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己方承担的义务并取得己方应有的权利。这就是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条件
合同履行有以下条件:
(1)同时条件指合同中要求合同双方同时行动的条款,如销售合同中的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卖方只有准备好交货,才能要求对方付款;买方只有准备好付款,才能要求对方发货。
(2)先决条件要求某事件或某行为要发生在履行前。如发货方5月份发货,收货方要在4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到对方。
(3)后随条件如合同中的品质索赔期限,规定为货物到达后,收货人在30天内可向交货方提出索赔,如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便失去了索赔的权利。
2.合同履行的原则
在中国,合同的履行贯彻着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也称实物履行,即当事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上是什么标的,就交付什么标的,不能改换标的。只有当实际履行在事实上已不可能,或法律规定违约只要赔偿损失时,才能以偿付违约金作为补偿,但这不是代替履行。在贯彻执行实际履行原则时,还要从实际出发,有时过于强调或机械地执行实际履行原则,会给需方造成损失。如,对某一季节性很强的产品,供方未能按期交货,销货旺季已过,供方的继续履行对需方会造成积压,需方可要求供方偿付违约金,而不再要求交货。
(2)适当履行原则
即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按数量、期限、价格和包装等要求,用适当的方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人不得以假乱真,否则权利人可以拒绝接受。当事人只有按合同规定切实履行,才是完成了合同任务。没按规定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都被视为违约行为。适当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衡量尺度,是判定合同履行和违约的法律标准。
(3)协作履行原则
即合同双方要协作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合同双方各有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具体的利益也各不相同,但是,双方要按上述原则承担义务,还应对另一方履行义务,并提供帮助,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对引起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要给予提出和制止。如果在履行时发生了分歧,双方要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避免影响合同的履行。对于国内合同应按上述原则来履行合同。对国际合同的履行则要根据各国的风俗和禁忌,在合同制订前,创造合同履行条件。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要按合同的条件、时间、地点、方法完成自己的义务,取得自己应有的权利。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就构成违约,要承担法律后果。为了实现合同要达到的经济目的,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规定条款时,先要实际履行,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允许用其他财物代替或折合现金。特别是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时,就更不能用其他物品代替。其次要按照约定的条件全面履行也称适当履行,即用适当的方法履行合同。没有按规定去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在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条件下,可提前或推迟履行合同。合同双方违反上述条件,都是违约行为,违约方要按约定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还应该协作履行合同。
3.合同履行的程序
合同的履行包括备货、报验、审证和改证、装运、制单结汇等程序。
(1)备货备货是指签订合同后,出口方为了保证按质、按量、按时交货,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品质、包装和交货时间要求,进行货物准备。
(2)报验是指出口的货物如果是要经过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向商检局报验,取得商检局的检验合格证后,海关才能放行。
(3)审证和改证审证是指在收到买方信用证后,应以销售合同为依据,对信用证内容审查,要求信用证的内容与出口销售合同一致,除非征得出口方同意,否则不能随意改变其内容。审核信用证工作是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决不可粗心大意。在审核时,如发现严重错误,应坚决要求修改,通知对方改正,在收到修改过的信用证通知书后装运货物。
(4)制单结汇在货物出运后,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结制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银行议付和结算。议付在国际贸易上指出口地银行购买出口人出具的汇票和货运单据。中国则指中国银行在审核信用证下的单据后,将汇票或单据寄往国外开证银行或指定付款银行办理索取货款的手续。结汇是出口人所得外汇,按规定卖给国家指定银行。当银行收到货款后,将外汇折成人民币记入该公司账户,并通知该公司。由于缮制单据关系到货款收回,因此,单证工作异常重要,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