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向企业行使监督权。1998年7月国务院总理朱基签发《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国务院令第246号),明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职责为监督重点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行和盈亏状况,检查和评价这些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业绩,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同时要积极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1999年12月《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组织、职责和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