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学会力谋将规划中之的藏书楼办成近代新式图书馆。其《看书七条》规定,该会所购之书分为六门:曰史学,曰掌故学,曰舆地学,曰算学,曰农商学,曰格致学,“书籍当依类编目,易于检寻,所购之书,写书目三分:一存经济处,一存会中,一存管书处,俟藏书既多,再刊印书目单,分送同人。”书籍每月由协理轮查一次,如有损坏遗失等情,须由管事人追根赔补;每逢五逢十,为发书之期,以五日为一限期,能多阅者每期发书两本,少者一本,上期取去,下期缴换。会友欲看何书,须先向管书处挂号,以先后为序,不得争执。该会发有取书印折一扣,各人每逢发书之期持折取书。“看书借书,如有涂抹缺失等事,在会中本人罚缴书值。本数少者倍之。不缴者将名除去。”《群萌学会章程》对该会藏书、看书、领书等作了详细规定。其“藏书”条规定:“所藏之书可任会友到会读阅,惟不得出借,会外人并不许到会读阅。”阅读者仅供本会会员阅读,不许会外人士阅读,仍然与近代图书馆的共享性有差别,但已经与传统的藏书楼的私藏性不同;“看书”条规定:“凡会友愿来本学会看书者,须先到会董或副董事处报名,由会董或副董事查明果系会友,方许等登楼看书。”“领书”条规定:“凡会友来看书者,欲看某书,先写一名条,书明借阅某书几本,交与管书人,管书人即照条发给,在楼阅看。去时须将原书仍交明管书人,随即掣回名条。”从看书及领书手续看,该会开始采纳西方近代图书馆之管理办法。
1897年黄尊等人创办的龙南致用学会,不仅制定了详细的《购书章程》,而且制定了《阅书章程》,对该学会图书之收藏、利用作了明确规定,颇具近代图书管理之理念:一、严定章程:“学会书籍,冀垂久远,欲免遗失,定章必严。”二、延管书人:“目下不送薪水,同人商订送一凭单,任其阅书,以作酬谢,如失书籍,缮写赔补,三年为满,另延接管,凭单缴还。”三、立收付总管,眉目必须清晰。四、发取书折:“凡股友领一本,取书缴书,概须持请管书人登记,取书不限次数,如今日还,明日取,均听。”五、发书取书时刻:“已正起,未正止,每年正月十六起,腊月二十六止。”六、阅书页数:“第一次领算学书一本,百页者二十日送还。他项书一本,百页者十日送还。从第二次起,领算学书一本,百页者至迟十日送还。他项书一本,百页者至迟五日还。其零数在五页以内,仍作十日算,五页以外,作十一日算,余可类推。”七、阅书地界:“凡股友及其子弟欲阅书者,须入城觅定寓所,告知本会,方可发书,城外四乡,概不发书,以免遗失。”八、里书手巾:“凡取书缴书,概须用洁白手巾包固,以免污染,无即不发不收。”九、取书册数:“凡股友阅书,每次以一册为限,还第一册,方能取第二册,否则停取。”
戊戌政变以后,国人对于仿效欧美设立近代图书馆有着更为明确的认识。刘光汉发表《论中国宜建藏书楼》,对创建公共图书馆之必要性作了集中阐述:“今考东西各邦,均有图书馆。官立、公立、私立,制各不同。上而都畿,下而都邑,咸建阁庋书,以供学士大夫之博览。今宜参用其法,于名都大邑设藏书楼一区,以藏古今之异籍。……故欲建藏书楼,必先令一州一邑,普编书籍志,博采旁收,悉著簿录,他日按簿而稽。见存之籍,则檄郡邑上其书,秘异之编,或命写官录其副,前之所谓四难,庶可免矣。及简编既备,栋宇落成,然后条例部目,按类陈列。典籍得其人,阅书定以时,以供专门之寻绎,以扩学者之见闻。庶载笔之儒,凌云之彦,专业是尚,师承并兴,即后来承学之士,亦兴起于斯,此则国学昌明之渐也。”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刊载《论图书馆于开进文化一大机关》,详列近代图书馆对促进学术文化之八项功用:图书馆使现在学校教育之青年学子,得补助其知识之利也;图书馆使凡青年志士,有不受学校教育者,得知识之利也;图书馆储藏宏富,学者欲查故事,得备参考也;图书馆有使阅览者,随意研究事物之利也;图书馆有使阅览者,于顷刻间,得查数事物之利也;图书馆有使人皆得用贵图书之利也;图书馆有使阅览书者得速知地球各国近况之利也;图书馆有不知不觉使养成人才之利也。由此可见,梁氏对近代图书馆之意义与功能有着相当深刻的体认。
