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准予立案,学术社团蓬勃发展
晚清最后十年各地成立的学术社团,据张玉法统计,有65个。学术社团的种类繁多,研究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学说的各个方面。除教育研究会外,还有国学、法学、商学、医学、地理学、科技等团体。发展近代教育是清政府推行“新政”的一大举措,各种学术的研究有益于普及教育,发展知识。因此,清政府对呈请立案的学术团体一般都准予立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清政府有“著在京各部院,在外各督抚,迅即将君主立宪国政体,博考各国成案,慎选名人论说,督率所属各员,分别切实研究,务期宗旨纯正,事理明通”的上谕,因此,研究宪政之学成为清政府官员中的一种风气。由于清政府对于现任职官在其职务之外莅会,有“必须向本管长官陈明方可列入”的规定。因此,同年十二月,吏部奏请设立宪政研究所:“朝廷主持宪法,不厌求详,殷殷无已之至意。查宪政之学,理精法密,关系重要,自非专精不可。现拟于臣部奏设学治馆内附设一宪政研究所,遴选司员博采图籍,分班认真讲习,俾确切辨明得以效用,其忠爱之忱而不至有所误会,庶可收变法图强为国培才之实效”。上谕准其办理。此外,在京官员组织尚志学会,呈请立案,民政部与学部也准予立案。
晚清最后十年,国内成立了一些医学团体,但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之前,为数不多。1906年,巡警部通饬各地设立医学研究会,此后各医学会都因为官方的提倡而纷纷设立。如1906年常相臣在北京设立了医学研究会;同年,华体仁在芜湖也成立了医学研究会;第二年,刘芳在庐陵成立医学研究会。各医学研究会成立之时,多向政府部门呈请立案,取得法定地位。清政府对此类纯粹的医学团体,一般都准予立案。如宣统二年(1910年),翰林院侍读学士恽毓鼎在京城创办医学研究会,请饬学部立案。学部鉴于医学研究会设立的宗旨在于“使业医之人于诊察余暇研究学术,使理论与实验二者并进”,其用意至善。因此,学部准予立案。这一时期的学术团体除了成立之时须呈请立案外,社团的一些活动也要呈请所属政府部门审批。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上海科学会要编纂四种教科书,其主持人张仁普呈送学部,请审定禀批。
20世纪初,国内还成立了不少附属于商会的商学研究团体。清政府实行“新政”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发展工商业。1903年设立商部之后,清政府于第二年发布章程在全国倡办商会。各地商人在组织商会之后,普遍意识到要想改变中国商业落后的局面,必须设立团体进行研究,群策群力,才能谋求中国商业发达的机会。这一时期旨在研究促进工商业发展的商办学术团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仅江、浙两省就有上海商余学会、商余补习所、浙江旅沪学会、杭州商学公会、出品协会、绍兴商学会、南洋劝业会研究会、苏州广货公所同业研究会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
这一时期,除了法学、医学、商学等研究团体外,在地理学、国学、历史学等方面也成立了一些研究团体,这里就不再一一详说。总的说来,不管是哪一类学术团体,其宗旨一般都是研究或学习一门或几门具体的社会学说或自然科学,其活动内容一般与政治无涉,因此,清政府对这类团体的管理较为宽松,对其呈请多予以立案。这成为这一时期学术社团繁荣发展的重要原因。
(四)利用与鼓励——清政府的改良风俗社团政策
“新政”时期成立了众多的改良风俗团体,主要包括禁烟会、不缠足会及风俗改良会等。其中不缠足团体有浙江的杭州放足会,湖南的浏阳不缠足会,福建的卫生社,天津的天足会,上海的中国天足会,山东的威海卫天足会。禁烟会更多,有福建的禁烟自治会、福州禁烟联合会,天津的戒烟酒会、戒纸烟会,河南的自强戒烟社,北京的中国国民戒烟总会,湖北的汉口演说戒烟会,广东的禁烟总会,吉林的磐石戒烟会、嘉应戒烟会等。此外,还有一些风俗改良团体。如,浙江的镇海风俗改良会,湖北的武昌改良风俗会,江西的馀干和平会,福建的漳州守信会,奉天的铁岭崇俭会,广东的香山戒奢会,东京的中国国民卫生会,上海的进行团,等等。
