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依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含专业人员);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组成人员中除主席外,一般有专职监事3~5人、兼职监事2人。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是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1)监事会主席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任职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等。
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①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②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③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④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2)专职监事
监事会中的专职监事一般由司(局)级、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②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③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④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
(3)兼职监事
监事会中的兼职监事,由派出监事会企业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批准。
兼职监事的条件,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进行推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厅)主任、董事会秘书不宜担任兼职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