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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附录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1)

(俄罗斯联邦前总统叶利钦于1991年12月27日签署总统令颁布实施)

本俄罗斯联邦法律系第2124号,1991年12月通过,并分别于1995年1月13日、1995年6月6日、1995年7月19日、1995年12月27日、1998年3月2日、2000年6月29日、2000年8月5日、2001年8月4日、2002年3月21日、2002年7月25日、2003年7月4日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新闻媒体自由

在俄罗斯联邦寻求、获取、生产和传播新闻,创办、占有、使用、支配大众传播媒介,制造、获取、保存和使用用于生产和大众传播媒介产品的技术装置与设备、原料与材料,除应遵守俄罗斯联邦传媒法的规定外,不受限制。

第2条大众传播媒介的基本概念

本法律的宗旨是:

大众信息是指使用范围不受人员限制的印刷、视听以及其他报道与资料。

大众媒体指定期印刷出版物、广播、电视、音像节目、新闻影片节目,以及定期传播大众信息的其他形式。

定期印刷出版物指报纸、杂志、丛刊、专刊,以及其他具有固定名称、卷期、每年出版不少于一次的出版物。

广播、电视、音像、新闻影片指具有固定名称,每年出版(播出)不少于一次的定期视听报道和播出资料的总和。

大众传播媒介产品指单独一期定期印刷出版物的印数或部分印数,单独一期广播、电视、新闻影片节目,录音或录像节目的发行量或部分发行量。

媒体产品的传播指出售(征订、供货、分发)定期印刷出版物、录音或录像节目,转播广播、电视节目,放映新闻影片节目。

特殊媒体指本法律对注册和传播其产品规定有专门法则的那类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传播媒介编辑部指生产和发行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机关、企业或公民、公民联合组织。

总编指领导编辑部(不受职务名称限制)并在生产和发行中作最终决策的人。

新闻工作者指为注册登记的媒体编辑部从事编辑、创作、收集或准备报道和资料、与编辑部有劳动或其他合同关系或根据编辑部的委任从事这种业务活动的人。

出版人指为实现媒体产品的生产提供物质技术保障的出版社、其他授权机构、企业(企业家),以及等同于出版人、该活动不是其基本或非主要收入来源的法人或公民。

传播人指根据与编辑部、出版人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法律依据传播媒体产品的人。

第3条禁止新闻审查

禁止对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新闻审查,官员、国家机关、组织、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得要求预审媒体和编辑部的报道和相关材料(作者或被采访人是公职人员时除外),不得禁止报道、否定相关材料以及其中部分内容。

禁止成立任务和职能中包括对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新闻检查的组织、单位、机构或职务,不得为上述机构提供经费。

第4条不许滥用新闻自由

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来从事刑事犯罪活动,泄露国家以及其他受法律专门保护的机密,号召夺取政权,强制改变宪法制度和危害国家统一,挑起民族、阶级、社会、宗教偏见或分裂,进行战争宣传;不得传播宣传淫秽作品、推崇暴力和残忍的作品。

禁止在电视、录像、新闻影片节目、纪录片和故事影片,以及属于特殊大众信息传媒的计算机文件和文本处理程序中隐藏和使用对人潜意识产生影响、对其健康有害的内容。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包括计算机网络中传播关于制作和使用麻醉品、精神刺激品及其替代品的信息,禁止传播获取麻醉品地点的信息,禁止在针对医务人员和药剂师的传媒中宣传使用麻醉品、精神刺激品及其替代品的任何益处(不违背联邦《麻醉品和精神刺激品法》第2条、第3条关于麻醉剂广告的信息除外),禁止传播联邦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5条大众传播媒介的立法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播媒介的立法,由本法律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文本,以及作为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成员的各共和国传媒法组成。

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对大众传播媒介组织和活动规定有本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定,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6条法律的运用

本法律适用于在俄罗斯创办的新闻媒体,而对于在境外建立的新闻媒体则仅适用于其产品在俄罗斯的传播。

如果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其他国家的法人和公民、无国籍人员均同俄罗斯联邦组织和公民一样,享受本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

