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民党中央电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电”)总管理处、董事会。该管理处位于福州路汉弥尔登大厦362号(现江西中路220号)该办公地原为抗战时期川喜多长政、张善琨合作开办的伪中华影片公司(华影)发行代理处办公地,1945年为国民党中宣部接收,1947年4月原国民党中央电影摄影场改组为中央电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后,成为其总管理处办公地。,接管后成为军管会文艺处办公场所。董事会位于华山路今上海戏剧学院内。交接人为原中电总管理处秘书陈锡芳、机要股股长张家浩,接管人为军管会文艺处处长于伶,联络员为张芳青、王志初等。
(2)中电第一制片厂。位于天通庵路429号(现宝通路449号上海电影技术厂址)。交接人为原中电一厂办公室主任兼新闻片组组长唐煌,接收联络员为王迪。该厂拥有全国一流的洗印、混录、剪辑设备,且保存完好,被完整接收。
(3)中电第二制片厂。位于建国西路354弄。交接人为原中电二厂厂长徐苏灵,接收联络员为张客、夏天。该厂主要设备已于接收前迁往广州。
(4)国民党军委会中国电影制片厂(简称中制)。位于金司徒庙(今康定路万春街)。交接人为原中制代厂长卓世杰,接收联络员为张朴。接收前,该厂已将从美国新购进的6批设备迁往广州。
(5)国民党上海市教育局所属电影放映队。
第二类:国民党公营驻沪电影机构(4家):
(1)国民党行政院所属电影检查所(电检所)驻沪办事处。位于福州路江西路口新城饭店内。
(2)中华教育电影制片厂(中教)驻沪办事处。该处由美新购全套电话教育设备,共计400箱,重70余吨,未及转移,藏匿于上海国立高级机械职业学校内,接收时被查获。
(3)中华农业教育制片厂(农教)驻沪办事处。此处不久前也从美国购买回价值280万美元的电影器材,接收时已转移。
(4)国民党西北公署所属西北影片公司驻沪办事处。交接人员为该处处长方一之,导演何非光。
第三类:伪公私合营制片与发行机构(3家):
(1)上海实验电影工场(又称“大众实验电影工场”,简称“上实”)。位于福凯生路(今淮海中路)2006号,为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与三青团合资开办。后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长期借贷度日。1949年1月,董事会决定将部分机器设备作为1948年欠薪抵押,将产权转移给该场职工自行经营,更名为“大众实验电影工场”。上海市文化局电影管理处:《关于大众实验工场及上海实验电影工场之历史演变概况》(1955年12月17日),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172135。
(2)中华电影工业器材公司(简称“电工”)。位于斜土路2567号,总经理为金祥泉。主营业务是电影器材修配。经查实,该公司有49%的股权为私营资本,股东有吴性栽、夏云瑚等人。按照政策私人资本不在接管范围,报经电影局决定将“电工”作为试点单位进行公私合营(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3)中国电影联合营业处(简称“联营处”)。该处是由“中电”与“昆仑”、“文华”合资的发行机构,接管后官僚资本部分归入稍后成立的华东影片经理公司管辖。
此外,文艺处接收对象还包括4处国民党公营电影院:(1)原国民党中央大选委员会直属文化会堂(乍浦路341号,后为解放剧场),(2)国民党市政府社会局所属民光影剧院(乍浦路海宁路口,后为胜利电影院),(3)国民党市政府教育局所属海光大戏院(海宁路四川北路口),(4)国民党市政府转租私人经营的国际大戏院(海宁路,后为国际电影院)。作为接管敌产的尾声,1951年1月抗美援朝运动开始以后,军管会文艺处又奉命对米高梅、雷电华等美国八大影片公司及英国鹰狮公司驻沪发行处实行了军事管制。
敌产接收历时半个月,于1949年6月中旬结束。经请示中宣部,决定将原中电一、二厂、中制、上实等5家制片机构统一改组为上海电影制片厂;原国民党公营电影院隶属华东影片经理公司,另将南京接管的各制片厂房地器材也拨归上影经营。钟敬之:《人民电影初程纪迹》,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页54。经过5个月的筹备,军管会文艺处于1949年11月16日在天通庵路原中电一厂举行大会,宣告国营上海电影制片厂(简称“上影”)成立。
上影成立之初,厂本部设在梵皇渡路618号(今上海美影厂址),下辖五个电影摄影场:一场(中电一厂)、二场(原中制)、三场(原上实场)、四场(原中电二厂)、五场(原电工)。厂本部组织机构与主要负责人如下所示:
