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结社集会律》对政事结社进行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对一般性结社也有较多的限制性规定。清政府对各种结社活动的严格限制,源于对历史上士人结社参与政事的恐惧。宪政编查馆和民政部在拟定的结社集会律的奏折中明确提到:“中国古昔虽无政治结社集会之名,而往往有结社集会之实。周末百家竞胜,各聚朋徒,儒、兵、名、法诸家虽有道德、功利之异,而同声相应,隐与政治结社无殊。其后寓论政于讲学,善则为河汾之辨治、闽洛之谈经,足以培养人才,扶持国是。不善则为南宋之三学、晚明之诸社,驯至激发谟议,牵制朝廷。是以经训不禁乡校之游,而王制惟严莠言之辟”。
“新政”时期,清政府广泛吸收欧美、日本有关法律的内容,制定关于结社集会的法律。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将结社集会活动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此外,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也规定人民有结社的权利。这是清政府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所采取的很无奈的举措,但客观上又是对清初以来对结社实行专制政策的否定,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肯定了近代文化社团的合法地位,为文化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带有较多的近代色彩。这对后来北洋政府的结社集会法令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但是应该看到,这些法律带有明显的阶级性、封建性,直接服务于清王朝的专制统治。它们尽管在法律上抽象地肯定了人民进行文化结社的权利,但同时又附加了一系列政治性的条件,把文化社团的活动限制在清朝统治者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钦定宪法大纲》,尽管承认人民有结社的自由,但此种权利的规定,并非是从保障的角度,而是从限制的角度出发,明确强调这一权利的行使,都要限定在“法律范围之内”。特别是规定“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使宪法所规定的有限权利亦缺乏有限的保障,“结社自由”大打折扣。清政府颁布法律,从国家法律上承认了文化社团的合法地位,并对文化社团的活动范围作了规范。从文化社团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清政府对各类文化社团,主要包括教育团体、学术团体、改良风俗团体以及文艺团体等的政策又有所不同。
(二)颁布定章,倡导创办教育团体
教育团体主要包括各地成立的教育会、私塾改良会和教育研究会等,是这一时期成立数量最多的文化团体。20世纪初,各地教育团体的涌现,与清政府重视发展近代教育,倡导新式教育团体的做法有密切的关系。
1901年以后,随着清末新政的不断深入,清政府对结社的限制逐渐放松,新式教育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各种教育团体应运而生。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政府谕令将各省、府、州、县的书院改设大、中、小学堂。此后,颁布学堂章程,统一学制。新式学堂的建立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研究教育得失,介绍教育经验,各地热心教育之人组织学会成为学界热点,教育会在中国蓬勃出现。中国教育会与江苏学务总会是1906年定章颁布之前全国各地成立的教育团体中影响较大的两个。
中国教育会由蔡元培、吴稚晖、章炳麟、蒋智由等人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春成立于上海。该会成立以后,一方面编辑教科书,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另一方面以《苏报》与《警钟日报》为中心,开展革命宣传活动。该会虽名为教育会,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近代教育会,因其“表面办理教育,暗中鼓吹革命”。该会以“教育中国男女青年,开发其智识而增进其国家观念,以为他日恢复国权之基础”为目的。设总部于上海,其他地方设立支部。组织爱国学社与爱国女学,进行新学的教育与革命的宣传。在中国教育会的影响下,浙江、江苏、江西、四川、湖南、广东等地先后成立教育会或教育研究会。这些教育会一般都有总部和支部,其宗旨也比较类似。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全国出现的教育会或教育研究会已达21个。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江苏一批热心教育之士在上海发起江苏学会。同年十一月学会正式定名为江苏学务总会,选举张謇为会长,恽祖祁为副会长。该会以“专事研究本省学务之得失,以图学界之进步,不涉学外事”为宗旨,包括“注重师范,考求实业,提倡尚武精神,预备地方自治,联合本省学界”等。江苏学务总会的成立,标志着严格意义上的中国近代教育会才正式宣告成立。江苏学务总会成立后,努力在全省设立分会,参加各地各项学务事宜。据统计,到1906年,江苏全省成立的各地分会已有15个。
在江苏学务总会的影响下,其他各省也纷纷设立教育团体。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一时期各地教育会的成立没有经过政府的允许和立案,基本上都由民间热心新式教育的开明士绅自发组织,主要办理学务事宜。各地教育团体名称不一,种类繁琐。清政府鉴于新式教育亟待研究和发展而政府又无暇顾及的实际,对于陆续出现的以研究和推进新式教育为主旨的教育会,普遍采取了一种默许的态度,并对教育会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春,江苏学政唐景崇奉学部的命令巡查全省各地新式学堂的办学情况。他在照会江苏学务总会的公文中称学会“自开办以来,已著成效,官绅一气同济时艰,体朝廷作育之心,综学界合群之实,经营创始,鼓吹文明,其成就人才为甚多,转移风气为尤速”,对学会的活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唐景崇考察结束后,所有学堂等第评定均由江苏学务总会榜示传知各学堂。但各地学会的成立也并非一帆风顺,清政府对教育会也有禁止发展的。如山东济南教育公所成立后,积极向上海中国教育会学习,但不久就被当地政府解散。
