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推进民族自主创新——访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
陈曼冬
王自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认为,我国的版权产业以及相关产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必然会给中国的版权产业带来巨大的机遇,给中国的民族产业强有力的保障。
人类因有了知识而不断进步,知识成为产权,把生产力推向了一个又一个高峰。在经济全球化的未来,知识产权就是制高点。温家宝总理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知识、鼓励创新、保护生产力。”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知识产权是创新不断涌现的保证。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编写的《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中文版)有关统计,美国经济中的核心版权产业在过去24年中(1977年至2001年)占GDP份额的增长速度是其他经济部门的两倍以上(7%对3%)。“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可达4%至1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俞寿谷(GeoffregYu)在“2006国际版权论坛”上如是说。
进入21世纪以来,建立在作品的创造、生产、传播和消费之上,以版权制度为支撑体系、以智力成果为核心资源的版权相关产业发展迅猛,不但形成了规模宏大的产业群,还带动了传统产业的更新改造,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贸易规模的持续扩大,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在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不断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随着中国版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版权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的版权相关产业市场潜力将得到极大的释放,其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本刊就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些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专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
记者:您在去年2月份曾经提出过国家版权局正在加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设,一年的时光过去了,目前为止我国这方面的建设取得了哪些的改善与成果?
王自强:在进行了2—3年的准备后,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这是一个规范集体管理的行政规章。集体管理是一种规范著作权事务权的一种规章制度。是解决作品有大量的需求,权利人个人又没有能力进行授权,使用者也没有能力挨个找到作者进行授权的特定情况之下的一个制度。建立集体管理制不是政府引导性的,而是权利人自身认为有需要,由权利人发起申报。集体管理制度是在权力运行当中出现的特定形式。现在有很多人跟风,申请成立集体管理的机构很多,关键问题是对集体管理没有一个了解,就像去年对卡拉OK收费的问题一样,很多人误解、误导或者由于不同的利益驱使,把这一事件进行了炒作。其实已经偏离了建立集体管理制度的轨道,这样的情况是不正常的。中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比较晚,我们现在还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国家版权局正在加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设,为广大的使用者,为广大的权利人提供便捷、合法、有效的服务。
记者:持续近一年的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的争论,会不会成为今后中国在处理知识产权争端问题上自主制定标准的典范?政府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应该担当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王自强: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的争论已经偏离了集体管理的轨道而将其作为了一个标准之争,关于争论,希望各方面要有理性的态度。标准如何来定,应该是依据能够客观地反映作品被使用和使用者使用作品后带来的利益的情况来确定。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目前已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授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并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将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将该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了有关各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又立即召开著作权人、权利人组织、卡拉OK经营者、相关协会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根据社会反馈的意见,建议两个协会对原草案进行了适当修改,而后国家版权局予以公告施行。
标准是带有法律性质的,不存在自主制定标准的问题。标准也不是由政府来定的。另外,集体管理制度既维护了权利人的权利,又维护了卡拉OK经营者的合法使用,并且保证消费者能够有效地欣赏到音乐这样一种智力成果,是一个三赢的状况。国家版权局在这个问题上不是利益主体,没有利益,也不能有利益,而是法律的执行者,起到了一个审批、公告和监管的作用。而且作为监管并不是对使用者的监管,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
记者:现在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刊物的新闻报道来吸引人去上网,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得到允许的,并且也没有支付费用的,不知道国家版权局对这个问题的立场是什么?
王自强:网站使用经济、政治、时事类文章,依照法律合理使用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大量地引用报刊的文章是法律不允许的。网络一天可能要涉及到成千上万的作品,这样又涉及到了如何授权的问题,我认为这就要通过集体管理,但又涉及到权利人是否有这样的意识,因为集体管理需要权利人自愿加入,如果没有海量的作者加入的话,这个授权也是空的。集体管理组织对于作者和使用者来说都是公平的,所以要解决网络大量转载这个问题,我认为要靠集体管理的模式,但这种模式是否能解决,也要看集体管理这种机制是否被作者(权利人)所接受。
记者:2005年,中国各级政府已经基本完成了软件的正版化工作。正版操作系统无疑成为2006年知识产权保护最核心的话题之一,中国的企业开始推进软件正版化的工作。到目前为止这个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
王自强:推进软件的正版化工作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态度和立场。政府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可以通过行政的手段以及各级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制来推进,不光有法律而且有行政甚至有纪律。企业的正版化工作无论从范围、数量、深度、广度、难度来说都要大于政府。企业既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又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它的正版化工作只能依照法律来推进和约束。在企业软件正版化的问题上,政府起的作用是规划、导向、宣传、服务。2006年4月,国家版权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各级政府推进该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各部门做了行业的规划,进行了相关的培训,也提出了工作目标,采取了务实的态度。应该说这项工作在积极稳步地往前推进。
记者:目前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网上的非法音乐作品下载,特别是在美国,这个问题是相当严重的。我想问一下,中国在这方面正在采取哪些措施?
