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经济学中的政府行为指源于市场失灵、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与调控。就证券市场而言,政府行为一是表现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并制定的制度规则,防止市场参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减少交易成本。二是调控市场运行,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非理性而产生的市场大幅波动。我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形成的,政府不仅在证券市场制度的设计、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同时在市场的运行中,政府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政府干预市场直接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服务于改革,服务于政府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蕴含了与市场规律不相溶的主观偏好,降低了市场效率,妨碍了证券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本章以政府行为及其相关金融理论为依据,分析证券市场运行中的政府行为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影响。
凯恩斯理论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放弃无为而治的理念,而应该运用政府的力量积极参与经济活动,以解决市场机制带来的问题。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干预理论是建立在政府是“仁慈的上帝”、政府是正义化身的假设基础上。事实上,政府在参与经济活动时,并不能完全遵循主流经济理论认为的帕累托效率,而带有自身的偏好。代表政府的官员同样有机会主义倾向。因此,政府干预市场并不能改善市场失灵,相反会带来政府失灵。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认为,通过政府干预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并不能够真正解决市场失灵,而且还会加大交易成本,不利于市场有效运行。因此,解决市场失灵的有效方法是界定产权制度。
一、证券市场中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尽管市场机制在证券市场运行中起主导作用,但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都不会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约束投资者的行为。因为在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即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参与者机会主义倾向等方面的原因,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会导致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或公平等方面的损失。证券市场失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券市场信息收集、传递和扩散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失灵
证券市场一方面是信息的收集、发布、传递和扩散的集合体,另一方面又是一个因信息不确定而充满风险的市场。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信息在证券市场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对市场的价格平衡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证券市场首先就是一个以信息为核心的市场。证券市场信息与不确定性之间有紧密的联系,真实信息的收集、获取与扩散可以减少不确定性。但是,市场机制并不能创造一个信息自由流畅的环境。事实上,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市场中,相对于产品劳务市场来说,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更加重要。在证券市场中,证券的价格不仅取决于经济本身周期性、随机性的影响,还受到发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影响,上述信息的获取对投资人的决策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作用。但是,由于传播工具、信息中介的局限加上经济主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尤其是企业管理者和享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包括机构投资机制所掌握的信息与普通投资者所掌握的信息处于一种非对称的地位,一般投资者在决策时往往只能依据所有企业的平均质量来决定其风险的高低,从而制约了投资者对市场的判断与预期,并进一步影响了资金的合理流向,抑制了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当处于信息非对称状态下的优势者,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无中生有、造谣惑众、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对信息强制披露义务采取不实的、模棱两可的、有意回避等行为,或者市场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时,证券市场的信息失灵问题将更加严重。这一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来完成是不现实的。要合理引导资金的流向,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政府就要发挥信息媒介、传播工具的中间作用,保证信息的真实可信,并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的、通畅的信息渠道,禁止利用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从事欺诈行为,建立和完善因不合理使用信息导致他人受损的责任赔偿制度,避免因信息失灵所带来的负效应。
(二)操纵价格导致市场失灵
除了因信息的传播、扩散局限导致市场失灵外,价格操纵同样会导致市场失灵。在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和监管的条件下,证券市场上的操纵者往往会利用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以及证券供给的相对稀缺性来操纵该证券的价格,并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从而侵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通过控制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证券的市场价格,使证券市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和套利关系转变为一般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投资者失去了投资选择及其套利的自由空间,造成了证券价格背了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条件下的真实价值,创造了虚假交易和虚假价格,导致市场无效;人为操纵的价格和企业价值失去联系,投机代替了证券市场的真实水平,市场失去了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也扭曲了供求关系;同时大部分中小投资者在趋利心理的作用下,容易受到操纵者所创制的不真实的参考系数误导或诱惑,轻率做出决策,造成“羊群效应”,使证券市场与实体经济相背离、失去独立地运行规律,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在一个对操纵证券价格缺乏有效管制的市场内,因资金或信息优势占据垄断地位并进行价格操纵的行为最终会使投资者失去信心,造成证券市场不断萎缩,甚至崩溃。因此,政府必须承担反操纵市场的责任,制止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对证券价格进行操纵的阴谋,确保市场按照诚信原则进行正常的交易行为,纠正因垄断和操纵所引起的证券市场失灵现象。
