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委党校邓廷涛
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反腐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在媒体语言和人们的记忆中,更多的是城市官员高级别、大型腐败案件。这些案件的轰动效应,吸引了人们大量的议论和关注,使得我们有意无意忽视了腐败的另一个场景:乡村腐败。本文拟以甘肃省JT县乡村腐败的分析为依据,尝试提出目前治理乡村腐败的建议。
一、乡村腐败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乡村经济能量的激活,乡村腐败日益成为乡村治理中的显性问题。据权威部门统计,甘肃省在当前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中,村官占据了案件数量的70%以上,由村官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已占农村信访总量的50%以上。具体而言,乡村腐败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干部任选腐败。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实现村民自治以来,全国农村普遍完成了6至7届村委会选举,平均参选率保持在80%左右。随着乡村社会经济行为的日益活跃,村主任这个“没品”的小官,手中权力的“含金量”逐渐提高。当上村干部,就有权决定或参与决定村里的土地转让、宅基地分配、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城乡结合部或有矿产资源的村子,当村官的油水就越大,也因此产生了诸多的村庄选举纠纷。
第二、村庄公权力腐败。村官虽小,却掌握着土地发包、宅基地安排和计划生育等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权力。这些权力在一定范围内被绝对化,又缺乏监督机制。有些村官法制观念淡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家长作风严重,村里大小事情自己说了算。农民不请客、不送礼,该得到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第三、集体资产私有化腐败。近年来该县农村最突出的腐败问题就是村官将黑手伸向集体土地,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村官腐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①有的村官私自截留土地征用补偿费,剥夺失地农民的利益。有的村官胆大妄为,套取侵占国家下拨的扶贫、救助、退耕还林等专项资金,想方设法占为己有。有的村官虚拟“为争取资金给有关部门送礼”、“招待便饭”等开支项目,套出现金满足私欲。有的村官在村办企业改制中,以低价把企业卖给自己人,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第四,生活腐败。近几年,该县在一些村出现了滥用公款的“吃喝村官”,携妻带子“参观考察”的“旅游村官”,甚至于欺男霸女的“土皇帝村官”。
二、乡村腐败的危害
和城市的高官腐败相比,乡村腐败涉及的农村人口面更加广,因此其危害也具有特殊性。
第一,危害党的执政形象。村级组织是处于最基层的一级村民自治组织,村官相应地也是最小的“领导人”,甚至谈不上品级,算不上国家公职人员,但由于他们和百姓工作、生活在一起,他们的所作所为更容易被老百姓看在眼里,因此他们的好坏、善恶也更容易为百姓认知,从而对党的形象,农村的稳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在走访中,有村民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希望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对乡村两级干部多定一些对他们的管理措施,促使他们多动脑子,想办法为人民多办实事、好事,不象现在的大多数干部只在其位却很少谋其政,混日头下山,认为在这里只是为下一步升官打基础。或者现在村干部认为工资待遇还可以,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这份钱,混一届算一届,老百姓的发展问题不用多想,只起到传话的作用。”由此可见,乡村干部在群众中的影响是何等不堪!
第二,危害群众切身利益。
与动辄数以千万元计的腐败分子相比,乡村干部的腐败似乎还称不上是“触目惊心”。但在农村地区,村干部哪怕是贪污、截留几百元上千元,用“触目惊心”来形容之也不算夸张。乡村腐败所涉及的乡村公共财产、乡村土地征用、乡村公共财务、村民自治等许多方面,其腐败行为都会或多或少侵害乡村个体的切身利益。在笔者的走访中,就多次听村民谈到这种情况。有村民甚至讲述了乡村干部从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危害群众利益的历史,其言辞之激烈愤恨,让人忧心。
第三,危害农村社会稳定。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当然很多,比如说横行的村霸,瘫痪的治安,但似成顽症的村干部腐败,同样是导致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由于乡村腐败,造成乡村社会干群关系的紧张和对立,群众积怨长期不能化解,成为近年来乡村社会突发事件增多的主要原因,而对这些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引发的乡村骚乱近年也并不鲜见。因此,如何通过对乡村腐败的有效治理来化解危害乡村稳定的不利因素,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一项紧要任务。
三、乡村腐败的治理机制创新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对乡村腐败治理的研究也日渐兴起,成为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主题。综合相关研究,对乡村腐败的治理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乡村干部的教育。
基层干部的腐败是最具离心力的腐败,深刻剖析“村官腐败”,加强对“村官”的教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区县党校可以承担此项任务,区县组织、宣传部门可将村官纳入年度培训学习的计划。
第二,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职能。
对“村官”最有力最有效的监督,不来自于上级部门,也不来自于司法部门,而来自于鸡犬相闻的村民。假如对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漠不关心,却上下求索别的灵丹妙药,可谓道不远人而人自远之。②村委会必须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全体村民大会,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及时汇报村务工作情况,让群众参政议政,还权于民。农民要学法、用法,增加保护自己权益的政治资本。要在政治上解放自己,把腰杆子挺直起来,敢于检举揭发村官的非法行为,依法随时罢免腐败村官。在走访中笔者了解到,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组织的愿望是很强烈的。政府所作的,就是保障村民自治运行的顺畅,其监督职能自然会发挥出来。
第三,改革村级管理机制。我国的行政机构纵向层次过多,从省,市,县,镇,村一级级下来,好多该给农民的东西被一点点分走,按照目前的趋势来看,撤销市级新政单位和镇,村,然后把县级机构扩大一点,这样做到省管县,县管人,是个不错的选择。就村官的管理来讲,区县组织部门可以制定村官的年度考核制度,特别应注重对村官的民主考核,让村民在村官的考核中发挥主要评定作用。
除此之外,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搞暗箱操作,使各项村务活动的开展既能依法行事,又能符合政策规定,更能体现村民的集体意志。
第四,加强村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的监督功能。一是要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经常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尤其是乡镇领导要从“重经济建设、轻廉政建设”的思想误区中解脱出来,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农村腐败现象中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法律职责的范围应当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于典型的乡村腐败行为,例如职务犯罪和渎职罪等具有独立侦查权。所以,对于乡村腐败的治理,上级检查部门经常性地对乡村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发现问题,使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制止,以达到预防乡村腐败的效果。
第五,加强乡村腐败治理的法律制度供给。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首先应当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而不应当过分强调这种体系的独立性。现有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法律和政策规定,都是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赖以开展的依据。但具体实际的村庄政治中,相关法律还是有欠缺的地方。比如对乡村贿选的处理,首先是贿选的认定困难,目前关于贿选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一些村民为了顾及情面或害怕打击报复不愿挺身作证;最后是处罚困难,关于“贿选”,目前一经查实即宣布选举无效,但如何让“贿选者”付出代价、承担法律后果尚无明确法律规定。针对这些问题,最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就涉及到了乡村治理的司法保障。比如,对于“选举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草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村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宣布其当选是否有效。”也就是说,村民可就选举违法、选举争议、村务公开等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草案还为建立“选举观察员制度”预设了制度空间。
四、结语
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的全局。如果让农村腐败现象蔓延,不对村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必将严重损害农民发展的积极性,破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遏制村官腐败,为新一轮的农村体制改革保驾护航,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令人可喜的是,当前乡村问题得到了中央的高度关注,乡村腐败治理也有了更多有价值、有深度的研究成果。有理由相信,随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乡村腐败的治理一定会取得更多更大实效。
注释:
①2008年10月21日,《法制晚报》。
②滕朝阳:《治理“村官”腐败不必舍近求远》,《南方日报》,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