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公司,在我国称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一)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没有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的形式要件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质要件是第十三条规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以上两个要件构成合伙协议的必备要求,缺一不可。
(二)共享共担合伙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相互依靠、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视同自然人的法律拟制主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一样。
(三)共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合伙企业到期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之责,不得以同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责任约定、第三人担保、超额出资、债务责任份额划分为由主张免责,对于债权人,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合伙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
合伙制公司比较常见于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一些医药卫生行业。一般可分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制下的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无限的风险责任,以个人财产全部清偿;有限合伙人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清偿极限。合伙制的公司以合伙人之间的协议承诺为基础,因而在资金、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更为全面,同独资公司相比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它也有经营易于中断、集资有限等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