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媒介素养的普遍提升
素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素养实质上是其所接收的社会文明在自身的内涵和外化。上述的公民主体意识是其作为社会公共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的主体时所不可或缺的核心素养成分,但当公民作为传播领域的传播主体时,媒介素养的重要性就势必凸显出来。美国传播学者斯坦利·巴伦在其著作《大众传播概论———媒介认知与文化》(第三版)中开篇就声明:“我们向21世纪迈进之时,媒介认知是我们每个人生存所必须掌握的本领”,而他对媒介认知的定义就是“有效地理解和运用大众媒介的能力。”此书凡译作“媒介认知”的其实均为“媒介素养”,也即是英文的medialiteracy,鉴于medialiteracy内涵的综合性、丰富性,笔者并不赞同该书译者“媒介认知”的译法,而认同基本已在学界达成共识的“媒介素养”译法。在我国,这也是一个舶来品。在西方国家,媒介素养其实是媒介教育的重要内容,故而又有媒介素养教育的说法。
比如1989年,英国的教育科学部在将媒介素养纳入正式教学体系时,这样定义媒介教育:“媒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更积极、更有批判性的媒介使用者,他们将要求媒介产品的更大范围和多样化并为此作出贡献。”同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对此发表了立意更为高远的声明:“媒介教育是这个世界上每个国家所有居民的权利,自由表达的权利,它有助于建立和维持民主。”而美国的媒介素养研究机构对媒介素养则如是定义:“媒介素养是一种能力,用这种能力来接触、分析和评价大众媒介中所传递的诸多复杂信息。媒介素养着重于帮助人们尤其是青年人成为媒介信息更谨慎更理性的消费者,从而在有关健康、购物和价值判断上能做出更明智的选择;同时也帮助人们成为媒介有创造力的生产者,从而更有效地传递他们的所思、所想和优势。”应该说,媒介素养的核心定义恰如美国传播学者斯坦利·巴伦所言,就是传播主体有效地理解和运用媒介的能力。而只有真正认识、理解各种媒介及信息传播的特点,并具备一定的使用媒介传播信息的能力,具备较高的媒介素养水平,现代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才能成为合格的媒介公民。所以,笔者认为,媒介素养是每一个公民所应当具备的能力,只有具备了较高的媒介素养,才能真正实现每个公民在媒介传播领域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就传播主体而言,理解媒介的能力,更多的是针对受者,而使用媒介的能力,更多的是针对传者,而在媒介融合趋势下,传播媒介越来越普及,乃至小型化、软化,具备较高媒介素养的公民就越有可能转化为传者和受者身份融合为一体的媒介公民。数字媒介网络化背景下的博客现象就是这一趋势的具体反映。
结合斯坦利·巴伦书中论述,公民所要具备的媒介素养包含七大要素:
(1)能够意识到媒介产生的影响。也就是公众明白媒介(尤其是大众媒介)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我们身处其间的社会和我们自身都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庄周和惠施曾有“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机锋之辩,而麦克卢汉亦曾自问:“鱼是否知道自己是湿的?”他自己回答:“不知道。”自问自答中其实寓示着人和媒介的关系。我们身处媒介社会,媒介已经完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以至于我们经常会忘记它的存在,漠视它的影响。而一旦我们忽视媒介对我们产生的影响,我们就将面临被它诱惑乃至被左右的危险,更别提控制它的自主性了。
所以,笔者看来,媒介素养的第一要素是保持对媒介的警醒,以此保证公民作为媒介消费者和使用者的主体性。
(2)能够理解大众传播的过程。实际上,这也就是对大众媒介的祛魅化过程。对大众传播过程了解得越多,越明白媒介并非反映现实,而只是在以它的方式构建一个现实。李普曼的“虚拟环境”就是针对这一现实而提出的。同时,懂得了大众传播过程的组成部分及彼此之间的联系,作为媒介消费者就可以预知它可能提供的服务。
