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青海省民族语影视译制中心(藏语安多方言)
青海省民族语影视译制中心成立于1980年,到目前为止,共译制藏语安多方言、藏语康巴方言、蒙古语电影九百多部,转录发行少数民族语电影拷贝一千八百七十多个,所译制的电影《生死抉择》、《牛玉儒》、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等四十余部影视译制节目多次荣获国家民委、国家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青海省人民政府等单位和部门评选的优秀译制节目奖“骏马奖”。该中心也先后被国务院、文化部、国家民委以及青海省委、省政府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电影战线文明单位”、“全省电影发行放映系统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八、贵州省黔东南电影公司(苗语、侗语、水语等)
贵州省黔东南电影公司民族语译制中心于1981年7月1日成立,前身为贵州省黔东南州电影公司电影涂磁录音站,2002年改称贵州省黔东南州电影公司民族语影片译制中心。到2008年年底,共译制涂磁配音故事片605部,其中苗语374部、侗语231部;科教片165部,其中苗语91部、侗语74部。所译制的《男妇女主任》、《一个都不能少》、《同在蓝天下》等8部影片获得了广电总局、国家民委颁发的“腾龙奖”、“骏马奖”、“苗语优秀译制片奖”等多个奖项。
九、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维语、哈语、柯语、蒙语等)
1984年7月新疆广播电视厅首次成立了维语影视剧译制中心。2006年10月,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正式成立,并建成了以数字音频工作站为基础的全数字化、网络化影视剧译制系统,年译制生产量达2500~3000集。
2007年,全疆13个译制机构全年共译制维、哈、柯、蒙四种语言影视剧4790集,其中维语3239集(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译制1555集,地州译制1684集),哈语1296集(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译制766集,地州译制530集),柯语148集,蒙语107集。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坚持狠抓译制质量和译制任务的完成,译制了大量优秀的国内外影视剧和动画片。1984年至今译制的维语影视剧已达2万多集,其中30部维语优秀译制剧和12部哈语优秀译制剧在历届全国少数民族电视艺术“骏马奖”评比中荣获“优秀译制片”奖,35部维语译制剧和21部哈语译制剧分别获得全疆少数民族语言电视译制片“天桥奖”一、二、三等奖,另外9部维语译制剧、3部哈语译制剧也分别获得“天山文艺奖”首届“作品奖”和“荣誉奖”。
此外,新疆电视台在政府的支持和自己的努力下,电视剧译制片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新疆共有47个民族成分,其中,除了汉族、回族、满族和斡尔族主要使用汉语外,其他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这使得新疆地区的文化呈现出异常的多样性,同时也给各民族文化间的交流和沟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电视文化形象视觉语言的特殊性,就成为共通的主要渠道之一。为满足少数民族受众的收视需求,新疆电视台目前开播12个定位不同的频道,其中2套、5套、9套分别为维吾尔语频道,3套、8套为哈萨克语频道,12套为多语种混合的少儿频道。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节目中,译制节目约占总节目的73%。其中,2套、9套和3套分别在黄金时间播出译制的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电视剧;5套和8套在固定的时间分别播出译制的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电影。2004~2005年的两年期间,少数民族语言频道共译制播出电视剧119部,共4400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少数民族受众的需求。电视译制片为少数民族与主流文化构建了交流的平台,增强了多种文化的整合。电视文化的跨文化传播通过电视剧译制片,达到了文化共识的主流渠道畅通,既丰富了少数民族受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也为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共同发展提供了现代化的视觉符号。
十、甘肃兰州电影制片厂藏族语电影译制中心(藏语安多方言)
甘肃兰州电影制片厂藏族语电影译制中心成立于2006年,直至2008年年底该译制中心共完成98部藏语故事片、30部科教片的译制任务。这些藏语译制片通过省广电局数字流动电影放映车送到农牧民的身边,《霍元甲》、《暖春》、《云水谣》、《大山深处的保尔》、《功夫小子》以及《天地英雄》、《微笑的螃蟹》等不同风格的影片,无论是翻译、配音还是音效都受到藏族观众的普遍认可。据《甘肃日报》报道,近几年,藏语翻译作品越来越受到藏区人民的欢迎,藏语影片已成为农牧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译制机构,以内蒙古电影制片厂等十家译制单位及其分点为核心,基本形成一个民族语译制的框架,覆盖民族语言中的60%以上。各个民族区域都专门设立民族语译制的机构,并且有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总的来说,我国的民族语译制取得了非常了不起的成绩,可以说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节 对民族语译制发展的思考
由于经费、设备、人员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译制电影远远无法满足少数民族同胞观影的强烈愿望。由此,现在国内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的现状是严重不足。一方面是少数民族译制单位的设备不到位,有的地区甚至还沿用陈旧的磁性录音,不但降低了译制速度,也影响了声音的质量;另一方面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软件能力也不足,人员培训达不到要求,政府所购置的软件无法发挥很好的作用。以藏语译制片来说,国内目前还没有康巴方言的译制影片。四川阿坝州、康巴州等山区的藏族,人口约50万~60万,一直没有康巴方言的译制片,熟悉甘肃安多语译制片的阿坝州藏族人民也非常希望有自己的译制片。藏语地区的译制无论是在政治意义上还是宗教意义上都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弥补少数民族地区的译制不足刻不容缓。除此之外,在很多贫穷的少数民族地区,也没有自己方言的译制影片,居民的文化生活十分贫乏,对党和国家政策的了解也知之甚少,十分不利于党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加强民族语译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样,有关民族语译制的研究工作也十分薄弱。