表1上海电影制片厂组织机构示意图《布告“干”字第8号》(1950年5月23日),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177147。此处图表显示的上影组织机构与上影建厂初期的略有不同,主要将原有两处两室改为行政处和制片处,另设艺术、制作两个委员会。调任蔡贲为秘书长,艺委会主任陈白尘,副主任张骏祥(同年11月增任)。艺委会委员有:于伶、瞿白音、金焰、王云阶、特伟、苏理、高维进、陈叙一。制作委员会主任周达明,副主任朱今明。
表2上海电影制片厂处级以上干部名单《国营上海电影制片厂处级以上干部名单》(1950年5月),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177148。
姓名职别
于伶厂长
钟敬之副厂长
徐韬秘书长兼艺术委员会副主任
蔡贲副秘书长
卢怡浩行政处处长
张菊生行政处副处长
朱今明制片处处长
魏曼青制片处副处长
苏理制片处副处长兼一场场主任
许平前办公室副主任现党总支书记
陈白尘艺术委员会主任
张骏祥艺术委员会副主任
周达明制作委员会主任
朱今明制作委员会副主任
上影的行政管辖权,按照1949年底文化部《关于中央与各大行政区在电影事业管理上之职权划分问题》中的规定,国营电影制片厂为全国性企业,由文化部责成电影局统一领导,同时交各大行政区文教部指导。双方在职权上有所划分,电影局着重抓生产计划、剧本与影片审查、干部调配、全国的统一发行和放映四个方面,地方主管全年经济收支与制片厂的日常行政。从1950年3月起,上影改由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直接管理,由上海文化局电影事业管理处负责监督指导。
建厂初期,上影全厂共有职工750名,除上述处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主要成员还有:制片处主任蒋君超;摄影科长冯四知;录音科长丁伯和;美工科长韩尚义;剪接科长邬廷芳;演员组长金焰、副组长卫禹平,组员有舒绣文、柏李、冯喆、凌之浩等;新闻片组长高维进;翻译片组长陈叙一,特约演员邱岳峰;美术片组长特伟为筹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电影局将东影美术片组21人调往上影,故上影美术片组迟至1950年3月才正式成立,同年5月,其办公地由汉弥登大楼迁至天通庵路摄影一场。、副组长靳夕、动画技师万超尘;音乐组组长王云阶(后由葛炎接任)等。《布告“干”字第1、3、6号》(1950年1月14日、2月10日、3月15日),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177147。建厂后不久,又陆续有白杨、项堃、温锡莹、束荑等著名影剧演员,以及张望、王力等原华东军区文工一团的文艺干部、东北电影制片厂美术片组等单位和个人陆续加盟,使得上影创作力量得到迅速加强。
上影成立2个月后,便立即着手组建了两个故事片摄制组,分别开拍影片《农家乐》和《团结起来到明天》两部故事影片;新闻组则完成了《新闻简报》第一号的摄制;到1950年4月,翻译片组又首次完成两部苏联影片《小英雄》(又名《团的儿子》)、《巴甫洛夫》的译制;8月,美术片组首次完成动画短片《谢谢小花猫》的制作。截止到1950年底,上影共完成故事片8部,翻译片11部,动画片2部,木偶片1部,大型纪录片1部,新闻简报19部,成功地迈出了建厂以后组织影片生产的第一步。
二公私合营:以“长江”为试点
如前所述,在对国民党官僚电影机构进行接管的过程中,军管会文艺处发现原“电工”资产中含有部分私营资本,是一家属于公私合营性质的电影制片机构。为了便于管理,军管会将“电工”编为上海电影制片厂第五摄影场,委托上影对其进行代管,场主任由瞿白音担任。1949年11月上影成立之后,摄影五场也相应组建了一个临时管委会,负责处理原“电工”器材造册与股权资产清理核算事项。临时管委会在上海有关报刊上刊登公告,要求原“电工”私人股东前来登记确认股权,并配合管委会展开清产核资工作。
经临时管委会查实,“电工”摄影场抗战前最早属“电通”公司所有,著名影片《桃李劫》便是在此拍摄的。后电通公司搬迁,另辟新址,该场地便长期由“新华”老板张善琨租用。日军占领租界后,张善琨奉命组建伪“中联”公司,原“新华”董事陆元亮被迫退出,与叶景唐、吴邦藩、史廷磐、严鹤鸣、韩兰根、张丙生、马昭俊、李大深等投资人,于“电通”摄影场原址创办中华电影工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由陆元亮、严鹤鸣担任。这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影机械、器材的修配,并无拍片业务。抗战胜利后,该公司被国民党接收特派员罗学濂、吴树勋接收,并与前各投资人联手改组为公私合营的中华电影工业制片厂(又称中华电影工业器材公司),总经理由私方股权人马昭俊担任。主营业务除保持电影机械器材修配以外,又在“电通”摄影场原址翻修了两个新摄影棚,先后外请马徐维邦、岳枫、孙敬等导演拍摄了《春残梦断》、《森林大血案》、《寒山寺钟声》三部故事片。同时,两处新摄影棚也由“文华”租用拍片。
