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178700000005

第5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4)

第三、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致他人受损的法律事实。由于受益人取得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因此受益人应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这样,在当事人之间便形成了以返还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①一方取得利益;②得利无合法根据;③造成他人损失;④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

第四、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受益人负有偿还这种费用的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以受益补偿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①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了事务;②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④管理他人事务时支付了必要的费用。

除上述根据之外,债权还可以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如遗嘱、缔约过失行为等而发生。

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将在第十章中阐述。

3.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规定负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以保证国家利益和相应享有权利的另一方经济法主体的权益获得实现;二是所履行的经济义务范围是由法律界定的;三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义务,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渗透、密不可分的。在许多情况下,一方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他方义务的履行,他方义务的履行体现并实现了一方的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就会落实。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

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经济法律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动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严格限制,有些物只能成为国家所有权关系的客体,为国家所有,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流转,如矿藏、水流、城市土地等,这些财产要由国家授权专门机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的物不能作为流通、买卖的客体,或在流转过程中有严格的限制。

财物类客体结合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观点进行分类,可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限制流通物和非限制流通物;种类物和特定物;动产和不动产;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原物和孳息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通过行为的实施得以实现。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1)经济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如编制、审批和下达国家计划的行为,制定、审定物价的行为以及审计行为等。

(2)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所要求的,由另一方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予以实现、完成的任务、指标或是物化劳动的成果。它可以是体力劳动的成果,如建筑和修理房屋、安装设备等;也可以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如完成一项工程的设计,翻译某项技术资料等。

(3)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利用自己的设施和条件为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使对方从劳动服务中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往往反映为某种物质表现出来,但其客体不是物而是某种行为。如运输货物、仓储保管、装饰房屋等均为提供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非物质财富,一般是指智力方面的创作,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它不是有直接的物化形态,但却可以创造物质财富,取得经济效益。由于智力成果可以运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因此,智力成果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在经济组织之间进行有偿转让。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要有一定的载体;②有一定现实的经济价值;③要经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确认。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使得原本没有法律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经济法律关系。例如税款的征收使某种经济法律关系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从而使经济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受到严格的限制,除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必须变更时,要根据法定程序,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使原来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不复存在。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是全部消灭,也可以是部分消灭。

(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法律规定和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即,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才导致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并不是一切客观事实都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只在国家法律规范认可的客观事实,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才是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亦称经济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它包括各种自然现象,如地震、暴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各种社会现象,如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暴乱等。由于这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事先所不能预见,且发生后亦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因此导致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也可以使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事件作为法律事实,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自己的意志所进行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行为有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分。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并能依当事人的意愿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国家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等。非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偷税漏税行为,走私贩私行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越权行为等。非法行为本身虽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但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法受保护的,只是这种后果通常是与当事人的意志相悖的。对于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除经济法律行为外,还应注意以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皆须具备如下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能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不真实,指当事人的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不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可分为故意的不真实和基于错误的不真实。故意的不真实主要有真意保留、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基于错误的不真实包括错误和误传。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和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3)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行为人不得以规避法律强制执行为目的而让渡自己的财产,订立买卖合同不得以禁止流通物作为标的物,遗嘱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等。

以上三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可以自由选择采取一定的形式,但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时,民事法律行为所采取的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定形式,便会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

2.代理

(1)代理的概念

广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狭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关于代理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用狭义的代理。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和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代理人代替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用狭义的代理。

(2)代理的特征

一是代理人以能进行意思表示为基本要件。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因此,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和知识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才符合代理制度的目的。在这一点上,代理人与使者不同,使者只传达他人的意思而不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也有别于其他委托行为,比如代人保管物品、照看婴儿等事实行为,这些行为尽管也出于他人委托,但是受托人不必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而不是代理行为。

二是代理人应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进行民事活动,被代理人又没有追认的,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则由行为人自己负责。

三是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广义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

四是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正因为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以代理人在代理中所为的意思表示应与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或利益相一致。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时,被代理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4)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范围极广。从主体上说,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从代理的事项上说,代理进行的虽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他与民事行为相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可以适用代理。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①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违法行为。代理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代理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此外,不以发生法律后果的为目的,不须向他们作意思表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的规定。

(5)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和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代理权的终止,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失。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但是,如果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进行代理行为的,其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

委托代理权终止的特定原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都是以监护人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必然随之终止。

同类推荐
  • 2014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

    2014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

    本书作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一年度发布的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白皮书,已连续多年在我社出版。2013年白皮书主要内容包括:宏观政策和发展环境、社会和谐和人民生活、项目建设和改革创新,以及2014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等。
  • 决胜数字时代(麦肯锡季刊)

    决胜数字时代(麦肯锡季刊)

    麦肯锡调研揭示了高管对创新的远大抱负与他们的执行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组织结构和流程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随着全球化打破了曾经阻止公司实现全部潜力的地域界限和市场障碍,公司的创新能力——借助公司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和其他各方的创新增值思维——成为名至实归的时尚话题。
  • 赢在低碳(员工版)

    赢在低碳(员工版)

