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前文
合同的前文又称约首,应有序言、名称、缔约日期及地点、地址等。在前文中要把缔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写明,因为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名称和地址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同时,明确规定缔约地点。因为合同中对适用法律作决定时,根据法律和贸易惯例解决,可适用签合同缔约地国家的法律。
2.合同的正文
合同的正文规定交易的条款,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条款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和一般交易条款。
(1)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实质性问题,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它包括品质、价格、支付、装运、数量、包装、索赔、保险、检验、不可抗力和仲裁等内容。这些内容在合同中必须列明。现就这些内容说明。
(2)品质条款。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等。在凭样品买卖时,应列出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凭标准买卖时,应列明引用的标准,对某些商品如农产品、工业原料等还要定明交货的品质。
(3)数量条款。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交货的数量和计量单位。约定计量单位的数量或重量,约定滥短装条款的解决办法。
(4)包装条款。约定运输包装的方法,运输包装的尺寸、包装材料、式样等。约定销售包装的方法,包装内的容量、包装的填塞物。总之,在包装条款中,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费用的负担、包装规格和运输标志等内容,要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包装费用正常情况下都包括在售价内,合同中不需要另行列明。按惯例,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确定。
(5)价格条款。约定计价的币种、价格条件的种类、计价的单位、价格的构成和价格变动风险的承担。
(6)装运条款。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期限、运输方式、分批装运、装卸率、装运通知和装运单据等。
(7)支付条款。主要的内容是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付款币种及约定支付条款的中间银行。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或某商品买卖合同所共有的记载事项。这些条款应印在合同的背面,它包括:
(1)检验条款。凡进出口货物都要检验。对外贸易商品检验,是指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检验条款的内容主要有检验机构、检验权、标验方法和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时间和地点以及检验费用的负担和检验的法律效力。
(2)保险条款。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主要是货物运输保险。货运保险按运输方式分为海、陆、空等,最主要的是海洋运输物保险。在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的种类、约定投保人、理赔地点、保险的币种和保险公司。
(3)准据法条款。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
(4)索赔条款。索赔是指买卖中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向对损失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理赔是指对货物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受理索赔要求。索赔条款中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后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责任,索赔条款包括索赔的依据,期限,办法和金额等。索赔的依据是指提出索赔时具备的证据及出具证据的机关,如商检局提供的检验证书。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索赔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赔偿的办法和金额,应视情况和程度灵活处理。《国际销售合同》中规定:违约方应负的赔偿金,应与损失方因他违约遭受的损失相等。
(5)仲裁条款。在履行合同中,合同双方若发生争议,按惯例,合同双方如愿通过仲裁解决,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对外贸易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合同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裁决。这种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处理得快,费用低,故仲裁成为普遍采用的方式。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的地点、范围、法律效力、仲裁人的选定方法、仲裁机构及仲裁费用的负担。规定仲裁条款时,应注意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地点将涉及法律问题。仲裁地点是指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合同双方均愿意选择在本国仲裁。若合同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协议,也可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6)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例外条款。不可抗力事故,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当事人造成,而是由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预防的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它通常包括一是由“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等,一是由“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后果,分为免除不履行合同责任和免除延期履行合同责任。
(7)违约及解除权条款。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违约的救济方法、违约的种类及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
(8)其他条款。如规定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修改等。
4.合同的结尾
合同的结尾又称尾约,包括合同的使用文字,签约的日期、份数、合同的生效日期、附件的效力及合同双方的签字。尾约的设立目的在于和约首相呼应,并表示当事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