正因较为普遍地接受了西方近代图书馆观念,清末各地纷纷在传统藏书楼基础上创建各种新式图书馆。1902年,徐树兰筹建浙江绍兴古越藏书楼,两年以后正式开放。在管理方法上,古越藏书楼借鉴了近代西方图书馆制度,制定了较完善之购书、阅览规则。其中关于借书不交押金、阅览对号入座、读报自由取阅等规则,颇具近代图书馆公共公开之特性。古越藏书楼是仿效东西各国近代图书馆制度建立的,具备了近代公共藏书之某些特征,无论是从藏书内容的兼容并纳,还是从编目的新旧融通;亦无论是对馆员之私雇公用,还是对读者的有限服务,均体现了传统藏书楼向近代图书馆转型之过渡特征。
从传统藏书楼到近代图书馆,最重要者为藏书性质与功能之转变。清末民间开办之藏书楼,或个人独立捐助,或众人集资而成,均强调其“公共”性质,尽管这种“公共”性还是有限度的“公同取阅”,尚附有一定条件。清末民初创建的新式图书馆,逐渐使藏书从传统之“私秘”转为“公用公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私藏基础上设立图书馆,向社会或公众开放,如徐树兰、张謇、盛宣怀等人,开启了私家藏书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的新方向。二是以出售、捐献或寄存的方式将私人所藏图书转归公藏。周叔弢为自藏书作序称:“数十年精力所聚,实天下公物,不欲吾子孙私守之。四海澄清,宇内太平,应举赠国立图书馆,公之世人。”传统藏书楼迅速改造并转化为近代图书馆,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清末有关设立图书馆之立法措施。清末民初各种规范性章程之颁布,是西方引入的图书馆制度形成之重要标志。近代各类各级图书馆之章程规则,各种完备的藏书、借阅、服务规章之制定、颁布及实施,使近代图书馆事业成为一种制度化工作,进而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近代图书馆制度。在诸多立法性规章中,以1909年清学部奏请的《分年筹备事宜折》及随后颁布实施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较具典型意义。
为了统一规范图书馆设立及其管理,清学部奏请《分年筹备事宜折》,拟订1909年颁布图书馆章程、开办京师图书馆,1910年各省一律开办图书馆。1909年12月,清政府正式颁布《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对中央、省、州、县图书馆之设立程序、收藏范围、职责、管理制度,及图书管理与流通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传统藏书楼向近代图书馆之转变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规定:“图书馆之设所以保存国粹,造就通才,以备儒学专家研究学艺,学生士人检阅考证之用,以广征博采,供人浏览为宗旨。”图书馆既以“保存国粹,造就通才”为目的,则必定要广储各种资料,“以备儒学专家研究学艺,学生士人检阅考证之用”,这与近代图书馆原则相近。有人评论曰:“图书馆是一所搜集、整理、保存和利用文献的机构,它以搜罗人类一切思想欲活动之记录为目的,并加以组织整理,用最科学经济的方法保存管理,供给大众使用。就此而论,此章程所规定者,虽偏重于国学方面,但其服务对象亦有所限定;但在当时教育并不普及,学术研究亦以国学为主,观其精神,已颇能掌握图书馆保存文化遗产,供给研究资料,教育社会一部分人士三项功能。”该章程对全国设立各级公共图书馆作了明确规定:“京师及各直省省治,应先设图书馆一所。各府、厅、州、县治应各依筹备年限以次设立。”京师所设图书馆,定名京师图书馆;各省治所设者,名曰某省图书馆;各府、厅、州、县治所设者,曰某府、厅、州、县图书馆。图书馆收藏图籍分两类:一为保存之类,“凡内府秘籍、海内孤本、宋元旧椠、精钞之本,皆在应保存之类。保存的图书,别藏一室。由馆每月择定时期,另备券据,以便学人展视。如有发明学术堪资考订者,由图书馆影写、刊印、钞录,编入观览之类,供人随意浏览。”这类书籍相当于后来的善本书,对学术研究颇有裨益。二为观览之类,“凡中国官私通行图书、海外各国图书,皆为观览之类。观览图书,任人领取翻阅,惟不得污损剪裁及携出馆外。”该章程对图书阅览亦作了规定:“无论保存之类、观览之类,概不得以公文调取,致有损坏遗产之弊。”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近代图书馆之平等精神。
