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清政府制定法律、发布法规、章程,对教育社团以及以禁烟会和禁缠足会为主的风俗改良社团的一定程度的倡导,为各类新式文化社团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普及了教育,为西方知识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机会,进而开通了社会风气,改变了人们的思想状态,提高了国民知识水平,促进了近代文化的繁荣。例如,戊戌时期成立的文化社团多采用西方统一纪年及西方七日星期及礼拜日休假,对近代文化产生的影响非常深刻,这些做法沿用至今。此外,通过组织文化社团,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结合群体裨益社会的重要性,结合群体的观念深入人心。清末近代文化社团的兴起与发展,反映了知识分子重视群体,积极参与组合群体的趋向。另外,清末成立了为数不少的改良风俗团体,这些团体提倡破除缠足、吸毒、赌博、风水迷信及不良生活等恶习陋俗,逐步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
清政府制定和调整文化社团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统治,因此,在对文化结社予以放开的同时,采取了很多限制性的措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近代文化的发展。
戊戌政变后,清政府颁布上谕,对结社活动予以严厉禁止,这样,原有的文化社团活动受到限制,新的文化社团也没有太大的发展。“新政”期间,清政府颁布法律、法规、章程,以法律的名义承认文化团体发展的同时,又附加了一系列的政治条件,对其进行严格限制,把文化社团的活动限制在清朝统治者允许的范围内。具体政策的实施方面,对文化社团的限制颇多。除了前文提及的春柳社因演出《黑奴吁天录》而遭驻日公使馆的阻挠和反对外,春柳社在演出《热血》之后,公使馆贴出禁止学生演戏的布告,要停止演戏学生的官费,于是演戏的空气一时间沉寂下来。此外,因春阳社演剧激进,其主持人王钟声被清政府抓捕入狱,成立不到一年的春阳社宣告解散。
(二)对近代社会政治的影响
清末的文化社团政策不仅对近代文化的发展具有广泛的影响,而且对清末以及民国初年的社会政治亦影响深远。清政府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放宽对文化结社的管理,并制定法律、颁布章程劝办教育会、私塾改良会,督办禁烟会、不缠足会等,纯属无奈之举,但客观上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政治进步。
戊戌时期,清政府对文化结社一度开放,使文化社团在短时间内有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发展空间。这些文化社团成立后,倡导合群观念,对人民结社集会的权利进行了广泛的论证,有力地冲击了封建统治,推动了维新运动的高涨。
“新政”时期清政府为发展近代教育,倡办教育团体。各地教育会成立后,多讲求地方自治,相应推动了清政府宪政改革的步伐。如江苏教育总会在其章程中规定要“注意教育普及以予储立宪国民之资格”,并“注意政治上之教育,以养成议院及本省谘议局各地方议事会董事会之人才”。江苏教育总会在政治上主张立宪,在辛亥革命前的政治舞台相当活跃,领导了立宪运动,并把势力大量渗入宪政研究会、上海预备立宪公会、江苏谘议局等立宪组织,为辛亥革命在上海和江苏准备了一定条件。河南省教育会在其章程中也提到:“应设戒烟会、天足会,以除积弊。设商会、农会以保利权。设宣传所、阅报所,以开民智。劝办城市巡警、田野巡警,以维持公益”,来讲求地方自治。
清政府制定法律、颁布章程对文化社团进行规范、管理,推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对民国初年的社会政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在清代以前,没有专门的结社集会法律。“新政”时期,清政府广泛借鉴东西成法,制定关于结社集会的法律,使政府对文化社团政策的管理上升到制度层面,呈现法制化的趋势。清朝的文化社团政策,从绝对禁止到部分开放到有相关的法律出台,说明清政府对文化社团的管理逐渐走向法制轨道。寓禁于法,是这一时期文化社团政策出现的实质性变化,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清王朝灭亡后,结社集会律在一段时间内仍发挥着作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公布的《临时约法》保障集会结社自由,政府没有再定集会结社律。袁世凯窃取政权后,参议院颁布了一个法律案,指出由于国体已经变更,所有前清的各种法规,应该归于无效。但由于中华民国的法律,不能一时间仓猝颁行,政府议决在新法律没有规定颁行以前,暂酌用旧有法律。因此,清代的《结社集会律》仍然生效,并由大总统发布命令,重申告诫、责成内外官员实力遵行。
直到1914年,前清的《结社集会律》沿用近两年后,北京政府认为《结社集会律》“限制过严,而有戾于共和之旨也”,提出要制定《治安警察法》,废止《结社集会律》。1914年8月北京政府颁布了《治安警察法》,共41条。从《治安警察法》的内容可以看出,它与清末的《结社集会律》有很大相似之处。尽管民国时期与清末时期的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政府主体也不一样了,但政策是有延续性的,民国初年的文化社团政策总是不自觉地带有清政府文化社团政策的影子。可以说,前清的文化社团政策对民国初年的文化社团政策影响深远。
综上所述,清政府调整文化社团政策是形势所逼,迫不得已做出的选择,但顺应了时代潮流,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促进了社会进步。在清政府的宽松政策下,继戊戌时期出现了文化社团发展的第一个高潮后,“新政”期间,又出现了文化社团发展的第二个高潮。这一时期清政府的文化社团政策在内容上增加了许多“新”的因素,从形态上突现出很多“变”的成分,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时代的发展。清政府在借鉴东西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颁布法律、法令,制定章程,对文化社团的活动进行规范。清政府对文化社团的管理已经上升到制度层面,呈现法制化、规范化的趋势,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同时,清政府从法律上承认人民结社的权利,为各类新式文化社团的发展营造了社会环境,普及了教育,为西方知识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提供了途径,对社会风气的开通、人们的思想的改变、近代文化的繁荣都有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近代社会政治的进步。
同时要注意的是,由于清政府制定文化社团政策的初衷,是从规范、限制文化社团的活动,维护其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促进社会与文化的进步出发制定的。因此,这一政策的调整又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新旧杂陈的政策形态,体现了这一时期文化社团政策由传统向近代转化的过渡性特征。
清政府的文化社团政策在执行之后,往往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一方面是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相符合,这表现在清政府劝办、倡导的某些团体能“辅官之不足”,对其政策的执行起到了辅助作用。另一方面是客观效果与主观目的相背离,这是封建专制统治者所始料不及的。如戊戌时期成立的文化社团倡导合群观念,推动了维新运动的高涨,有力地冲击了封建统治。而清政府倡导、督办的教育团体、风俗改良团体等,也多关心时政,在推动清政府加快宪政改革步伐,加强地方自治等方面给清政府很大的压力。
清政府实行的文化社团政策不仅对清末社会与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民国年间的社会与文化方面影响至深,从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向近代转型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作者简介:耿向东,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顾新荣,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