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社会主义学院高承华
基层民主选举从其产生到发展的全过程,一路伴随的是政府的制度肯定和给予。一个偶然的机会,2006年起我曾在甘肃省武山县生活工作了两年多时间,亲身感受和体验了基层民主选举给农村带来的新变化,可以说进行村委会直接选举,扩大基层民主的方向和目标不容改变。村委会选举实行是农村社会隐性的民主诉求同国家的政治理想不期而遇的结果,是农民自发进行的这个制度创设与中央决策层着意考虑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谋而合,本文试图以武山县为例,浅谈基层民主选举对甘肃新农村建设产生的积极和深远影响。
一、基层民主选举对新农村建设影响的具体表现(一)基层民主选举对村民个人的影响村民第一次有了主体意识。基层民主选举赋予村民自由选择的权利,让村民自己决定谁来管理村务,有的农民说,看到以前声高气盛的村干部,现在竟对自己又递烟,又套近乎,才真正感到了自己的尊严和价值;村民有机会了解民主知识并逐渐掌握民主技能。甘肃农村20多年的村委会选举发展历程,使村民对选举的基本程序、程序中每个环节的操作、每个操作的合法性及公正性、选举中出现的问题等等,都进行了全程的“观摩”、参与、评价和思考。村民通过这个“民主训练班”,民主意识逐步觉醒,民主参与技巧逐渐成熟,并逐步成长为具有权利和责任意识的现代公民;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热情得到激发。通过参与民主实践,村民越来越加深了对民主权利的领会,他们已经逐渐意识到,村民和民选“村官”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村民是委托的一方,村委会是代理的一方,村民把自己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交给村委会,村委会要对村民负责,从事实现村民利益的活动。
(二)基层民主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带来了全省农村社会的稳定。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建立在村民广泛认同的基础之上,彻底改变了原有体制构成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由被动管理所带来的冲突大为减少;带来了村务管理成本的降低。村民自己选出的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比较容易,管理成本也就降低;遴选出了一批精英来管理村务。
(三)基层民主对农村党组织的影响
基层干部受到的监督增强。村委会选举改变了原有的任命制,冲散了旧有任命体制下形成的乡、村两级干部党员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网络和利益结构,因此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基层干部的腐化和权力滥用;促使乡(镇)政府的权力运用方式由人治向法治方向靠近。从武山县的情况看,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则是“上边说得对就听,说得不对就可以不听”。这就促使龙台乡党委政府必须改变以往工作方式,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上,否则你的决策就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在群众中就会失去感召力;促使基层党组织加强队伍建设和班子建设。村委会选举使一大批党内外年富力强的精英人物走上村委会领导岗位,而有些村庄村支部党员构成年龄偏大,学历偏低,能力不高,不能在村子里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这就迫使党的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结合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践,组织实施了旨在强本固基、强村富民的“双培双带”工程(即“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发展成党员,引导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二、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如何保证村民群众直接健康有序行使选举权,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乡(镇)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是确保村委选举成功的关键。乡(镇)党委政府要统筹兼顾,把村委会民主选举放到突出位置来抓。可以说,村委会选举的过程就是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选举的成功是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的结果。从实际情况看,凡是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的村,选举工作就顺利,选举的结果就理想。另外,在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这样既可以减少村干部的职数,也可以避免党支部和村委会不必要的矛盾。
(二)抓住契机,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选举氛围。在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问题上,乡(镇)党委政府的态度始终应当是鲜明的,就是把村委会民主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契机。同时,村委会民主选举的过程,也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广大群众的过程。在选举过程中,县、乡(镇)都要下发通知,成立专门机构,针对选举每一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制定出了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方案,并贯彻到村委会民主选举工作的始终。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深入宣传“两法一规”让村民明白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及原则等内容,从而使村民能够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三)进一步加大对村民的普法工作力度,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提高村民的民主素质,使其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有些村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有部分村民对“依法”选举、“民主”选举的理解不够全面,出现偏差,对“两法一规”知之甚少,不知道如何正确和使用自己的民主权利。甚至有少数人借选举挑起旧的矛盾,无理取闹,把宗族派性行为带进选举,采用封官、许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有些村民缺乏正确的立场,容易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挑唆,不能出于公心,真正选出村民信得过、威望高,能够带领村民致富的村干部。因此,乡(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四五”普法,加强对村民的法制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村民宣传有关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等,组织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教育村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遵法、守法,依照法律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四)改革选举办法,简化选举程序,使村委会的选举能够简便易行。目前,我省农村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基本上是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举设定的,这对村民来说,显得繁琐。不少村的村干部和村民都抱怨,选举程序太繁。村委会选举,最关键的是确定好正式候选人,然而候选人的提出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要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协商。随着农村传统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象武山县这样一些我省人多地少的山区县,大批人员外出打工经商,人户分离的新变化,使选民登记增加了难度,再加上村委会任期三年制,选举频繁,使得不少干部和群众滋生了厌选心态。所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除完成选民登记和按法定时间公布选民名单等必要过程外,应以坚持“两个过半数”的原则为标准(即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当选)。让村民在无候选人的情况下一次性投票,获得过半数最多得票者即为村主任,其次为村委会委员。如果选举全部未过半数,就以得票最多的前5位作为候选人,再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以得票最多的前3位依次作为村委会主任和委员。如果第一次选举当选不足3人,在未当选人中以得票最多者就不足名额另行差额选举。按这一方法进行选举,既可以避免目前村民选举中普遍存在的两个较优秀的村主任候选人,一个当选,另一个连村委会委员也落空的现象,又可以大大减少违法拉票者的活动空间,更使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简便易行。
(五)加强各级人大监督,遏制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富户不断增多,他们在物质利益得到满足后,更多地转向对政治诉求的期望。因此,在村委会选举中,贿选行为有发展趋势。如何遏制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各级人大的监督是法律明确赋予的重要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在村委会选举时,县、乡两级人大应该派出观察员,深入到各村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以确保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更好地为我省的新农村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