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学理论的科学性问题
关于“科学是什么”和“什么是科学”,人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文学理论是不是科学?文学理论的科学性表现在哪里?其科学性到底有多大?……许多文学理论家曾经从不同的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过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丰富了科学概念本身。亚里士多德以来,文学理论发展的一条显性线索是认为文学要“揭示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因此,许多理论家肯定文艺的真实性、认识作用和社会功用,并坚持认为文学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之所以有人对此持否定态度,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他们对“科学”概念的理解有歧义;第二,文学理论的科学性是相对的。
1.“科学”概念的演化与界定
“科学”一词同人们对它的认识一样,从古到今经历了一个过程。据资料记载,以前原本没有“科学”的概念,但有“知识”一词“涃涐涴浽涄涜涄”,该词后来逐渐获得了“科学”之义。在拉丁文中,“科学”一词写作“scire”,广义上即指“知识”、“学问”等意思,英文的“science”、德文的“wissenschaft”、法文的“scientia”及中文词语“格致(格物致知)”,都是由拉丁文“scire”衍用而来的。“科学”的概念出现于我国,是在人们认识到了“格致”与“science”在含义上的差异之后,由康有为在1885年最初使用了这一词语,后来,人们一直在“分科之学问”的意义上使用它,即对事物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严复在翻译赫胥黎(T.H.Huxley)的《天演论》时也把“science”译为“科学”,随着《天演论》的传播,使得该词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此后,该词的含义固定在了“关于事物本质与规律性认识的知识体系”上。因此,传统的“科学”一词通常指自然科学,而与之相关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以量化等成了“科学性”的基本规定。
就在中国逐渐引入“科学”概念的同时,西方对它的理解却在不断发生变化。迄今为止,人们对“科学是什么”、“什么是科学”等问题远远没有达成共识。亚里士多德指出,科学的主题是变动不居的,它涉及的是客观存在,是一种“要得到关于可以论证的事物的知识”。科学学的创始人贝尔纳在其《历史上的科学》序言中指出,“科学在全部人类历史中确已如此地改变了它的性质,以致无法下一个合适的定义”。贝尔纳因此进一步认为,科学可作为一种建制、一种方法、一种积累的知识传统、一种维持或发展生产的主要因素以及构成我们的诸种信仰和对宇宙、对人类的诸态度的最强大势力之一。这也正是贝尔纳认为无法给“科学”下定义,而只能从不同的侧面去对它加以理解的原因所在。由此观之,有些人断言文学理论不是科学,有些人拒绝承认文学理论的科学性,都是根源于对“科学”一词的理解存在偏差。
在西方不同的国度,科学的定义是不一致的。英美等国的学者认为科学应是具有高度的逻辑严密性的实证知识体系,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称其为科学:一是要具有尽可能严密的逻辑性,最好能公理化或能运用数学模型,至少也要有一个能自圆其说的理论体系;二是要能直接接受观察和实验的检验。按照这一理解,只有自然科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社会科学勉强可以算是,但人文科学则不能划归科学之列,因此,英美等国把所有的学科分为三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其中人文学只是一门学问或学科,而不能称之为科学。不同的是,德国的科学概念认为科学就是指一切体系化的知识,人们对事物进行系统的研究后,如果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不管它是否体现出像自然科学那样的规律性,都应该属于科学的范畴,德国人据此把所有的科学分为两类,即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可见这里的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包括我们现在所言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这说明,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对于“科学”都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科学的本质在于获得对事物的本质与规律性的认识,一种认为科学是通过分门别类的系统研究所获得的知识体系,姑且把前者称为狭义的科学概念,把后者称为广义的科学概念。
进入20世纪之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向前推进了许多,因此,狭义的科学概念已经不再能满足人们进行理论研究的需要,除了广义的科学概念越来越得到提倡之外,还在传统科学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量的新兴科学、边缘科学、横断科学、交叉科学、综合科学等。人们对科学的门类有了许多新的区分,但往往不是过于复杂,就是顾此失彼,很难形成一个公认的科学分类体系。有的学者认为,科学不是人文,人文不是科学,因此才将文学理论排除在了科学的范围之外,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正如韦勒克和沃伦主张的那样:文学研究和科学两者在方法论上有许多交叉和重叠的地方。诸如归纳、演绎、分析、综合和比较等基本方法,对于所有系统性的知识来说,都是通用的。
虽然从强调精确测量方法的狭义科学概念来看,文学理论不是科学,但广义的科学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从这一意义上说,文学理论应该属于科学。按照托马斯.门罗(Thomas Munro,又译托玛斯.芒罗)的说法,在广义的科学概念下,那些“根本没有数量法则的学科有了立足之地,历史学和社会科学不存在任何数量法则,它们研究具体的事件、总的倾向和因果关系,但决不会总结出像牛顿定律那样的定律。它们之所以取得科学的地位,主要靠客观和公正的探索精神,以及通过对观察进行控制和逻辑推理而进行的系统研究”。文学理论作为一门科学,情况也是如此。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以自然科学作为科学的唯一范式,并以此对人文科学提出同样的规范和要求,即使是从最狭义的科学概念出发,即从追求事物的本质与规律性的要求来看,也不能完全否认人文科学的存在,因为包括文学在内的人文现象也有自己的规律性。具体而言,虽然文学创作过程中有大量的非理性、非科学因素,但以文学作品为研究对象的文学理论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是一门科学,换言之,尽管人们在将文学理论划归于人文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的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但其科学性是不能抹杀的。
