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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附录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2)

大众媒体自第一次出版之日起两年内,免交税费。媒体重新注册不影响该期限的计算。如果创办人在该期限内终止新闻媒体的活动,应追缴全期全额税费。

编辑部可以是新闻媒体的创办人、出版人、传播人、编辑部财产的所有人。

编辑部由总编负责领导,总编在本法律、编辑部章程、创办人与编辑部(主编)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履行职权。在与创办人、出版人、传播人、公民、公民团体、企业、机构、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中,以及在法庭上,主编代表编辑部,承担履行本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条文对新闻媒体活动提出的要求和职责。

第19-2条对从事电视传播业务的电视、音像节目组织机构(法人)的限制

外国法人、外资在机构中所占比例超过50%以上的合资法人,以及有双重国籍的俄罗斯公民,无权做电视和图像传播机构的创办人。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双重国籍的俄罗斯公民、外国法人以及合资机构,如果其资本中外资比例超过50%,则无权创办覆盖率超过俄联邦领土半数以上的(或该领地上居住有超过俄罗斯半数以上居民)的电视传播机构(法人)。

电视、图像传播节目的创办人、传播范围超过俄罗斯联邦一半以上(含一半)主体,或覆盖领地上居住半数以上(含半数)俄罗斯居民的电视传播组织机构(法人)在作股份分配时,不得允许让外国资本占据其资本的半数以上(含半数)份额。

第20条编辑部章程

大众传播媒介编辑部章程应在编辑部全体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人员的2/3,并由创办人批准。

编辑部章程应该确定:

1.创办人、出版人、主编相互的权利与职责;

2.编辑部在职工作人员的职权;

3.任命(选举)主编、编委会和(或)其他编辑部管理机构的程序;4.创办和停止大众传播媒介活动的理由和程序;5.转交和(或)保留名称权,以及更换创办人、改变合伙创办人组成、终止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取消或重组编辑部、改变其法律组织形式所造成的法律后果;6.确定修改编辑部章程的程序以及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条文规定的其他条款。

在编辑部章程确定之前,以及如果编辑部少于十人组成时,则编辑部与创办人的关系,包括在本条款第二段1~5点所列举的问题,可以章程的创办人和编辑部(主编)之间的合同代替决定。

以企业形式组成的编辑部的章程,可以同时作为该企业的章程。在此情况下编辑部章程同样也应符合企业和企业家活动法规。

编辑部章程或代替它的合同之复制件应在该传媒第一次出版(播出)之日起的三个月内,送交注册登记机构。同时,编辑部有权申明,在其编辑部章程或代替的合同中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

第21条出版人的地位

出版人在本法律、“国家权力机构在国家新闻媒体中的活动阐明程序”的联邦法律、出版事业法、企业和企业活动法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和承担义务。

出版人可以成为新闻媒体创办人、编辑部、传播人、编辑部财产所有人。

第22条合同

大众传播媒介合伙创办人之间的合同确定其相互的权利、义务、责任、程序、条件和变更合伙创办人组成的法律后果,以及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程序。

创办人与编辑部(总编)之间的合同确定他们之间生产、财产和财政关系:编辑部费用支出和使用制度、利润分配基金建立和损失赔偿制度、创办人在保障编辑部工作人员应有的生活和劳动生产及社会福利条件方面的义务等。每个共同创办人单独或所有创办人一起可作为与编辑部签订合同的一方。

编辑部与出版人之间的合同,确定他们之间的生产、财产和财务关系,出版权的相互分配,出版人在传媒产品生产物质技术保障方面的义务和双方的责任。

创办人、编辑部(总编)和出版人也可以签订相互间以及与传播人的其他合同。

第23条新闻通讯社

新闻通讯社使用本法律时,编辑部、出版人、传播人的地位和大众传播媒介法律制度同时适用于它们。

新闻通讯社创办的通报、报道、其他出版物或具有固定名称的节目,要按照本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其他新闻媒体在传播新闻通讯社的消息和资料时,必须注明引用通讯社的名称。

第24条其他大众传播媒介

本法律对定期印刷出版物规定的条款,也适用于印数在1000和1000以上、用计算机打印和(或)存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的文本,同时也适用于其他印刷消息、资料和传播图像的新闻媒体产品。

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没有别的规定,本法律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条款也适用于通过电文、图文系统及其他通讯网络定期传播的大众信息。

【第三章】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

第25条传播程序

公民、公民团体、公职人员、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不得阻碍大众传媒产品依法进行传播。

如果新闻媒体产品收取费用的话,传播即被认为是商业行为。非商业传播的产品,应有“免费”标记并不能成为商业传播对象。

在居民住宅放映录像节目,以及复制少量拷贝,如果不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不被本法律视作传播大众媒体产品。

零售(含沿街兜售)定期印刷出版物,除本法律规定的定期出版物外,其印数不应受到限制。

在非公共场所(即私人住所或其授权人管理的场所、有特殊使用规则的场所),零售定期出版物须经指定人员同意。

在编辑部、出版人或传播人违反作者财产权或个人非财产权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法庭裁决而终止新闻媒体产品的传播。

第26条出版(播出)

大众传播媒介产品只可在总编认可后方能出版(播出)发行。

第27条出版数据

每一册定期印刷出版物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出版物名称;

2.创办人(合伙创办人);

3.总编的名字以及姓氏和父称的第一字母;

4.出版顺序号、出版日期、如果是报纸则还需有签字付印时间(工作进度计划时间和实际时间);

5.通过通讯企业发行的出版物的代号;

6.印数;

7.定价,或标明“自由价”或“免费”字样;

8.编辑部、出版人、印刷厂地址。

在播出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宣读节目名称;整日不间断播出时,节目名称的宣读不得少于四次。

