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收入是县级政府履行其职能的物质保障,收入的规模直接决定了县级财政支出及政府活动的范围,从而对县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我国税收主要来自于第二产业,而这部分税收大部分为中央收入。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地方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以及农业税收等,地方财政没有“当家”税种,或者说缺少主体税种。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死面多,发面少”,城建税、农业税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基本上都是不增长或增长潜力不大。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了维持财政收入的增长水平,只能“税不够,费来凑”,导致地方收入中非税收入比重越来越高。非税收入中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又多是由预算外转为预算内的,因此尽管地方财政收入连年高幅增长,但可用财力并未同步增长。2001年县级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达7.3%。但县级地方收入占GDP比重却只有4.07%,县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较弱。这主要是由于县级财政收入结构不够合理,致使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并没有带来可用财力的快速增长。新增的财政收入中,列收列支的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占有较大比重,再加上一些县“两税”比重高,造成财政收入和可用财力不能同比增长。
此外,由于县域经济发展差别很大,反映在县级财政收入方面甚至比经济差异还要大。1998年我国县级总数2496个,其中亿元县为553个,一般县897个,财政补贴县高达1040个(含国定贫困县577个)。1999年县级总数2109个,其中上述三种县分别为593个、480个、1036个(含国定贫困县574个)。县域之间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可支配财力以及人均财力,都存在很大的差距。财力雄厚的县,财政收入可达几个亿甚至几十亿,既可支持科教又可支持经济,发展有后劲。如江苏、浙江的县市区财政收入已全部超过1亿元,其中过5亿元的占一半以上;而财力匮乏的县,财政收入仅几千万甚至几百万,连基本的“吃饭”也保证不了,根本无后续财源可言。
县级财政收入在津、沪、粤的比重较低,在其他省自治区的比重较高,而且除北京的19%以外,江苏、浙江、西藏、青海、贵州、山东的县级财政收入占了当地全部地方财政收入的20%~49%以上。从中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是县域范围内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方针政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同时又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
一、县级财政收入的特点
县级财政收入主要是由税收构成的,从总体上看,县级税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税源零星分散。我国现阶段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县域经济产业结构较为单一,规模较小,科技贡献率低,这些要素决定了大部分县域经济基础薄弱,税源零星分散,单位纳税额度小,征收管理难度大。
2.征管对象点多面广。县级税收征收对象涉及千家万户,其征管难度之大、工作量之多,在我国各级税收征管中是最为突出的。这就要求县级税收征管人员,必须紧紧依靠县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网络,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3.区域性较强。县级税收从级次来讲,只是县级管理的税收;从范围来讲,它仅仅局限于县级政府管辖的区域。但由于各个县的地理位置、资源分布和产业结构差别很大,由此决定了县级税源结构也大不相同,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点。这就要求县级财税征管部门,要针对各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征管办法,使本县的税收有一个稳定的来源。
4.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欠发达地区县级财政收入中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占有相当比重。农业税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当风调雨顺、农业丰收时,农业税收便有保障;若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农业出现减产、歉收,则农业税收便大幅度下降,使县级财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这就要求县级政府一方面要大力支持农业发展,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地开辟新税源,改善税收结构,增强应变能力。
二、县级财政收入的构成
县级财政收入主要由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县级基金预算收入和县级预算外收入三部分构成。县级财政资金在保证县级政府行使职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县级财政一般收入。县级财政一般收入,是指县级财政参与县域社会产品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通过县级预算集中的货币资金。它是县级财政收入的主体,由县级财税部门具体组织征收和管理。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县域内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缴款。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工商税类收入。属于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工商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
(2)农(牧)业税及耕地占用税类收入。这类收入包括如下几项内容:一是农业税。农业税俗称“公粮”,它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二是牧业税。牧业税是国家对在牧区、半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取得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三是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并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农业税。四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五是契税。契税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按当事人双方所定契约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以上这几个税种,在实践中习惯称为农业“四税”(不含牧业税)或农业“五税”(含牧业税)。
(3)所得税类收入。所得税类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地方其他各税收入。这类收入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等。
(5)其他收入。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是指以上各类税收收入以外的零星杂项收入,主要包括工商税收滞纳金、补税罚款、规费收入、国家资源管理收入、公产收入,以及工商、公安、政法、物价、缉私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等。
2.县级基金预算收入。县级基金预算收入,是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收入。它具体包括: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地方邮电附加、农村教育附加等地方财政税费附加。
3.县级预算外收入。县级预算外收入,是指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大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收入。这是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收入。
(2)主管部门管理费收入。这是指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收入。
(3)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和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