决定一门学科或一种理论的科学性的尺度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其“研究内容”,二是“科学”的定义。我们所言的“科学”,是用分析、综合、归纳、比较等方法对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予以说明,并通过一定的概念、范畴等对研究对象的价值和意义予以揭示而构建的理论知识体系,是用特定的实践手段和论证方法进行的知识创造活动。文学虽然因其情感、心理等因素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个别性、不可把握性和非量化性,却又同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普遍性、历史性和规律性,只要以合理的方法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文学的诸问题进行阐释,只要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并有益于人们的知识增长,就可以说这样的文学理论具有科学性。
实际上,区分一种理论科学与否,至少可以对照以下三个标准:一是内在完备性,科学的理论不仅能够自圆其说,而且必然是前后一贯的,既不存在内部矛盾,又与已有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致;二是解释能力,科学的理论要对研究对象的价值、意义等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解释,并能解决一定的实际问题;三是可检验性,科学的理论还要对研究对象的性质、规律等提出明确的看法,因而既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又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自己。已有的文学理论,比如实证主义、俄国形式主义等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尽管彼此之间常常是相互批驳、相互对立的,但它们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在不同的程度上揭示了文学的本质和规律,因而都对文学理论朝着科学方向发展付出了一定的努力。
2.文学理论的科学性
文学理论是科学,它的科学性又存在着与通常意义上的科学不尽相同的地方,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就可能会在文学理论的科学性问题上得出偏颇乃至错误的结论。文学理论的科学性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1)文学理论的科学性来自研究对象
科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正如法国学者埃米尔.迪尔凯姆指出的那样:“一门科学只有在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个性并真正独立于其他学科时,才能成为真正的科学。一门科学之所以能成为特别的学科,是因为它所研究的现象,是其他学科所不研究的。”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充满情感、心理、意志等因素的文学现象,这一研究对象有着明显的特点,那就是事实与价值的同一性。如前所述,无论俄国形式主义者对传记与“文学事实”的比较,还是新批评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瑞恰兹对文学价值的研究与重视,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原因就在于文学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价值,是一种包含着价值的事实,也是一种事实性的价值。
一方面,在某种意义上说,文学活动及其产物——文学作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其中包含的情感、心理、意志等因素难以准确地加以把握,但文学事实与自然事实最大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不仅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及物质技术条件密切相关,而且有着过去、现在与未来三个向度,是在已逝的历史之中孕育而成,同时又包含着未来文学形态的萌芽。简而言之,文学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的,是任何人都抹杀不了的事实。阿尔都塞认为文学“是带领个人从意识形态的‘误认’走向科学‘认识’的半路上的驿站”,原因正在于此。
文学是一种语言艺术,而语言作为一种表情达意的符号体系,不仅能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客观社会现实,而且往往能传达包含着天文、地理、历史、人生等各种各样的知识,比如中国的《诗经》就曾被当做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作品,所以孔子在《论语.季氏》中提出“不学诗,无以言”,在《论语.阳货》中又提出《诗经》可使人“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恩格斯说自己在巴尔扎克的作品《人间喜剧》中学到的东西,比从“当时所有职业的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那里学到的全部东西还要多”。凡此种种,都说明文学具有认识价值。新批评派的一些成员甚至认为文学对世界的认识比科学对世界的认识更深刻、更完整,比如塔特就曾指出文学在本质上与科学是互相对立的,兰色姆也把艺术与科学的冲突当做历史的第一主题,这些新批评派的成员在认识论上主张科学是片面的、抽象的,不能真正把握事物的本质;而文学作为一种具体的质的经验,则能够把握事物的真正本质,这一观点虽然未必正确,却从一个侧面说明:文学现象作为一种事实,其中所包含的客观因素是文学理论具有科学性的对象性前提。
另一方面,文学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实,它与自然事实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必然带有人的心理因素,必然有价值附着于其中并体现着人的情感追求。在这方面,除了瑞恰兹的提倡之外,保罗.利科尔、汉斯.罗伯特.姚斯、勒内.韦勒克以及马里奥.瓦尔代斯等理论家先后都提出,不仅“文学研究的对象本身充满了价值”,而且“搞文学研究的人有责任指出什么是传统遗留给我们的文学文本价值”。韦勒克更是明确主张,“在标准和价值之外任何结构都不存在,不谈价值,我们就不能理解并分析任何艺术品。能够认识某种结构为‘艺术品’就意味着对价值的一种判断。”也就是说,文学是一种事实的同时,又是一种价值,它作为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最大的特点在于事实和价值统一于其中,这是文学理论之所以能成为一门科学的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