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高度依存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部的执行主任,甘特雪夫先生非常强调知识产权对创意产业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只有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保护好的创意。他说:“在当今时代,我们鼓励创意、设计的商业化。在国际贸易中,只有实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些创意的产品才能实现正常的盈利。创意产业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高度依存的。”
由于产业化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不同,创意产业有着多种不同的称谓,有人称之为“文化产业”,有人称之为“文化创意产业”。虽然创意产业表面上变化万千,但在本质上却有着共同的基点。甘特雪夫先生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常使用‘基于版权的产业’这一称谓,对创意产业进行归类,同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业健康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
在演讲中,甘特雪夫先生介绍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着全球的知识产权体系,并且通过对这一体系的不断完善,希望为国际贸易增长、世界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建立知识产权体系的最初目标,是为了鼓励和培育各种创意活动的发展,支持将创意活动转换为产品以投入市场,并支持创意企业进行有关创意的生产、创意产品的营销。甘特雪夫先生说:“这是一个核心内容,能够促进国家文化和经济的繁荣发展。”
近年来,创意产业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已经十分明显。但创意产业到底如何发挥作用、以何种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目前尚未完全被人们所认清。为此,各国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出发,开始对创意产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找到促进其长久发展的可行之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所做的一项研究表明,与其他产业相比,创意产业的增长速度更快,对于一国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更强。有关数据显示,创意产业对世界各国GDP的平均贡献率达到5.4%,平均可以带动6.2%的就业,同时,创意产业对于外贸增长也贡献颇多。他说在墨西哥和菲律宾,创意产业提供了约11%的就业机会,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增长。
与此同时,迪米特·甘特雪夫认为,不应因为高速增长而忽视了对创意产业根基的保护。他说:“我们还要同时看到另外一面: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创意的生命力就将十分短暂,创意产业的发展将面临危机。”
知识产权护航创意产业
近年来创意产业的长足发展,得益于知识经济的兴起。而知识经济所产生的非物质的、“触摸不到的财富”,通常都是由知识产权来保护的。在制定和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很多发展中国家提出要把知识产权纳入到国家发展战略中来,并为此制定相应的政策,让知识产权能够进一步地创造知识和就业,以及更多的附加值、投资和贸易机会。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发挥的作用,就是进一步鼓励创新,从而满足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此,迪米特·甘特雪夫认为,知识产权能够为创意者提供保护,而且还能赋予大家相应的合法权利。知识产权促进了创意的发展,能够使那些脑力劳动工作得到尊重。基于此种功能,知识产权能够为创意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给创意个体和整个创意产业一种动力,使之能够通过创造、发行更多的产品,获得合理的回报。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有效规范创意产业形成的市场,同时,知识产权本身也参与到整个市场交易当中,是整个产业所从事的经济生产和创造的经济财富中的一部分。
提到目前国际市场上的知识产权纠纷,甘特雪夫先生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并没有错,国际条约、国际协定也没有错,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它。他说:目前,国际社会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很多,譬如说,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贸易争端。对于中美之间的争端,双方应该加强联系,通过对话进行协商,从而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法。同时,需要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管理,使知识产权市场更加规范。
在甘特雪夫先生眼里,知识产权保护不是经济模式,而是一个工具。工具是没有对错之分的,而在于使用者如何利用这一工具。如果对知识产权不加保护,那么对创意产业甚至更多产业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对此,甘特雪夫先生解释道:目前出现的许多新的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所关注的焦点都是在创意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可以用于保护创意产业所衍生出来的多种商业模式。目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打击针对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实际行动。
甘特雪夫先生提出:“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本身并不是决定创意经济有效增长的全部因素,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在创意经济发展过程所需要的众多因素中的一个。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获得中长期的受益,还需要依靠其他相关政策的有力补充,这对于国家经济增长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为此,世界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已经达成了《世界知识产权发展议程》,其中包含45个行动倡议,用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制定。
另外,知识产权制度还特别关注传统文化的表达。迪米特·甘特雪夫认为,无论就某一地区还是全球而言,传统文化都是一种富于价值的文化财富。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传统文化的关注,则有利于将文化财富转化为经济财富,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同时促进世界经济的平衡发展。
网络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何去何从?
