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工商税收征管是增强县级财政实力,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和调控能力的基础
县级工商税收在县级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县级工商税收的征收管理是由县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放松工商税收的征管工作。应当讲,收和支是财政工作的两个方面,财政部门不能只管支不管收,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收入的管理,这是财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县级财政部门更应该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法宣传、税源调查、纳税辅导和建立护税网络等工作,以确保工商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当前,县级财政收入一方面增长后劲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收入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收入质量也有所下降。因此,在大力发展经济,努力培植财源的同时,必须依法治税,进一步加强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努力增加可用财力。
由于县级财政大部分是零散税收,点多面广,流动性强,征收难度非常大,这就需要财政部门必须十分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尽量使实现的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在这方面,山东省泰安市各级财税部门的一些做法可以给我们某些启示:
1.加强税源分析,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过去,在收入预算任务的落实上,财税部门经常讨价还价,财政部门往往强调要增收,而税务部门往往强调税源不足,双方甚至闹得不欢而散。针对这一情况,山东省泰安市各级财政部门自1998年以来,加大了税源调查和分析,特别是2000年通过开展税源普查试点,彻底摸清了税源底数和分布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一整套税源数据库和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由于税源底数清楚了,制定的收入计划有根有据,税务部门接受起来就容易多了,不仅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减少了税收的跑冒滴漏。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该市进一步建立了税源动态监控机制,为工商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税、地税、财政作为财政收入的三个主力军,只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才能确保财政收入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这方面,财政部门必须要主动。这几年,泰安市各级都建立了财税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共同研究解决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税务部门实施的“金税工程”、“科教兴税工程”等,在资金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关系顺了,人心齐了,工作也好开展了。
3.重视和加强零散税收的征管。受征管力量不足的制约,目前县级零散税收流失问题相当严重。针对这一问题,近几年泰安市各县市区大力推行了社会化办税,建立了县、乡、管理区、村四级征管网络,形成了政府管税、专业治税、群众护税、部门协税的新型征管机制。如宁阳县通过实行社会化办税,2001年共完成农村零散税收4238万元,其中乡镇级车船使用税增长43.94%,资源税增长27.47%,印花税增长95.85%,有力地促进了乡镇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新泰市针对个体餐饮业户账簿不全、核税困难的问题,实行了蹲点核实、评税定税的办法,减少了税收流失。
4.坚持实事求,确保财政收入质量。在现实中,县级财政收入质量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一方面与现行的考核制度有关,由于各级政府都把财政收入作为对下级政府经济工作考核奖惩的内容,致使个别县为追求“政绩”,在财政收入上弄虚作假;另一方面,有些地方不顾县级经济发展的实际,制订硬性的财政收入增长指标,而且将其上升到政治任务的高度,完不成就“一票否决”,逼得基层只有造假应付。有的县为完成收入任务,“引税”虚增收入,其直接恶果:一是加大了第二年财政增收的基数和完成收入任务的难度。水涨船高,虚收的数字只得一年比一年大,为保“吃饭”发工资,最终只好贷款发工资,甚至挤占、挪用各种专项资金。二是造成上级转移支付的减少和上解比例的增加,说白了就是“吹牛要交税”。这对本来已捉襟见肘的财政,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今后上级对财政收入工作的考核,应由原来的对整个财政收入的考核,变为对税收的考核;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由原来的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变为对税收入库率的考核。
二、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
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是县级一般预算收入的重要内容。
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有的地区由县乡地税所负责征收,也有的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农业“四税”的征收具有政策性强,季节性特点突出,工作量大等特点。
农业税是农业“四税”中的主要税种,农业税的征收,应该贯彻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兼顾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原则,包括稳定农业税负担、控制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和控制农业税以外的负担这三项内容;二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三是在计税标准、负担水平和减免规定上体现鼓励增产的原则。
农业特产税亦称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从理论上说,农业特产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农业税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课税目的和税制与一般农业税有着诸多不同之处,所以在实践中常被当作一个独立税种看待。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具有一定的季节性,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又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因此,应在征收管理中处理好季节性与经常性之间的关系,并且把规范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2003年4月3日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提出:取消农业特产税,应成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措施。现在大部分地区已具备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条件,这些地区可以先取消,少数地区一时取消不了的,要缩小征收范围,降低税率,逐步取消。这一改革举措无疑会极大地减轻农民负担,但对传统农业特产税大省影响相当大。如山东省2002年农业特产税收入13.2亿元,占全国(100亿元左右)的1/8强,而且主要集中在几个市、县,已经成为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初步测算,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后,县、市财政将减收近7亿元。
对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应该结合其特点,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农业都是实行“多予少取”或“只予不取”的高补贴、低税收或无税收的财税政策,其中尤以美国、西欧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如韩国、台湾为代表。据统计,经合组织成员国2001年的农业补贴就高达3000多亿美元,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占农户收入比重为31%,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为20%左右,欧盟为35%,日本、挪威、瑞士、韩国竟高达60%以上。因此,从长远来看,农业税宜适当调减。“九五”期间,农业税只占全国总税收的4.3%,且这一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2000年,全国的农业税仅为300多亿元,只占12000亿税收总额的2.5%。适当调减农业税,对国家税收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却可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