就不缠足团体而言,它的兴起与发展同官方劝戒缠足与督办不缠足团体有着密切联系。不缠足运动萌生于太平天国时期的禁缠足举措和西方传教士的不缠足活动,发展始于康、梁领导的戊戌维新运动,到20世纪初,随着辛亥革命的兴起,迎来了不缠足运动的高潮期。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902年2月1日),慈禧颁布了劝禁妇女缠足的懿旨:“至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缙绅之家,务当婉切劝导,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断不准官吏胥役,藉词禁令,扰累民间”。懿旨的颁布标志着不缠足运动得到了政府的正式提倡,成为了一种国家行为。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各地不缠足运动的发展。随后,许多地方官员都颁发了示谕,并采取了一些实际的措施劝戒缠足,推动了不缠足运动的发展。如直隶总督袁世凯亲自撰文劝戒缠足;四川总督岑春煊上任伊始颁布的“劝戒缠足告示”,将缠足与国家的盛衰联系起来,旨在唤起百姓强国意识;两江总督端方订立不缠足章程,札饬各地遵行等。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中国十八省总督皆有戒缠足之示,所缺者惟浙闽与陕甘而已”。清廷的懿旨不仅减少了社会上的阻力,在某种程度上也转变了部分地方大员力量的趋向,使之成为不缠足思潮的鼓吹者和不缠足运动的参与者,从而使不缠足运动出现了官、绅、民合流的趋势。
官方参与不缠足运动,除了奉行朝廷谕令外,主要是应地方绅士之请,他们希望借助官方的力量来推进运动。而官方劝戒缠足的具体措施,除了颁发告示之外,一些地方官员还参与了士绅创办不缠足团体的活动,有的还创办了不缠足团体。
天津是北方风气较为开通的地方,其上有直隶总督袁世凯的提倡,其下则有地方士绅的积极鼓动,当地的官员于劝戒缠足一事也显得颇为热心。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绅士刘孟扬创办了天津公益天足社,当时的天津知府凌氏、知县唐氏都曾先后签名入社,成为会员。宣统三年(1911年),天津县姒氏县令接到直隶总督关于地方官员倡率士绅创立天足会的通饬后,便着手发动当地士绅创办天足会社。为了扩大影响,姒氏县令还印了若干张白话告示,派人到各城、镇、乡张贴宣传。同年五月,本县绅士郭东瀚等人便发起创办了天津县天足会,积极劝导乡民放足并劝人入会。天足会成立后不久,姒氏县令邀请当地士绅到县署共同商议如何更有效地劝戒人民放足,并仿前任知府凌氏和县令唐氏的作法,签名加入天足会成为会员,用来表示对不缠足运动的支持。
在一些风气不是很开化地方,地方官员的督导作用在不缠足团体的创办和发展中就体现得更为明显。宣统元年(1909)年,山东高苑县的县令特地将城乡地面划分为五个区,在每区都设立一个天足会,并选派士绅专门负责劝戒缠足一事。1911年,山西文水县县令在和当地士绅萧子灵、李泮池等商议后,在文水县城内设立了天足会。
除了督促士绅设立不缠足团体之外,有的地方官员还亲自创办了不缠足会。湖北汉阳知府宋敦甫,就曾经因为开办不缠足会而闻名省内外。宋敦甫在湖北省城创立不缠足总会,并设立了武昌、汉阳、大冶等分会。一时引得湖北官场中风气大开,一些官员极力赞成不缠足,还有许多人捐款资助不缠足会的建设。在本省提倡不缠足打开局面以后,宋敦甫又在外省地区设立不缠足会分会。分会主要设在江浙一带,如金陵、扬州、镇江、嘉兴等地。到1904年9月,宋敦甫在湖北省内及外省创办的不缠足会达到了二十多个,刊发了数千部不缠足章程,在各地广为劝导。
由地方官员参与或出面创办不缠足会,其影响及效用都比较大。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士绅提倡的事物或有不信,或畏于官威,不敢贸然接受;然而一旦经由官府正式提倡后,接受新事物者就会逐渐多起来,有的即使心中存有疑惑,但还是会选择服从官府。这样,地方上的不缠足风气,通过官方的提倡、士绅的推动得以逐渐推广开来。官方介入不缠足运动后,体现了其政权的强制力量,开始对缠足者实行禁罚。于是一方面是民间不缠足团体的继续“动口”劝谕,另一方面是官方的“动手”惩罚。二者相互结合,使不缠足运动向深入发展。
就禁烟团体而言,晚清最后十年间全国各地成立的禁烟团体很多,与清政府对禁烟团体的态度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国人不但将鸦片视为戕身耗财的毒品,而且把它看作亡国的疾病,其害处大于赌和妓。嘉道以降的历次禁烟运动中,清末新政时期的鸦片禁政最具规模,影响也堪称久远。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八月初三日,清政府颁发禁烟上谕:“自鸦片驰禁以来,流毒几遍中国。吸食之人,废时失业,病身败家。数十年来,日行贫弱,实由于此。言之可为痛恨。今朝廷锐意图强。亟应申儆国人,咸知振拔,俾祛沈痼而蹈康和。著定限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草除净尽”。并令政务处就如何严禁吸食及禁种之事妥拟章程。