当前,世界已步入信息经济时代,具有了明显的数字化特征。伴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深化,数字化几乎渗透到世界各国经济和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借助数字化的电子传播手段,一本书、一个软件、一件创意产品,可以在瞬间传至全球各地,产生最大的市场覆盖效果。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到,电子媒介的方便与快捷也成为盗版者的得力工具。无孔不入的复制、仿制行为,为创意产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对此,迪米特·甘特雪夫认为,这种数字化的环境,已经彻底改变了版权保护的内容,以及创意产品的市场营销和发行方式。他说:“信息经济和信息社会,从正反两个方面都极大地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发展。一方面,数字革命可以让人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并且能够使上百万、上亿的网络用户共享创新资源。另一方面,对于知识版权侵犯的行为或盗版行为,尤其是在音乐、电影产品方面的盗版行为,使电子媒介中的创意产品被滥用;网上社区文化加速了这种情况的恶化。”
当谈论到如何防范网络内容侵权的问题时,甘特雪夫先生提出了四点看法:
1.建立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体系,唤醒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所以,一个有效的教育体系是很重要的。
2.提高创意者或者是发明人自身的维权意识,要让他们自己意识到知识产权的归属性——知识产权是自己创意产品的必然特性,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提倡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以便人人都可享受其成果。但是,这并不是说不要知识产权了。一些创意即使发布到网络上,也要注明该内容不允许随意转载,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就有赖于提高发明者本身的意识了。
3.政府的责任。政府必须担负起监督的作用,对网络上不合法的资源进行监管和处理。
4.技术上的考虑。可以通过技术上加密或者其他手段保护数字内容不被复制和大量盗版传播。
而对于整个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甘特雪夫先生则认为应该从两方面考虑。第一是产业。在创意的产业化中,投资者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就是重视自己的经济利益,要加深对创新经济的认识。第二是政府,必须制定良好的政策为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其利益人提供完善的政策保护。甘特雪夫先生说,由于创意产业的分类很多,其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也不尽相同。譬如文艺作品,一首歌一旦创作完成,作者便享有其产权。但是某种工业技术和发明,需要进行登记注册,然后才能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所以,如何保护这些知识产权,保护其作者的利益,政府的政策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应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尊重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发明和创新,促进创意经济的发展。
KTV版权收费,从0到1的进步——访中国音像协会常务副会长王炬先生
姚杰 陈镇华
王炬:中国音像协会常务副会长,长期以来致力于中国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和发展研究。
记者:关于KTV版权收费的事件算是中国音乐产业近两年来的一个大事,关乎我国民众和企业的版权意识树立以及将来的版权产业发展问题。现在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两家联合起来已经为KTV版权收费问题做了不少工作,您认为目前关于KTV版权收费问题中争论最多的是什么?
王炬:KTV收费这件事本身在社会各界产生如此大的反响,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舆论误导了。
从法律体系上来说,中国以前没有KTV收费,并不是KTV业者一定就愿意免费使用,而是因为没有这样一个体制去收费,KTV经营者又不能够面向唱片公司去交钱。尽管KTV歌厅自身只提供场所和服务,但是它的场所和服务的核心是KTV,这个KTV并不是词曲作者写的歌词和曲谱本身,而是经过唱片公司投资加工变成的一个音像产品。KTV经营者正是用这个产品,来赚消费者的钱。从商业的角度来看,使用别人的东西要交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以前之所以是免费,是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去支持,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了之后赋予了这个权利,我们就依法来行事,就是开始音像集体管理了。实际上这(音乐版权业)在欧洲和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很古老的行业,最原始的就是在100多年前法国的两个作曲家在咖啡馆看到别人在演奏他们的音乐,而咖啡馆正是在用这个音乐来吸引人来消费的,所以他们想,为什么自己的作品会被别人拿去挣钱呢?于是他们就组织了这么一个集体管理的组织。
现在我们很多人说的“收费”两个字本身就是错误的,它不是“收费”,因为“收费”很容易与行政事业收费,如税收联系起来。它不是“收费”,它是“买卖”。你用我的东西你就要付我钱,这不是强行来收费,这是一种买卖关系、一种交易。而实际上现在法律界是承认这个的,就是说你使用了他的东西,你来向他付酬是法律规定的,那么你就应该执行。严格地说,成立了这个集体组织,它本身并不是代表政府来向使用者收费,它代表的是权利人,替权利人去行使这个权利。实际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法律许可下的契约关系,它虽然不需要单独授权,但是你要付酬。
现在看来,存在着很多错误的或者不准确的认识,比如事业收费、抬高物价等都搅在一起。实际上这些都是错误的,根本不存在这些问题,也就是说你提供的服务本身使用了这些产品,那么你就应该交这个钱。
另一点,我认为它不光是个收费的问题,还是个体现文化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对包括音像制品在内的文化产品,更注重它的传播,而不注重它的价值。试想,创作的过程肯定需要一定的投入,那么作为这些权利人、制作者,他就应该通过市场行为来回收,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实际上中国老百姓认为去唱歌是一种娱乐、是一种消费,这也没有错,我们也不愿意把音乐一定看作是多么至高无上的精神产品。它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娱乐,是一种情感的抒发与宣泄。但是毕竟你不能忽略这些创作者和表演者,还有制作者这些人的权利。所以我一直认为,KTV收费从大处看体现了中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从小处看,就是它体现了文化价值,它毕竟是一种文化产品。我认为KTV这件事情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在人民群众中做一些常识性的普及,让大家更明确地认识到它不光是一个收费的问题。
记者:那现在收费事件进展中自身的压力是主要来源于平常日常消费的老百姓还是这些KTV营业场所?
王炬:应该说这个压力是来自政府。首先是有了法律,然后按照法律成立这样一个团体(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来收费,这也是经过国家版权局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和同意的,这都没有问题。但是由于行政力量把整个市场划分成条块,而恰恰文化娱乐场所是归文化部管,版权又归版权局管,音像出版又归新闻出版总署管;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是一家,所以他们之间的问题就好解决了,但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和文化部之间的问题就不好解决了。文化部一直认为是他们在管KTV音乐场所,为什么他们就不能去行使这个权力呢?所以现在要说遇到问题,实际主要就是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