教育之道,重在普及。对清政府来说,经济窘困,疆域广远,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仅仅依靠地方官的领导与督促,来谋得新式教育的普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因此,要“上下相维,官绅相通,藉绅之力以辅官之不足”,这样,地方学务才能发达。因此,为振兴教育,学部在明确规定了各地方学务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各省提学使办事权限之后,于全国各地倡办教育会,并明定章程,使之整齐划一。学部拟订的教育会章程共有15条,主要内容包括:
1.宗旨。教育会设立的宗旨期于辅助教育行政,图教育之普及,应与学务公所及劝学所联络一气。
2.设立及名称。各省府厅州县分别设立教育会,在省设总会,称省教育会,在府州县设分会,称某府厅州县教育会,一处地方只许设一所教育会。各省之议绅、学务总董、省视学、县视学、劝学员、各学堂监督、堂长及学界素有声誉者,均有发起总会或分会之责。
3.会员。教育会设正、副会长各一名及书记、会计等职员。会长副会长须品学兼优,声誉素著或于本地教育有功者由会中公举禀请提学使审查后方可选充。会员须品行端正,名誉会员还必须能以财力赞助该会。
4.会务。设立教育研究会和师范讲习所,选聘讲师定期讲演;调查境内官办、私立各种学堂;作境内教育统计报告;择地开宣讲所,宣讲《圣谕广训》,并明定教育宗旨的上谕及原奏,以正人心而厚风俗;筹设图书馆、教育品陈列馆及教育品制造所,并搜集标本,刊行有关教育之书报等,以资学界。
5.解散及奖励。各学会应有提学使稽查,若有犯以下各条者,即令解散。一、徒袭用教育会之名,并不设研究所以图学问;二、干涉教育范围以外之事(如关于政治之演说等);三、勒索捐款冀图私利;四、会员时起争端,不能融合;五、挟私聚众,阻碍行政机关。各学会每届三年由提学使考核一次成绩,优良者得详请督抚酌给奖励。其会员中品学修明任事笃实者,则任选本省学务议绅并择其相宜之事酌予委任。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章程对教育会进行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学部更多是从规范的角度出发来制定教育会章程的。如针对此前各地教育团体名称不一,种类繁杂等现象,章程对教育会的设立及名称做了规定。章程对会员的规定尤为严格,因为国内学堂学生以及国外的中国留学生在这一时期多参与政事。另外,由于定章颁布前的某些教育会参与革命活动,因此,章程规定教育会的活动只能限制在教育范围内,不准涉足教育以外的事情,否则立即解散。
章程的颁布从法律的角度承认了教育会的合法地位,从而加速了各地教育团体的设立,各省纷纷组织教育总会和教育分会。遵照定章的要求,各地原未含有教育性质的学会在省城的纷纷改称教育总会,在各府厅州县的改称教育会。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月,江苏学务总会遵章改为江苏教育总会,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省级教育总会。继江苏之后,四川、福建、江西、浙江、湖南、奉天、广东、湖北、山西、安徽、贵州等省的教育总会相继成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底,全国教育会数目还不过291个(其中四川省未能统计在内)。到宣统元年(1909年),全国教育会数目达到了723个。到宣统三年(1911年),全国除了新疆、甘肃等地没有设立教育会之外,各省均有教育总会和分会。形成了以绅士阶层为主体,以教育社团为依托的掌控地方新式文化教育的组织系统。
定章颁布以后,各地教育会的成立与活动的开展大多能够得到官方的支持。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第一次教育统计图表》可以看出,各省教育会成立后均能获得官府的资助。以江苏省为例,1907年江苏全省教育会岁入为白银2876两,大都来自于公款提充,其中各府厅州县教育会获取公款占绝大多数。湖南教育总会在1907年冬成立之后,官府除每月拨百金以资助外,还拨出贡院余地为其建造总会会所。
清末教育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不合法到合法,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其中学部在引导教育社团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1906年为界,定章颁布以前各地教育会职责不明,其发展往往受到多方面的牵制。定章颁布以后,规范了地方教育会的职责,促进了各地新式学堂的快速发展。1911年,在各地教育界联合趋势的刺激下,学部模仿日本,召开中央教育会,试图沟通上下,集思广益,研究解决制约宪政进程的重大教育事宜。作为学部的咨询机构召开的中央教育会,虽未能在许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在会议期间各地教育家汇聚一堂,商讨新式教育振兴方法,取得的成绩也不容忽视,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民国以后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深远。
除教育会外,20世纪初还成立了不少私塾改良会。这些团体起初即为民间的自发行为。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浙江石门(今桐乡县)的学界曾自发组织教育集议处,研究讨论私塾改良事宜。光绪三十年(1904年),江苏学务处委员沈戟仪在川沙之龚镇成立私塾改良会,倡导私塾改良之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沈亮棨等在上海设立私塾改良会总会。后来,海盐、嘉兴、新昌、芜湖、安庆、南京等处亦相继设立私塾改良会。当清政府明确了近代教育的方向,并废除了科举制,各县劝学所成立之后,政府倡导于上,民间鼓应于下,一时间学界纷纷自发组织私塾改良会,政府对一般私塾改良会的呈请准予立案,私塾改良会在政府行为的规范下开展活动。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江苏学务司为了解决学堂数量少,为数众多的学龄儿童就读于私塾或失学在家这一问题,要求各地设立私塾改良会,希望对传统私塾改良,使其向新式教育转化。丹徒县(今镇江)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照章设立私塾改良会。太平县(今温岭县)陈演存等设立私塾改良会,呈请省提学使司立案。提学使支恒荣批文:“私塾改良会设于文化未甚开通之处,督促进步最有实益”,准予立案。此外,支恒荣在离县城较远、风气阻塞的台州葭沚、六庄等处呈请立案的批示中指出,此处设立私塾改良会,能“辅该县劝学所、教育会之不逮”。这些偏僻地区所设的私塾改良会,起了弥补劝学所影响莫及之缺憾。宣统二年(1910年)六月,学部颁布了《改良私塾章程》,对各级各类私塾在教学内容、考试、升级、教授方法上的改良均有明确规定。这有利于私塾的改良和新式教育的发展与普及,推动了教育的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