王自强:只要没有经过授权而使用的作品,就是非法使用。版权是无形财产权,其本身没有真假。网络上的传播问题不只是关于音乐的,传统的作品的传播方式都可以在网上实现:图书可以阅读、音乐可以下载、电影既可以下载也可以在线观看。因此采取的办法就是专项行动。首先需要的是权利人的配合,去年的专项行动总共处理了436个案件。其次,现在法律上还有一种“通知和删除”制度。具体来讲就是一旦发现自己的东西在网上被使用了,那就向该网站发出一个通知,让其删除。另外还有举报投诉的渠道。但是版权说到底是一种民事的权利,关键是要权利人自身有维权的意识,不能仅仅依赖政府去打击,中国政府已经做了很多其他国家政府没有做的事情。但恰恰是在这点上权利人做得很差,很多的官司都是国外的公司主张的权利。所以非常希望权利人自身要有强烈的维权意识。
记者: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施瓦布2007年4月9日宣布美方决定要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你对此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和遗憾,能具体谈谈原因么?
王自强:我们不否认现在中国市场上还存在侵权盗版,但这并不等于美国有了将中国诉到WTO的理由。侵权盗版是一个全球性的共性问题。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2月份向美国政府提交的《特别301评估报告》里面有这样一段概述,认为加拿大是全球盗版最严重的国家,加拿大的人均盗版损失率是16.78美金,然而同样一个报告里面讲中国人均盗版造成的损失是1.68美金。列举这个数字,并不是要指责加拿大的侵权盗版严重,只想说明侵权盗版是个全球性的问题,全球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完全根除的。中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只有20多年,但进步是非常明显的。中国政府在打击侵权和盗版问题上的立场和我们所做的工作应该是举世公认和有目共睹的,中美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固定的、制度化的磋商机制,中美的知识产权问题可以通过中美双方的沟通、交流来解决。美国政府把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既不明智,也不理智,无助于我们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不光有司法保护而且有行政保护的途径,这种重视程度是各国少有的。当然我们也愿意在WTO的层面来陈述我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成绩。
记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我国是否已经加入了这两个条约?
王自强:全国人大二十五次常委会已经批准加入这两个条约。这两个新条约按照国际组织的规定,自提交加入书始3个月内,自动生效。我们是今年3月6号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的申请,3月9号产权组织正式回复已经收到我们的申请。那么到今年的6月9号这两个条约会在我国正式生效。
记者:问一个与个人关系比较密切的问题。个人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的话,他有哪些途径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如果要获得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
王自强:可以通过诉讼。首先,作为个人应该有保护意识,例如“我的文章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之类的说明。第二,一旦出现问题就要进行交涉,就要打官司。民事权利当中,个人一定要有维权的意识。
版权保护需要宣传,全社会都需要有这样的意识,都需要关注和认识无形财产的重要性。我讲过这样的一个观点,有形财产建造不了一个帝国而无形财产可以建造一个帝国。智力成果可以短期内地聚集并且爆发,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已经不仅是在拼资源、拼技术了。所以强调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关乎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在我国政府正在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版权战略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中国的版权相关产业当前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必然会给中国的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带来巨大机遇。一方面,版权是智力成果的集中体现,在版权广泛运用的现代社会,随着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的形成,必将为产业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力;另一方面,随着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将为主要以智力成果为资源的版权相关产业提供丰富的资源,必将大大推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让知识产权成为一种工具——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部执行主任迪米特·甘特雪夫
杨剑飞
迪米特·甘特雪夫:2002年迪米特·甘特雪夫被保加利亚外交部任命为保加利亚驻瑞典、比利时和瑞士的大使,同时也是保加利亚驻联合国的常任大使。他促成保加利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成立,是著名的知识产权和外交关系的专家,通晓英语、法语、俄语、瑞典语等多国语言。从2005年开始就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部执行主任。
创意产业,作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其核心价值在于创造性和创新性,是基于创作者个人创意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使这一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的工具。可见,知识产权对创意产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是解决创意生产力转换和经济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掌握和分析创意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是创意产业必须研究的问题之一。就此,我们采访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部执行主任迪米特·甘特雪夫先生。
原本以为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高官,甘特雪夫先生应该是一位老学究式的专家,不禁心生忐忑,担心自己的浅薄不足以对话大家,然而当我和他面对面的时候,甘特雪夫先生满脸的微笑打消了我的顾虑。以他在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论坛上的发言为由头,开始了对他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