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不同的发展过程。中世纪前古罗马帝国包税人的股份委托公司是公司的胚胎形式,雏形公司源于中世纪欧洲大陆的地中海沿岸和海上贸易,由家族营业团体、船舶共有和康枚达的经济组织演变而来。19世纪中叶,英国股份公司法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公司向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发展,到19世纪末股份有限公司逐渐趋于成熟。从公司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过程是渐进的。在业主制下,其基本特征是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一体性,公司的各种契约活动的责权利由业主一人行使和享有,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制下,合伙人共同工作,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明显的分离。上述企业组织形式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所有交易外部化,亦不存在经营者及其业绩评价问题。随着企业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及资本的不断积累,企业规模日益扩大,企业所有者完全独立地、有效地控制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越来越受到其专业能力、组织能力、个人精力的限制,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高效率的专业化层级组织来取代业主制及合伙制下的简单管理组织,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成为必然,使公司制应运而生。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特点在于公司制企业是独立于出资者自然人形式的经济、法律主体,其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出资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制下,所有者基于公司发展和获取更高投资回报的需要,不得不将公司日常管理权和决策权委托给经营者,从而产生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詹森和梅克林(JENSEN&MECKLING)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委托者)聘用另一个人(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种服务,包括将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一方面所有者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及资本运作过程相脱离,只能通过选举董事等间接方式体现其意志,而经营者实质上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所有者目标与经营者目标可能存在不一致。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所确立的代理关系首先是一种利益关系,能够提高双方总收益。委托人需要确定一种报酬机制,以激励代理人的行为,最终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则根据报酬机制的导向选择其行为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所确立的代理关系同时还是一种契约关系,以契约的形式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契约是不完全契约,原因在于:其一,由于代理人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其目标函数与委托者目标函数不可能完全一致;其二,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可能产生职务怠慢、损害和侵蚀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倾向”;其三,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使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并监督,这样就可能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由此带来了代理问题,产生代理成本。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问题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问题。为了解决代理问题,使代理人的目标最大程度地趋同于委托者,委托者必须建立一套制衡机制来约束和规范代理人的行为。一般而言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管理主要通过选聘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实现。选聘机制即按照规定的程序挑选和聘任经营管理者;激励机制包括有吸引力的薪酬和物质待遇,以及相应的权利配置和业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体现为对经理人决策行为的控制和经营过程的监督。而这三种机制作用的发挥都以评价机制为基础,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做出评价,成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有效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同样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通过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形成企业所有权代理,同时,所有权代理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管理企业。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委托者的虚化与缺位使得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在国有企业中更为突出,人浮于事、在职消费、甚至贪污腐败等渎职行为大大提高了代理成本,毁损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因此,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科学客观地评价,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有效激励的要求就更加迫切。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以及代理问题在国有企业中日益凸显是进行国企经营者业绩评价的直接动因,不断加强和完善经营者业绩评价是保证委托代理关系有效性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