由父母决定,再通过媒妁传言;或者先经媒妁搭桥,再由父母决定。婚姻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对自己的婚姻没有直接表示意见的权利。所谓“父母之命”,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所拥有的决定权,是父权在婚姻上的反映。而且“父母之命”可推及父母以外的其他尊长,包括祖父母、叔伯乃至兄长等人。如左宗棠《与宽勋同书》曰:“凡诸孙论婚,经先禀知,均勿径许。”《左宗棠全集·家书》,第216页。《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以余亲主婚。”张友渔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代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9页。
重视“媒妁之言”是清代汉族社会在缔婚时必须遵循的习俗。故民间有谚曰:“男子无媒不取妻,女子无媒老不嫁”、“天上无云不行雨,地上无媒不成亲”。因此,社会上“重媒妁”蔚然成风。如《清稗类钞》曰:“湖南醴陵之婚礼,重媒妁,慎门阀。”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第1999页。
清代汉族社会的媒人分为官媒、私媒两种。清代的官媒是由政府当局在特殊情况下设置的媒人,主要掌管边远地区的“遣户”。“遣户”是指流放到西北边疆的罪犯。由于这些人中未婚男女数目多少不等,被官府称为“雀角鼠牙之讼”的争婚案件不断发生。为了平息争讼,清政府特设媒官专司其事,规定“遣户”人等,非官媒所指配,不得私相嫁娶。清代私媒是指社会上的职业媒人。媒人又称“月老”、“冰人”、“冰”,《聊斋志异·寄生》云:“父遗冰于郑;郑性方谨,以中表为嫌,却之。”
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缔婚原则下,清代汉族社会各地区、各阶层的各类缔婚禁忌甚多,主要有:
社会等级限制:官民不婚,士庶不婚,良贱不婚,满汉不婚;
血缘关系限制:同姓不婚,宗亲不婚,尊卑不婚,姑表姨表异母兄弟姐妹不婚,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不婚;
人生礼俗限制:居丧期间不准嫁娶,祖父母及父母犯死罪被囚禁时不准嫁娶,配偶丧期内不许嫁娶,帝王丧期内禁止嫁娶等;
社会习俗限制:有通奸关系的男女不许结婚,不许与在逃女子结婚,僧侣、道士、尼姑不许结婚,男女双方生肖属相不合不许结婚等。
以上婚姻禁忌中,社会等级方面的限制,是由清朝统治者以法律形式做出的定规,直接反映了清代汉族男女婚姻的社会意义。
清代汉族社会的婚姻制式,主要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从夫居一夫一妻制,也有童养婚,娃娃婚,入赘婚和纳妾等婚姻形制存在。
童养婚是指女子在幼年时被夫家收养,到长大时成婚。童养婚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或者处于经济的考虑,或者为了得到真正的处女,确保新娘贞操纯真。但民间的童养媳多是出于经济的原因。童养媳从小来到男方家,被抚养长大,直到结婚。她们多数受到不平等待遇,常被喝斥、打骂,有的甚至被虐待,处境悲惨。
直隶地区还流行“十八姐姐三岁郎”的娃娃婚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第1993~1994页。《清稗类钞》曰:“燕、赵之间,居民家道小康者,生子三五龄辄为娶及笄之女。家贫子多者辄利其聘赀,从俗遣嫁焉。女至男家,先以父母礼见翁姑,以弟呼其婿,一切井臼、烹调、缝纫知识悉肩任之。夜则抚婿而眠,昼则为之着衣,为之饲食,如保姆然。子长成,乃合卺。其翁姑意谓雇人须工赀,又不能终年无归家之日,惟聘得贫家女,则所费不多,而指挥工作可以如意。故但计樽节,而子女年龄之相当与否,均置不问。”