(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机会主义以及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
机会主义指的是源于人们利己目的而本能存在的狡诈的、自私自利的行为倾向。这些行为倾向包括故意扭曲事实真相、误导、隐瞒、迷惑他人、威胁和浑水摸鱼等。由于信息对资本市场上的资产价格有巨大的影响,因此,机会主义者就可能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套利。例如,证券市场上的内幕消息或散发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的现象就是套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的后果是扭曲了市场的价格信号,诱导投资者产生错误的预期,进行错误的决策,导致市场失灵。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会对另外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的某种效应,但该效应并没有通过货币或市场交易得以反映。证券市场的外部效应是通过另外一种形式反映出来的:由于受到人们知识储备、认知能力的限制,使一般投资者不能客观的判断、分析影响证券市场的经济形势、政策含义、行业变化规律和企业价值。这样,本来应该由投资者共享的行业信息、企业信息和政策信息,在证券市场上却不能让投资者正确把握,机构投资者尽管拥有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并能够进行经济研判、政策分析、行业和企业价值研究,但它们并不公开研发报告,中小投资很难得到“外部性收益”。这些外部效应会使投资者得不到真实经济形势、政策含义、行业变化规律和企业价值信息,进而加剧投资风险。要抑制市场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让投资者了解经济环境,提高投资技能,增加风险意识,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四)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非理性
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着非理性现象。同样,在证券市场的运行中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程度取决于众多投资者的意愿、信心以及理性预期。但是,证券市场又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因素的风险市场,普遍存在的趋利投机心理使证券市场中的非理性问题较一般产品市场更为突出。在市场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的条件下,追逐个人利益的动机使人们的投资行为较少理性,尤其是在价格操纵和内幕信息交错等欺诈行为同时发生的状况下,普通的投资者对于市场中所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在投资观念较少理性的意识,而容易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成为谣言、希望或恐惧的俘虏,这些都加剧了市场中的不稳定性,使证券市场中固有的缺陷表现得更加严重。事实上,证券市场的非理性不能仅仅简单地归于一种趋利心理的驱动,发达证券市场早期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在不确定的证券市场中,充斥在市场中种种信息偏向、价格操纵以及模棱两可或有意回避的陈述等欺诈行为,对市场中的非理性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在克服证券投资者非理性问题时,政府具有责无旁贷的责任,既要对筹资人能否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承担职责,同时,也应该通过一系列的监管行为告诫和约束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这对于尚处在规范过程中的新兴市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证券市场中政府行为规范
就证券市场来说,尽管最初的市场交易是在完全的市场机制驱动下进行的,但在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市场交易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进行的,政府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边界,防止政府行为偏离“社会福利函数”以及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所引起的政府失灵。所以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应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负责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立法、完善监管和自律的组织机构,健全市场交易的体制和体系,以保证产权和代理关系的明确性、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交易和其它程序的透明度,防止市场欺诈行为,并避免清算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破产的风险。
第二,完善市场的组织和交易系统。政府需要积极地培育为证券市场有效运作提供高质量中介服务的各种机构,营造一个规范运作、有序竞争的证券市场。这些机构包括:证券经纪人、投资管理和投资顾问公司、为证券交易市场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证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系统,证券的过户、登记和托管以及财会、审计、法律咨询、资信评级等配套服务机构。
第三,组织、建立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政府负责组织建立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中心、以证券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共同作用的监管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证券发行、交易、审计等市场运行程序和相关的游戏规则;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监督实施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第四,完善立法和司法程序。从法律上明确和建立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公司形式、入市者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框架,并对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市场的管理体制和操作机制的运作提供法律保证。
第五,保护市场参与者各方的权利。政府要采用各种有效手段对违规、操纵、侵占行为进行打击。一方面通过相应法规和监督手段来制约违规者;另一方面,通过对受害者的索赔、调解或仲裁等为受害方提供支持。
第六,限制过度投机,保护投资者利益。政府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对证券市场进行正确引导,并利用管理手段,主要是市场手段来调控证券市场波动,防止人为因素或非理性因素对市场上引起重大的波澜,限制投机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