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663900000043

第43章 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30)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商标是否必须在商业流通中使用于具体的商品上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在前述“伟哥”商标案中,原告辉瑞公司主张“伟哥”系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但原告从未实际使用过该商标,被告以此作为一个抗辩理由否定原告的驰名主张。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在TRIPS协议中已有定论,协议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各成员在决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考虑商标促销(而不一定是使用)在该国产生的知名度。但是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在不同法院之间仍存在分歧,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只有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持反对的观点。在讨论哪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时,关键在于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否可以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在现代广告业如此发达、广告媒体众多、手段多样的今天,商标可以仅仅通过广告的形式就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因此,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同样可以获得很高的知名度。

那么,未实际使用的商标能够具有较高声誉吗?一般而言,投入实际使用的商标可以通过市场占有率、销售数量、获奖情况等证明商标的声誉,而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因无法取得这方面的证据而存在证明上的困难。但是是否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就一定不会具有较高的声誉?如果一个企业具有很高的声誉和良好的信誉,其企业持有多个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信任。此时,该企业设计了一个新的商标,并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来获取知名度,实际上,这个企业积累的声誉和信誉是可以转移到这一新商标之上的,因此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也可以具有较高的声誉。联想集团以“lenovo”商标替代“legend”商标就是典型的例证。如果对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不予保护,不仅不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

不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并不意味着在驰名商标认定时无须考虑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一般而言,商标只有经过较为持续的使用才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才能建立其相应的商标声誉,才谈得上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实践中,在其他因素的证据较弱时,可以要求至少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广告对于商标的知名度影响最为广泛。实践中主要应考虑广告的形式、广告的投放量、广告的覆盖面和覆盖率、广告的持续时间及广告的媒体等级等。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要求广告的覆盖面达到全国大部分地区,广告时间要持续,广告的形式要多样,广告的投放量应在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商标法》的这项规定与TRIPS协议的第十六条之二对应。十六条之二规定在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部门为公众所了解的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中获得的知名度。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驰名商标认定虽然遵循个案有效原则,不必然延伸至其他案件,但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可以在该案中作为认定商标驰名的参考。

(5)认定商标的美誉度

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者应当是统一的,通常是相辅相成的,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代表的商品通常也具较高美誉度,缺乏美誉度的知名度必然为市场所淘汰,不会长久。虽然《商标法》第十四条没有明确提到美誉度因素,但是因驰名商标应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美誉度的因素。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提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各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授予的各种名谓的荣誉称呼、获奖证书等。在当前评奖泛滥、缺乏监督、缺乏公信力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应当注意甄别,剔除水分,结合其他客观因素综合考虑。

(6)认定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这些因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销量、销售收入、利润、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等;该商标被假冒、仿冒侵权的情况,从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可以反推该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

四、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

通过对实践中的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发现一个现象,即在原告商标构成驰名并且被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判理部分和判决主文部分对被告侵犯或侵害的权利或利益的性质表述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做法:

驰名商标权说。很多法院将驰名商标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来认识,如“佳雪”商标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所享有权利的侵害;“西林”商标案和“紫山”商标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奥普”商标案中,法院则表述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禁用权。虽然以上案件的判决所表述的侧重点有所差异,但基本上均是将驰名商标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加以对待。

注册商标专用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涉及驰名商标的侵权案件中,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康力”商标案、“小天鹅”商标案等。再如“双塔”商标等案中虽然没有明确表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是使用了商标专用权的概念,但由于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商标均为注册商标,因此其实质含义还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说。这种观点既没有采取驰名商标权的表述方式,也没有使用商标法上有明确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说法,而是认为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商标权,如“雪青”商标案、“双轮”商标案等。

以上观点的并存不仅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的现状,而且反映了在理论上对驰名商标法律性质的认识仍然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即商标驰名是否导致一种独立或单独的权利的产生。这一问题的解决,是确定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对其如何进行司法保护的基础。

首先,驰名商标本身不是也不产生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权利类型。驰名商标是对处于驰名状态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简称。驰名商标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只是使其商标权的禁用效力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扩张,在法律保护力度上较普通商标为强。普通注册商标权人,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处于驰名状态的注册商标权人,则可以获得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排除他人使用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处于驰名状态的未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具备了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归根结底,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处于高知名度、高声誉状态的商标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正如有观点指出的那样:驰名商标,并不是任何特定的商标,而是所有商标都可能获得的一种特别的或特殊的保护,是对一般的、非驰名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例外和补充。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不产生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即使构成驰名,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也不存在所谓的驰名商标专用权。虽然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利阻止他人在足以误导公众并损害注册人权益的商品类别上以复制、翻译、模仿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商标,但是这种跨类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并不能给自己带来在该类别商品上专有使用的权利。驰名商标并没有因为驰名的事实状态而比注册商标获得更多的专用权范围。

最后,商标权权利内容具有专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其专用权范围由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进行了限定,禁用权范围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了规范。专用的领域必定是禁止他人使用的领域,而禁止他人使用的领域未必属于专用权范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商标权的禁用权范围大于专用权范围。处于驰名状态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中禁止权效力的扩张,前者的禁用权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张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后者从不具有禁用权扩张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具有禁用权。但遗憾的是,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商标的专用权和禁用权进行划分,而是统一使用了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注册人的商标显然侵入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人自然有权予以禁止。但是在相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人的商标,并不在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列,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显然不妥。由此可见,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与第五十二条对商标专用权这一概念的规定存在冲突,这是现行商标法的一个缺陷。可喜的是,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在商标法修改稿中使用了商标权的概念,避免了使用商标专用权造成的概念上的混乱。