谕旨颁布后,政务处制定了禁烟章程十条。其中第七条、第八条有准许设立戒烟会的内容:“近来有志之士,往往纠合同志,创立戒烟善会。互相劝勉,深堪嘉尚。应有将军督抚饬令地方官督率该处公正绅商,广为设立。以期多一善会,即多一劝导之处。转移习俗,较为迅速”。并有“此次所定办法,全赖地方官督率绅董,认真经理,实事求是,方有成效,应有各省将军督抚等,……劝设戒烟会,逐一比较,明定功过,以资劝惩”。
鸦片禁政是清廷着力推行的,符合社会道义和社会进步之需求。禁烟上谕发布之前,民间士绅已经成立了少数禁烟组织,为纯粹自发性的社会改良组织。上谕颁布后,在清政府的鼓励之下,原本就蕴藏在民间的禁烟力量迅速得到释放,各种禁烟团体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并积极展开活动。当时,各地的禁烟团体多为地方性的组织。随着禁烟运动的不断深入,民间禁烟逐渐出现了联合的趋势与需要。正是在这一形势之下,宣统二年(1910年)成立了中国最早的联合性禁烟团体——中国国民戒烟总会。该会于北京设立总会,在各地设立分会,其会员多为当地的绅商学界名流。该会成立后,以缩短禁烟年限并请求英政府废止输入条约为宗旨,领导全国的民间禁烟团体,不遗余力地致力于禁烟运动的开展,推动了清末禁烟的进行。清末禁烟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一次颇为成功的禁烟运动。论其原因,既有官方种种禁烟举措的出台及执行,对禁烟运动予以倡导与鼓动之功,亦有民间禁烟团体的成立,对官方倡导进行积极响应,参与禁烟运动。
在倡导设立戒烟会来补官方之不足的同时,禁烟章程对戒烟会又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此会只许专办戒烟一事。不准议论时政,地方治权及他项无关戒烟事务”。清政府对戒烟会的限制就是防止并禁止其参与政事。
综上所述,清政府对禁缠足、禁烟等改良风俗团体,既有倡导的一面,又有制约的一面。当政府认识到国内社会问题众多,无力面对时,便会鼓励民间兴办团体以补国家政策之不足。另一方面,为限制这些文化团体参与政事,清政府往往会对这些团体做出某些限制性的规定。
(五)压制与严禁——清政府的文艺社团政策“
新政”时期成立了为数不多的文艺社团。其中,戏剧社团中影响较大的有留日学生于东京成立的春柳社,上海的春阳社、竞义会、进行团,广州的琳瑯幻境社,天津的移风乐会等。研究音乐的社团包括广州的民镜乐社,天津的音乐讲习会等。书画社团有广州的书画社,上海的豫园书画善会、书画研究会等。语言文学社团中规模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当数南社。此外,东京有留日学生组织的外国语研究会,上海成立了世界语学会、世界语学社、丽则吟社以及文学会,广州成立了研究诗、联的对会等。这一时期的文艺社团相对于戊戌时期来说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同时期的其他文化社团相比较,其发展较为缓慢,这与清政府对文艺社团实行的严格限制政策不无关系。
有清以来,为维护封建统治地位,清政府实行文化专制政策。除大兴文字狱、全面禁毁书籍外,清政府视一些民间戏曲为“风俗人心之害”,对其持严格限制的政策,屡颁禁令,动辄以淫词秽曲、悖逆戏文相取缔。至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开始对戏曲、唱本等文艺形式的管理有所变通,但仍然固守这种限制政策,对于不符合封建道统的戏曲、唱本等仍然实施禁止与取缔手段。与清前期不同的是,千疮百孔的清政府无力再对所谓的“淫词唱本”、“悖逆戏文”实行全国性大规模查禁了,只能由地方政府出台小范围的禁令。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生巨大的变化,文艺界也进行了重大变革。由于戏剧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被当时进步知识分子所注目,学校演剧活动开始兴起,戏剧内容多针砭时政,现实性强。如我国最早的话剧团体春柳社,由一批热衷于戏剧的日本留学生于1906年在东京成立。该社以“开通知识,鼓励精神”为宗旨。在剧目的选择上,该社重视戏剧的社会教育作用。其演出的作品,具有强烈的民族感情和希望国人早日猛醒的意图,在留日学生中引起了很大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