【第二章】大众传播媒介活动的组织

第7条创办人

媒体的创办人(或共同创办人)可以是公民、公民团体、企业、单位、组织、国家机关。

不能成为创办人的有:

未满18岁的公民、被依法判决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以及被法庭判定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依法被禁止活动的公民联合体、企业、机构;

其他国家的公民或非长住俄罗斯的无国籍人员。联合创办人与创办人条件相同。

第8条大众媒介的注册登记

大众媒介编辑部在注册后方可进行活动。

产品主要在全俄罗斯联邦境内、俄罗斯联邦境外、俄罗斯联邦内的各共和国、各边疆区和境内传播的媒体,注册申请需呈递俄罗斯联邦新闻出版部。

产品主要在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境内、边区、州、地区、城市、其他居民点、市区、小区传播的媒体,注册申请由创办人递交俄罗斯联邦出版部所属相应的地方保护出版和新闻自由的国家机构审批。

审批机构需向创办人寄发收到申请(含收到日期)的通知。注册登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由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从注册登记证书发放之日起,大众传播媒介被视为已经登记注册。从颁发注册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创办人保有生产媒体产品的权利。超过此期限,新闻媒体注册登记证明被视为无效。

第9条不允许重复注册

已注册的媒体组织不得在任何一个注册机关再次注册。

在法庭查明重复注册事实的情况下,按照注册日期,承认首次注册为合法注册。

第10条注册申请书

大众传播媒介的注册申请书中应该指明:

1.颁发要求规定的创办人(或共同创办人)的资料;2.大众传播媒介的名称;

3.所使用的语言;

4.编辑部地址;

5.传媒定期传播的形式;

6.产品拟定的传播地区范围;

7.拟定的主题和(或)专业;

8.媒体的拟定出版期限、最大发行量;

9.经费来源;

10.关于证明申请人是否是其他新闻媒体的创办人、所有人、主编(编辑部)、出版人或传播人的资料。

申请书需附有注册费已付的证明文件。大众传播媒介注册时,禁止呈递其他要求。

第11条重新注册和通知

在更换创办人,变更联合创办人结构,变更传媒名称、语言种类、传媒定期传播形式、产品传播地区范围时,媒体应进行重新登记。

媒体重新登记的程序与注册登记相同。被法庭终止活动的媒体不能重新登记。

变更编辑部地点、出版周期、媒体最大发行量时,创办人必须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注册机关。

第12条免于注册

可免于注册的有:

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机构创办的,专门从事出版官方报道与相关资料、规范性文书和其他文件的传播媒介;

印数少于1000份的定期出版物;

国家机关、教学单位或工业企业通过内部线路播放的,或用户少于十人的,在有限的场所与范围内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

录制份数不超过十件的录音、视频节目。

第13条不予注册登记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新闻媒体才不予注册登记:

1.提出申请的公民、公民联合体、企业、机构、组织不具备符合本法律的创办媒体权利时;

2.申请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时;

3.媒体名称、拟定主题和(或)专业涉及本法第4条第1款指的滥用传媒自由时;

4.已经在注册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新闻出版部用相同名称和相同传播方式注册登记过的大众传播媒介。

不予注册的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并指出本法律规定的拒绝理由。

大众传播媒介注册申请书不予审核时,要退还申请人,并需指出退还理由:

1.递交申请书违反了本法律第8条第2部分或第1部分规定的;

2.申请书未经相应授权者以创办人名义递交的;3.未付注册费用的。

纠正违规情况后,申请书予以审核。

第14条注册费

发放注册登记证明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和数额征收注册登记费。专门从事广告和色情报道的媒体,须交纳高额注册登记费,而专门从事儿童、少年、残疾人以及教育、文化报道的媒体,其注册费用适当降低。

在不予登记,以及拒绝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从通知书明确指出的收到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有权要求退还注册费。在注册费交付处退款的依据是交付该费用的单据,单据上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要有注册机关“未进行注册”的标记。

第15条无效注册证书的认定

根据注册机关或俄罗斯联邦出版部声明,在下列情况下,只有法庭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认定注册证书无效:

1.注册证书是用欺骗手段获得的;