由上述分析可知,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导致一种独立权利的产生,不存在所谓的驰名商标权或者驰名商标专用权,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获得比普通商标更大范围的保护,因此在判决中使用驰名商标权或者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表述是不恰当的。由于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仅限于禁用权的范围,故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述虽然与法律规定相符,但在法理上存在矛盾,统一使用商标权的概念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法律规定上来看,都是较为恰当的。而对于未注册商标而言,因法律赋予的仅仅是禁止使用权,使用禁用权的表述较为妥当。

(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

1.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

对于注册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在实践中并无争议,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应对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有些法院提出对于未注册商标不予认定驰名和保护,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从驰名商标制度的产生来看,《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初衷就在于解决未注册商标被抢注的问题,其第六条之(二)主要是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保护未注册商标违反我国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

其次,商标法第十三条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效力,《商标解释》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人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有法律根据。

最后,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的保护,因此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从知名度和美誉度角度加以判断,与商标是否注册无关。商标的注册与否仅影响其应受到的保护程度,而与应否保护无关。

此外,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部分未注册商标进行了保护,如前述“惠尔康”商标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对“惠尔康”商标的抢注行为予以了制止,保护了“惠尔康”商标在先使用者的利益;在“酸酸乳”商标案中,法院认定原告蒙牛集团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基于此禁止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因此,在实践中也不存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障碍。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主要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了规范,即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其禁用权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于构成驰名的注册商标则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禁用权范围的理解于理论上和实践中未见争议,但是对于构成驰名的注册商标禁用权可以扩张到多大范围,归纳起来,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相对保护。这一观点认为,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应当附有限制条件,不能绝对地无限制地扩大。对于构成驰名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限制条件是“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在“Snowhite”商标案中,法官提出“并非只要将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上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是否误导公众是其中判定侵权与否的重要要件”。

观点二:绝对保护。这一观点认为,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没有限制条件,可以扩大到所有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类别上。在实践中,有些判决如“劲”商标案对混淆要件、误导公众要件不作认定,在认定构成驰名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这些判决虽然没有在判决中明确提出对于驰名商标进行绝对保护,但是其并未考虑其他构成要件,实质上是一种绝对保护原则。

从商标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的保护均以误导公众等为侵权构成要件,因此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应当是相对保护,并非无条件延及到所有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同类推荐
  •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坚持把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基础,把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扩大了就业领域,提高了就业质量,稳定了就业形势。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 国外公民学

    国外公民学

    本书阐述了公民学的概念、范畴,公民学理论及公民社会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就提高公民素质、强化公民意识、加强公民教育等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8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8

    综述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况与要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研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时间问题。面对知识产权案件持续较快增长的艰巨任务,各级法院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审判理论不断丰富,较好完成了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依法履行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有效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权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
热门推荐
  • 我想抱着你一生一世

    我想抱着你一生一世

    他们的相遇来自一场背叛,一场计划已久的背叛,但是最终以失败告退。
  • 缘怨而起

    缘怨而起

    烟花三月,A市有一段美丽的爱情出现,有个怨男出世,一段美丽的缘起爱情就这样发生了......邓公子生来十有八九都如愿以偿,顺风顺水的邓公子嚣张而风流。谁知天降大任于斯人也,他转型在即,道路坎坷...总结前因后果,邓公子深表:自作孽,不可活!
  • 乱世倾世

    乱世倾世

    寻一方净地,过一世平静。无奈,红尘之外残棋一阵,红尘之中残缘一份
  • 网游之极品npc

    网游之极品npc

    萧朗因怀念游戏,而被困在游戏出不来,之后意识被接入游戏?转而又变成了王大锤?变成了npc?
  • 吴亦凡你是我不可触摸的光芒

    吴亦凡你是我不可触摸的光芒

    曾经的辉煌,骄傲的青春。旅途我们曾一起走过。时隔多年,回梦依旧,你可否还在原地等我。记忆中的少年,梦中的回忆。吴亦凡,你还记得我吗?
  • 人生若只如初见

    人生若只如初见

    穿越时空并不是为了他,她相信。她并不想进入这个奇奇怪怪的后宫,但是,不得已。如果,一切都只如初见多好。她依旧是她的小姐。他依旧是他的皇帝。依旧只是互相看着,只道是相识而已。群:55974141(已满)58515521验证信息:若儿
  • 锦田喜事

    锦田喜事

    其实我的要求也不高,带领全家奔小康其实我的要求也不高,挣钱囤粮做地主,实话说了吧,我是为了穿而穿,准备工作可是样样全,当然能再遇上个他,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也不错当然这是后话,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奔小康
  • 无上剑骨

    无上剑骨

    沧海桑田,日月变幻,当归来的少年面对这全然陌生的世界时,坚定的扬起了手中之剑。
  • 千般风情与谁说

    千般风情与谁说

    白灼是个没什么大的人生理想和目标的人。吃的饱,吃的好,睡的香,这三个是必要生活条件。有友人伙伴,能肆意欢笑,这是最好能有的条件。“除此之外呢?”秦偏寒叼着酒杯问道。白灼垂下了眼,想了想,“其他就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了。”于是老天爷给了这两货一个可遇不可求的机会,来到了另一个世界。一个成了王爷不受宠的王妃,一个成了大将军不成器的小儿子。所以说这金手指,也开的太不彻底了。也罢也罢,有的事儿本就是可遇而不可求。这千万般的风情,只有你们自己受着了。
  • 圣校

    圣校

    我出生在这个时间,不知为何杀了自己最后的亲人。我被收入暗杀班,开始我的暗杀生活,我被派到一所学院,想看杀手怎么戏弄人吗赶紧来看《圣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