入赘婚,是指作为婚姻一放的男子上门到女方家,以身为质,俗称“上门女婿”,“倒插门”等。入赘的原因多是由于男方家中贫困,付不起沉重的聘礼,只好出赘。而招婿之家或因无儿,招婿生孙,以承后嗣;或因父母宠爱女儿,不想让她外嫁等,故女方家谓“招女婿”、“布袋”。清人王应奎解释“布袋”系“补代”之讹传,“人家有女无子,恐世代自此绝,招婿以补其代,故谓之补代。”王应奎:《柳南续笔》卷一。
在清代汉族社会中,官宦富绅家庭男子纳妾现象比较普遍。如《红楼梦》中,宁容二府的几个男主人,如贾赦、贾敬、贾政及贾链、薛蟠等,都是多妻多妾者。甚至在一些普通人家中亦不乏纳妾现象。据有关家谱资料记载,湖南湘乡陈氏九至二十世中,结婚两次以上有42人,其中6人纳有侧室;浙江山阴王氏,在有两次以上婚姻的26人中,有侧室的为6人;桂林张氏的13人中,有侧室者5人。郭松义:《清代人口问题与婚姻状况的考察》,《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
在汉族社会中,离婚的决定权向来在男方,所以又称之为“出妻”、“休妻”“绝婚”等。清代汉族社会的离婚仍然沿习传统的“七出”、“休妻”做法。所谓“七出”是指将妻子赶“出”家门的七项理由,具体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嫉妒、恶疾。这些规定绝被列入清代国家的律法之中,是清代封建王朝礼制的组成部分。因此,只要符合“七出”中的任何一条,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把妻子“休”掉。
2.婚礼如“六礼”
汉族传统婚俗有“六礼”之说,其中纳采系男方向女方提亲,送礼;问名系女方同意考虑,告之该女生辰八字;纳吉为男方将男女生辰八字送去占卜,卜得吉兆后通知女方;纳征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请期则为男方定成婚吉日,备礼告女方;亲迎就是届日男方往女方迎娶新妇。清代汉族从官吏到平民其婚姻礼俗基本遵循“六礼”,但也有所更张、增减,而趋向更加繁复热闹,使婚礼成为人生第一大喜庆。
清前期民间婚姻礼俗依次是“说媒”,又叫“保媒”、“提亲”、“保亲”。由媒人到男女双方家中提亲。提亲时要向另一方介绍这一方的家庭情况、人品、生辰八字和属相。接着是“通草贴”,又叫“发草八字”。女方初步同意,通过媒人用粗纸将生辰八字写给男方,即为“通草贴”,男方也通过媒人以草贴回复女方。再是是“合婚”,又称“合八字”。男方将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送之问卜,得吉,则通知女方。然后是“换帖”,又称“过年庚帖”、“过细帖”,即“六礼“中之“纳采”。男女双方择吉日交换定帖,随后下定。帖为龙凤红纸或泥金龙红纸,故也称“传红”。帖上写有门第、姓名、生辰八字,有的地方还写有三代名讳、官职以及妆奁财产等。男方随帖赠给女方24块银元和10样礼物,如裙料、袄料、喜裤料、绸缎衣料、绸缎裤料、绣花带、绣花巾各1,手镯副,戒指1对,头饰1套等,取十全十美之意。换帖后相亲,相中了,男方便赠女方金钗,叫做“放小定”,相不中,送彩缎两匹,叫做“压惊”。
换贴以后,就要下定。“下定”即定婚。男方赠女方首饰如意,江南地区多为1锭银,1柄金如意,取“一定如意”之意;北方如营口,下定又叫“押匣子”;男方送女方两只匣子,一只装庚名帖;一只装礼银,女方1岁1两。富贵之家更以绸缎、首饰等装8礼盒、10礼盒加双羊,送往女方家报定。女方收了男方定礼,则需“回奉”,设宴招待男方,叫做“吃成饭”,并赠送男方文房四宝、面娃娃、糕塔、面石榴、麸盐等。面石榴象征多子多福,女婿先吃一个,其余切片分送给邻居,表示婚事已定;麸盐洒在公婆妯娌头上,表示有“福”有“缘”。清时汉族社会一经定婚,双方即不得反悔,否则便为赖婚,可上诉官府。从定婚到结婚,日期有长有短,其间由媒人往来传话,年节互赠礼品,叫“追节”。
3.婚礼铺张排场
清代男女结婚要举行婚礼。婚礼前要“送日子”,又叫“报日子”。即男方择定迎娶日期,写在龙凤帖上送往女方,叫做送“知帖”,并随帖送去4抬或6抬、7抬食盒,内装龙凤喜饼、茶叶白糖、花生、栗、红枣、桂圆、藕、山药、猪羊腿等。女方收下知帖,即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