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00年3月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规定,由国务院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国务院派出的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称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2003年5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该条例第13条第三项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该条例第34条具体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派出主体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