2.媒体有超过一年的时间不从事出版(播出)活动;3.编辑部章程或代替它的合同在该媒体第一次出版(播出)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内未被通过和确认;

4.媒体属重复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证明无效的情况下,注册登记费用不予返还。

第16条终止与暂停活动

只有根据创办人的决定,或法庭依据注册登记机构或联邦出版部的民事诉讼,经过民事诉讼程序,新闻媒体的业务活动才能被终止或暂停。

法庭停止大众传播媒介业务工作的依据是:编辑部12个月内多次违反法律第4条的规定;注册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新闻出版部因此对创办人和(或)编辑部(总编)多次发过书面警告;以及编辑部不执行法庭关于暂停大众传播媒介业务活动的判决。

大众媒体的活动还可以根据联邦《极端行为阻挠法》的相关条款,依法进行终止。

法庭(法官)暂停大众传播媒介业务活动的依据只能是为保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大众传播媒介停业,其注册证书和编辑部章程也随即失效。

第16-2条因破坏俄罗斯联邦选举法和全民公决法而导致的活动终止

如果在竞选和全民公决期间,法庭对某个主编、广播电视、期刊或其他媒体因破坏俄罗斯选举与全民公决法的传唤生效后,主编和上述机构仍然一再有破坏俄罗斯选举与全民公决法的行为产生,俄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以及联邦主体的选举委员会(如果大众传播媒介的影响覆盖这个主体的地域)就有权向联邦负责媒体登记的执法机构提出终止该媒体活动的要求。执法机构必须在5日内,但不得晚于投票日,在投票前一天或投票当天即时传唤当事人核查事实,并向法院提出终止该媒体活动的申请(如不提出申请则要向相关选举委员会陈述理由)。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不妨碍对该媒体追究其他的、俄罗斯联邦法律许可的责任,包括警告。

如果被告主编和媒体在同一次选举和公决期内多次破坏联邦选举与公决法,引起法庭判决基础上的行政处罚,负责媒体登记的联邦执法机构无权拒绝审理委员会提出的终止其活动的申请。

法庭对本条所指的、关于终止传媒活动的申请进行审理时,应按程序、在保证选举权利和联邦公民参加全民公决的期限内进行。

根据本条法令终止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法院须在选举和公决投票结束前实施,如果有重复投票产生,则在重复投票结束前实施。

根据本条法令,总编或传媒组织破坏选民和参加全民公决者获得信息,破坏竞选宣传、公决宣传,均被视为破坏选举和全民公决的行为。

如果根据传媒法规定,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不是主编和传媒组织责任,根据本法令,不构成破坏行为。

第17条权利与责任的产生

本法律规定的创办人的权利与责任,从新闻媒体注册登记之时产生,而编辑部章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从章程批准之时产生。创办人、编辑部、出版人、传播人可以在合同基础上补充规定相互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与合同规定不得与本法律以及相关俄罗斯联邦法律相抵触。

第18条创办人的法律地位

创办人负责批准编辑部的章程和(或)与大众传播媒介编辑部(总编)签订合同。

创办人有权要求编辑部无偿和在指定的期限内以他的名义刊登通报和消息(创办人声明)。创办人声明的最大篇幅在编辑部章程、与创办人签订的合同或别的协议中确定。由创办人声明引起的索赔和民事诉讼,由创办人承担责任。如果编辑部没有事先说明该消息或资料属于创办人,则编辑部便为共同责任人。

除本法律、编辑部章程以及创办人与编辑部(总编)之间的合同规定外,创办人无权干涉大众传播媒介的业务活动。

创办人在经编辑部和合伙创办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将自己的权利与责任转交给第三者。在创办人公民联合体、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关取消或重组的情况下,如果编辑部章程里无其他规定,其权利义务全部转交编辑部。

创办人可以以编辑部、出版人、传播人、编辑部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出现。

第19条编辑部的法律地位

编辑部应在业务独立的基础上开展活动。

编辑部可以成为法人和以任何法律许可的形式组织而成的独立经营主体。如果注册的大众传播媒介编辑部以企业形式组成,则须按照俄罗斯联邦《法人注册法》进行注册,并有权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其他法律允许的、除生产与出版之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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