从1909年始,吉林、黑龙江、河南、山东、陕西、云南、湖南等省相继建立了公共图书馆,京师图书馆亦在筹建之中。《学部奏筹建京师图书馆折》对当时各地创设图书馆情况介绍云:“近年各省疆臣,间有创建图书馆,购求遗帙,以供众览者。江宁省经调任督臣端方首创盛举,不惜巨款,购置杭州丁氏八千卷楼藏书,存储其中。卷帙既为宏富,其中尤多善本。并购得湖州姚氏、扬州徐氏藏书数千卷,运寄京师,以供学部储藏。并允仍向外省广为劝导搜采。”该奏折对创办京师图书馆的必要性阐述曰:“惟是图书馆为学术之渊薮,京师尤系天下观听,规模必求宏远,搜罗必极精详,庶足以供多士之研求,昭同文之盛治。”清学部对创办京师图书馆格外重视,并作了详细规划:“兹者京师创建图书馆,实为全国儒林冠冕,尤当旁搜博采,以保国粹而惠士林。无如近来经籍散佚,征取良难,部款支绌,搜求不易。且士子近时风尚,率趋捷径,罕重国文,于是秘籍善本,多为海外重价钩致,捆载以去。若不设法搜罗保存,数年之后,中国将求一刊本经史子集而不可得,驯至道丧文敝,患气潜滋。此则臣等所揣揣汲汲,日夜忧惧而必思所以挽救之者也。”经过三年的筹建,京师图书馆于1912年正式对外开放。该馆系按近代图书馆理念及图书馆制度创建之国家图书馆,在图书之收藏、管理及借阅等重要环节,均借鉴了西方近代图书馆新方法。以借阅规则为例,该馆颁布的《京师图书馆阅览章程》第一条规定:“本馆收藏中外书籍,其通行者,任人领取翻阅,惟不得携出馆外。”第三条规定:“凡观览本馆图书者,除持有优待券外,均应于入馆前购入阅览券。甲,每券得取阅图书五十册,铜币四枚;乙,每券得取阅图书十册,铜币二枚。”第六条规定:“学校职教员及学生等,有参考之急需,由校函请寄赠特别、普通券者,俱免收取券资。”
不仅像京师图书馆这种国家级图书馆章程及办理办法效仿近代西方图书馆,而且像云南图书馆那样的各省图书馆办理办法,亦大体如此。1909年10月建立的云南图书馆,虽为经由传统经正书院藏书楼改造而成,但其管理办法颇具近代色彩。《云南图书馆章程》规定:“凡经、史、子、集及新出图书、报纸等,广为储藏。惟所存书报,务择持论平正,不干国惠,不背公理,如有稍涉谬妄,煽惑人心者,皆屏斥弗取。”据时人介绍:“为了适应需要,图书馆不仅开放新旧书报供众阅览,并且兼营书报文具发售流通的业务。接收以前云南官书局刻印的图书和书版,继续印售,又代销商务印书馆及上海等地出版的新书、教科书、挂图、文具、仪器、标本,图书馆成为当时云南文化服务的中心。”
除了清末学部颁布的有关京师图书馆、各省图书馆之各种规程外,北京政府教育部亦颁布相应规章,以规范和推动近代图书馆事业。1915年教育部发布的《通俗图书馆规程》,1916年教育部颁布的《咨各省区请通饬各省县图书馆注重搜集乡土文献文》等重要文件,对通俗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之设立、图书缴送制度、国家图书馆保存国家典籍之任务、各省县图书馆入藏地方文献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如其规定:“拟请饬下内务部,以后全国出版图书,依据出版法报部立案者,均令以一部送京师图书馆庋藏,以重典策而光文治,似于教育政化,裨益匪浅。”这就保证了京师图书馆作为国家图书馆之特殊地位。清末民初众多图书馆规章之颁布与付诸实施,促进了各种公立图书馆之发展。据统计,1916年全国有公共图书馆293所,1918年增至725所,其中通俗图书馆286所,其他图书馆170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