就拿大学的学科建设来说,我国唯一的译制专业课程(中国传媒大学影视译制专业)中并没有民族语译制的教学内容,学科建设中也未见民族语译制的研究规划。还有,关于民族语译制的国家政策也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一会儿由文化部来一个通知,一会儿又由广电总局发一个指示,并没有一个长远的规划,比如五年发展计划、十年发展战略等。这些都说明,民族语译制的重要意义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从观念上讲,人们对民族语译制的认识也并非完全统一。比如“译制片”的概念,有些地方政府专门设立“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却可能没有“电视译制中心”,而有的地方可能恰恰相反。按照本书的基本观点,译制是不分电影、电视的,也不分引进和输出的。只要涉及影视作品中的“语言转换”,那就是“译制”。这样看来,成立电影译制中心或者电视译制中心,就不如合二为一,叫做“影视译制中心”,或者不要“影视”,就是“译制中心”,管的事情包括电影和电视。还有,学术研究者查找这方面的资料也非常困难。
当然,概念上的模糊性必然反映认识上的不彻底性。这从另一侧面说明加强民族语译制理论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第五节 结语
少数民族语电影事业有着极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少数民族语电影是党和国家宣传和落实民族政策的阵地。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事业决不是单纯解决少数民族看懂电影的问题。要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使少数民族群众能够看到、看好、看懂电影是所有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者的方向和目标。
民族是国家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族问题也是国家诸多问题中的重要问题。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民族立法工作就建立起来。有关民族团结、民族融合及民族发展的政策也是贯穿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工作中。国家通过“西新工程”大大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语的译制工作不断恢复和发展起来,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局面。
2009年,文化部把加强民族语译制当成进一步加强文化共享工程的大事来抓,其中涉及翻译维语、哈语、蒙语、安多藏语、卫藏藏语等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资源,新启动了康巴藏语的译制工作,并于2009年6月在新疆乌鲁木齐就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开展培训。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落实,各地的民族语译制工作必将逐步成熟和不断完善起来。民族语译制也将为促进民族交流、增进了解、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2009年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译制工作的通知
2009年1月14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公司)、声音制作单位、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中影集团译制中心、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电影科研所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向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提供丰富、优质的电影节目,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总局第52号令),特通知如下:
一、影片国际乐效是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乐效效果质量和长度与标准拷贝(或数字拷贝)相同,且影片对白、音乐、效果三部分分别独立的声音素材。当使用八轨数字录音带作为国际乐效载体时,应符合24格/秒的还音标准,每本乐效间隔10秒钟以上,且应有与35mm拷贝(300米标准本)头尾相符的板声信号。当使用DVD-R作为国际乐效载体时,音乐记录为无压缩WAVE文件格式。
二、影片完成台本是指影片对白的文字表述。应与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对白台词一致、完整,采用电子文档,并用WORD或TXT文档格式存储。
三、凡在“混录双片”送审后,影片审查意见决定书上已注明列入少数民族语译制的影片,制片单位在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时,除按规定向电影局送交一套影片完成台本外,还须送交一套符合技术标准的影片国际乐效。
四、“混录双片”送审后,影片审查意见决定书上未注明已列入民族语译制的影片,制片单位在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时,可主动向电影局送交一套符合技术标准的影片国际乐效。
五、中影集团译制中心负责电影局移交的国际乐效和完成台本的鉴定、整理、分发,并与送交影片素材的制片单位进行费用结算。
六、电影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国际乐效和完成台本移交中影集团译制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并由中影集团译制中心代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对合格的国际乐效素材按每套2500元的标准支付费用。不合格的退回制片单位更换后重新鉴定,或经制片单位授权由中影集团译制中心直接从声音制作单位转录,并对合格的国际乐效素材按每套2500元的标准,向提供方支付费用。中影集团译制中心负责定期将素材鉴定、费用支付情况上报电影局、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
七、各声音制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影片国际乐效素材制作、保管工作,遵循技术规范制作国际乐效,并负责至少一年内保管好乐效,以支持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凡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总局电影局将酌情核减政府对重点影片项目的资助支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