    本书将低碳的理念融入到生活和工作的具体细节之中,帮助人们树立低碳观念,倡导低碳生活,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构筑节约型企业。本书是一本通俗读物,通过真实鲜活的故事和浅显易懂的叙述告诉读者低碳生活要从细微之处着手,适合企业管理者、企业员工以及对低碳生活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 国际市场营销学

    国际市场营销学

    对美国消费者来说,在选择同样性能和价格的商品的时候,“美国制造”这个标签往往是决定他们取舍的微妙因素,这就是本土品牌的价值。
  • 郎咸平说:萧条下的希望

    郎咸平说:萧条下的希望

    中国当下经济到底怎么了,大家众说纷纭,官员、企业家和老百姓大多一片迷茫。郎咸平教授在本书中明确告诉各位读者:中国经济萧条已经到来,这就是我们今天面临的惨状。萧条也意味着希望,如果没有“次货危机”,美国经济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健康。郎咸平教授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认为:政府推动的所谓调整结构,转型升级,其实都是伪命题。政府需要做的是管好自己那只好动的“手”,营造好的营商环境,才该是应该做的。今天的萧条,就是政府造成的。要走出萧条,政府也必须束缚自己那只好动的“手”。郎咸平教授在本书总结道:只有砸碎束缚中国经济发展的十大枷锁,中国改革的的新红利才能实现,中国经济才有走出萧条的希望。
热门推荐
  • 绝对亢奋

    绝对亢奋

    邓刚的作品,一向以特殊的幽默语言、特殊的生活层面和特殊的观察眼光,引起评论家的称道和广大读者的喜爱。这部《绝对亢奋》,同样是让人充分享受到阅读的快感和思考的快乐。作品跨越六十、七十、八十年代,描写了包括工人、苦力、煤黑子、木匠、知青、盲流、海碰子等众多奇特的人物形象,通过从都市底层的蛮野世界求生挣扎爬出来的陈立世、刘剑飞、母老虎、邵凡、姐夫和林晓洁等人的命运,展开了读者似乎熟悉又陌生的广大生存面,写出了他们在为起码生存的艰辛拼搏中,灵与肉、同情与嫉妒、仁慈与冷酷、真诚与狡诈、爱悦与情欲的交战扭殴,揭示了今天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的来源以及他们 戾变和成熟的历史,写出了社会普通人的善良美好的内心。
  • 胜朝彤史拾遗记

    胜朝彤史拾遗记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城市女孩

    城市女孩

    雪儿遇见凌正轩,失忆的她在凌总的调教下,慢慢的爱上他,艾玛的出现导致他们二人分别,雪儿被艾玛整理,发生车祸,艾玛回头
  • 乾隆传

    乾隆传

    留下江南的风流韵事,早已传得人尽皆知。与他的祖上不同的是,大清皇位传到乾隆手里后可谓已经根深蒂固,于是他在圣裁之余,开始了享受人生。他不止留情后宫,更留恋市井,乾隆就像是一只困在笼中的凤凰,时刻都想过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生活。本书在书写乾隆皇帝治国安邦之余,适当地加入了联想,使得这个皇帝不仅权倾朝野,同时也走访民间。
  • 网游之神级读心术

    网游之神级读心术

    玩网游需要什么?操作?意识?攻略?……NO!哥有读心术,不懂哪里读哪里!这个美女NPC好像很痛苦啊?哦,原来有一个极品隐藏任务在她那里,闲话少叙,哥要泡妹子去了!
  • 愿缠君

    愿缠君

    白衣如雪,愿来世我红裙相配。??血色漫天,愿来世我看尽繁华。?????????????青丝及腰?,愿来世我翻云覆雨。??花开花落,愿来世我再逢君。
  • 那年梅花正开

    那年梅花正开

    甜甜的笑容弥漫在崔云汐脸上,她望着他的苏哥哥,她从小的愿望就是嫁给她的苏哥哥,可多年后她却嫁给了宫墨苏的哥哥宫墨辰,一段绝恋就这样展开
  • 情深入骨:总裁,请温柔

    情深入骨:总裁,请温柔

    她本是天真安逸的小姐,却因为妹妹的野心被送给那个男人;突如其来的囚禁、男人霸道的占有、甚至无辜人的性命,肮脏的交易在她身上发生,她却始终无能为力……男人的手掌缓缓的摩挲着她的侧脸,眼中慢慢都是欲望,她反客为主。
  • 犬夜叉之一世风华

    犬夜叉之一世风华

    就算他转世成男人,我也会保护他。[我欠他一条命和一世情。]在战国时期,他帮助犬大将一同击退豹猫一族,功名数不胜数。〈不要再等了。〉[我相信他会来][再等等……他会来][……也许…再等等……][他……会来……][……再等等]
  • 不懂责任,你一文不值

    不懂责任,你一文不值

    几乎所有的优秀企业都非常强调责任的重要性。“责任”是最基本的职业准则和商业准则,一个人的能力再强,如果没有责任心,他的能力将无法在工作在体现。因此在老板的眼里,责任是评估一个员工的第一法则。责任决定能力,责任催发能力。一个人的成功,与一个企业和公司的成功一样,都来自于他们追求卓越的精神和不断超越自身的努力。责任胜于能力,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责任承载能力,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才有机会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