录音、录像或新闻电影节目的每次拷贝应包括下列资料:1.节目名称;

2.出版日期和期号;

3.总编名字,以及姓氏和父称的首写字母;

4.印数;

5.编辑部及其地址;

6.价格,或注明“自由价”或“免费”字样。

新闻通讯社的消息和材料要附上通讯社的名称。

如果大众传播媒介未被免于注册,则在出版数据中还应指明注册登记机构和注册登记号。

第28条印数

定期印刷出版物、录音、音像电影节目的出版量由总编经出版人同意后确定。

没收、销毁已出版产品或部分产品必须以已生效的法庭判决为依据。

专门生产广告或色情性质产品的新闻媒体,应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征收印数税。

第29条义务上缴样本

根据本法律第12条,一旦定期印刷出版物(包括免于登记的出版物)投入生产,编辑部应立刻无偿义务上缴样本寄发给创办人(合伙创办人)、该新闻媒体的注册登记机构、俄罗斯联邦新闻与出版部、“全苏书库”科学—生产联合体、国家列宁图书馆、萨尔蒂科夫—谢德林国家图书馆、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图书馆和俄罗斯总统图书馆。俄罗斯联邦新闻出版部有权责成编辑部有偿义务上缴样本寄给其他机构和组织。

第30条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

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应制定广播和电视许可证制度方面的国家政策,直接执行并通过地方广播电视委员会执行。

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和地方广播电视委员会的产生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第31条广播电视许可证制度

广播电视许可证由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和地方广播电视委员会发放。

广播许可证给予持证者使用天空、无线、有线广播电视技术设施(含私有设施)的权利,以及在遵守许可证制度条件下,传播根据本法律注册的大众传播媒介产品的权利。

如果传媒不具备符合和接近申请要求的播出技术能力,可以拒绝发放广播(播出)许可证。

如果申请是在招标基础上提交,允许根据招标的规定和条件拒绝发放许可证。

广播电视许可证的转让必须通过发放机关的认可,并重新办理相关的许可证手续。

许可证办理,以及许可证重新办理的收费额度与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32条许可证的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许可证可以撤销:

1.如果许可是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的;

2.如果不止一次违反许可证或本法律对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的规定,并因此受到书面警告;

3.如果私下转让许可证并被委员会证实;

俄罗斯联邦法律有权做出撤销许可证的补充规定。

许可证的撤销由发放机构或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决定并执行。

撤销许可证时不退还许可证收费。

第33条人工干扰

对于制造妨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收入的人工干扰,即妨碍广播电视及其他技术信号在其获准频道的播出,应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人工干扰,即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技术器材时产生的人工干扰,应由这些干扰源的责任人负责排除。

第34条广播电视材料的保存

为保存正确解决争端的依据,广播电视节目编辑部有义务:录制保存已播出的节目资料;将播出的节目登记注册;登记册上注明播出的日期、时间、节目题目、作者、播音员和参加人员。

保存期限:

播出节目资料不少于一个月;

登记册不得少于最后一次记录日后的一年。

播出后的广播电视的录音和录像带,如果含有竞选宣传、全民公决宣传内容,自节目播出日起,保存在播出机构的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广播电视的播出机构有义务根据选举委员会和公决委员会的需要免费提供上述材料的拷贝。

第35条义务报道

编辑部有义务在指定的期限内无偿报道:

已生效的、要求通过该传媒播出的法庭判决;

由该媒体注册登记机构发来的涉及该编辑部活动的报道;创办人为国家机关的新闻媒体编辑部,必须应这些机关的要求,按照编辑部章程或替代它的合同调节程序公布这些机关的官方报道,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应在该传媒上刊登的其他材料。

国有大众传播媒介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在大众传播媒介中活动的说明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报道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的报道和材料。

国有大众传播媒介编辑部必须及时按照俄罗斯内务部国家消防局的要求,无偿报道消防安全、紧急状态和消除自然灾害等方面的业务信息。

第36条广告的传播

在未以专门广告信息和材料报道注册的媒体中,广告不应超过:定期印刷出版物单独一期篇幅的40%;广播电视播放量的25%;编辑部无权以信息、编辑部或著作者材料为借口收取广告刊登(播出)费。

第37条色情刊物

从事色情消息和资料传播的媒体,本法律指总体上和一贯经营色情趣味的定期印刷出版物和节目。

如果地方行政当局未作另行规定,未经信号加密的色情性质的节目,只允许在当地时间23时到4时之间播出。

专门从事色情信息和材料报道的媒体产品,只能使用透明封闭的包装并在当地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地点零售。

【第四章】大众传播媒介与公民和组织的关系

第38条获取信息权

公民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及时获得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活动的可靠信息。

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应编辑部的要求召开记者招待会、发放参考和统计材料,以及通过其他形式提供自己活动的信息。

第39条信息咨询

编辑部有权向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公职人员的活动提出信息咨询。

咨询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用书面形式。上述机关、组织和团体的领导以及副职、新闻机构人员或其他受委托人员,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应提供咨询的信息。

第40条拒绝和延期提供信息

可以拒绝提供所咨询的信息,如果包含国家、商业或专门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秘密。拒绝通知在获得书面信息咨询之日起三天之内交予编辑部代表。通知里应指明:

1.7日内不能提供所咨询信息的原因;

2.将提供所咨询信息的日期;

3.确定延期的负责人;

4.做出延期决定的日期。

第41条机密信息

编辑部无权在传播的信息和材料中泄露公民以保密为条件提供的资料。

编辑部必须保护信息来源的秘密且无权说出以不泄露姓名为条件提供资料的人(由于本人涉案,法庭出具有关要求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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