接管时,“电工”场地、器材等财产总值共计142124个折实单位“折实单位”是一种以实物为基础的货币计算单位,一个折实单位包含中白粳米1升、生油1两、煤球1市斤和龙头细布1市尺。上海市1949年6月14日开始实行“折实单位”货币计算办法。当天,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挂出折实单位牌价为302元,同时人民银行举办折实单位储蓄存款。以后各单位发放工资和私立学校收取学费等都按折实单位计算。该办法于1952年4月停止实施。(约合1768美元,7.433亿人民币)。其中,公私股权比例为:公产占总资产的59.885%,私产占40.115%。考虑到军管会接管后为了维持职工生活及场地设备维护、管理所付出的运营成本,以及设备折旧、财产贬值、个别私人股份无人认领等具体情况,临时管委会决定对该厂公私股权进行重新评估,将其中无人认领的私人股权转为公有。经调整,原“电工”公私股权比例被重新确定为公方占76.35%,私方占23.65%。《公私合营长江电影公司公私股权比照表》,上海档案馆(档案号不详)。私方股权人经股权登记确认为股东的有任宗德、夏云瑚、马昭俊、吴性栽、吴邦藩、李大深等共33人。《公私合营长江电影公司已登记私股股东名单》,上海档案馆(档案号不详)。
1950年6月,在“电工”清产核资完成后,上海文化局电影事业管理处上海文化局于1950年3月2日正式成立,夏衍兼任局长,下设电影事业管理处,于伶兼任处长,办公地址为石门一路182号,原军管会文艺处电影室领导职能转归该处执行。经报请中央电影局和上海市文化局批准,决定成立长江影业公司作为公私合营试点单位,并于1950年8月20日举行成立大会。新成立的长江公司依然采用股份制管理,董事长由于伶兼任,公方代表蔡叔厚、私方代表吴邦藩分别就任常务董事。另有公方代表6人和私方代表7人组成董事会。任命李伯龙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下设承担制片生产业务的长江电影制片厂,由瞿白音瞿白音1950年底调中央电影局艺委会任导演,厂长一职由徐桑楚接任,章杰任副厂长。、徐桑楚出任制片厂正副厂长,徐桑楚兼任党支部书记。厂址仍旧是原“电工”旧址,位于斜土路2567号。1953年组建上海科学教育制片厂后,该厂址划归科影使用,直至今天。
长江公司成立后,为了迅速开展生产,按计划完成创作任务,同时也为更好利用已有场地设备,增加私方股权人的经济收益,保证原“电工”职工的基本生活,从1950年6月开始,长江公司与上海第五摄影场签订合同:双方结成租赁关系,由五场将场地租与长江使用,长江每年支付定额租金给五场。两家在业务上紧密合作但暂不合并,但上影五场原职工全部转入长江公司,由长江支付薪酬。长江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电影局提供,但具体方式是由双方订联合投资合同,采用的是类似今天“项目投资管理”的注资模式。该合同于1950年7月8日签订,里面规定,中央电影局与长江公司双方联合投资拍摄4部影片,前3部影片摄制成本不超过20亿人民币,发行收入作为第4部影片的再生产投入,双方不再另行投入资金。长江公司的投资股份,以第五场场地设备使用冲抵现金,投资比例为制片成本总额的12%。4部影片全部完成后的发行收入,由长江和电影局双方对半分成。《文化部电影局与长江影业公司生产总合同》,上海档案馆(档案号不详)。
但是,从相关史料文献上我们发现,此项联合投资制片计划似乎执行得并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在于公私双方在联合投资生产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均衡。再者,由于制片管理和其他方面的因素不尽完善,也造成了制片执行过程中在成本控制上出现了问题。1950年9月,长江公司修订本公司章程草案时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文字表述:“当生产脱节,或生产时间过长致影响影片成本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目前统由公方负担,而对私人投资部分,则绝对保本保息。”对此,上海文化局电影处的审查批示意见认为:“这样公方明显吃亏了,与公私合营企业的精神不符。”上海市军管会/文管会文艺处:《关于办理并审查电影制片业登记工作的报告》(原档案无日期,据推算该文上报时间应为1951年9月),上海档案馆(档案号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