(3)具有分析和讨论媒介信息的策略。因为明白媒介信息或产品是如何制作出来的,我们就不再只是一味盲从地接受它们,而是要先经思考、判断理解其含义,而要理解含义,就必须具备理解含义的方法和策略,比如理解影像的构图、摄影机的角度和节目的剪辑等。否则,作为媒介信息或产品的消费者,我们就只有被内容生产者牵着鼻子走。所以,无论有多复杂,要想成为一个高素养的媒介消费者,都要掌握不同媒介的内部使用语言,了解其能产生的作用。
(4)理解媒介内容的复杂性。媒介作为文本能够为我们的文化和生活注入智慧,但作为文化论坛的大众传播媒介里也充满着意识形态的斗争。最关键的是,无论媒介信息的来源多么可信,对待媒介信息都应该持批评态度。因为任何媒介信息都是经选择后、制作包装的媒介产品,它既非信息所指的事实本身,也不可能全面反映事实。
(5)具有享受、理解和欣赏媒介内容的能力。经过对媒介祛魅化处理,理解媒介内容的复杂性,但不表示要全盘彻底否定媒介及其传播的内容。相反,作为自主的主体,我们可以更自信地享受自己选择的媒介内容。同时,具有享受、理解和欣赏媒介内容的能力也包括多点切入的能力,即从多个不同角度接触媒介、理解其传播内容的能力。
(6)对媒介职业工作者的道德和伦理有所了解。对媒介的表现要作出有水平的判断,就必须对媒介所处的环境有所了解,对其中的从业者有所了解。如此,我们才更理解媒介信息或产品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这样的从业者手中制作出来的。
(7)发展正确而有效的媒介产品制作才能。文化素养强调“听说读写”的全面能力,会阅读的人也要会写作。媒介素养对人的要求也是如此。所以,有一定媒介素养的人应该提高自己的制作才能以便生产出有用的媒介信息。这包括文字表达才能、口头表达才能,还有使用录音、录像及剪辑设备制作音频、视频作品的才能。在网络越来越成为媒介融合的大平台的时代,为全面实现自己的表达自由,网络用户尤其需要具备高效的制作才能,使自己从一个信息的接收者变为一个信息的生产提供者。笔者删繁就简,将媒介素养对媒介公民提出的七大要素总结为两种能力。
其一是理解能力,即作为受者的公民理解媒介及媒介所传播的信息的能力。这一能力可以将上述要素中前六种要素囊括在内。据阿根廷作家路易斯·博尔赫斯在《有关二战的两本书》一文中所说:“在《自由思想与官方舆论》第三章中,罗素建议在小学里讲授以怀疑的眼光阅读报纸的艺术。”这种以怀疑的眼光阅读报纸的艺术,其实就属于笔者所谓媒介素养中的理解能力。第二就是使用能力,即作为传者的公民利用媒介生产和传播信息的能力,这是衡量公民媒介素养水平高低的重要参数。如果说,前一种理解能力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那么后一种使用能力则更有助于充分实现公民的表达权。这种使用能力的重要性充分显现在19世纪法国史学家、政治学家托克维尔的一句名言中。
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在我们这个时代,公民只有一个手段可以保护自己,这就是向全国呼吁。如果国人充耳不闻,则向全人类呼吁。他们用来呼吁的唯一手段就是报纸。”如果说在托克维尔时代,报纸是公民用以实现表达自由、维护自身权利的唯一手段,那么,在媒介融合趋势下,以网络化为背景的各种自媒介则为公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工具和手段。正因为如此,媒介素养中的使用能力才更值得重视。因为如果每一个公民具备使用媒介实现表达自由的能力,他对自己权利的保障就更具自主性。
媒介素养如此重要,但我国公民的媒介素养现状却不容乐观。陈先元在其2005年出版的《大众传媒素养论》一书中专设“中国大众传媒素养的现状分析”一章对此作了一个全景式的扫描。在前言中,他表示:“复杂性和多样性是当代中国国情的基本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要彻底认清中国大众的传媒素养的现状难度极大,绝非一两个学者可以一蹴而就。科学的结论要以大量的实证研究为前提,限于种种条件,在大众传媒素养的整体研究中,目前还缺乏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抽象出某些客观规律的基础。但是,即便如此,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仍然是无法回避的。因此,本书对于中国大众传媒素养现状,还是作了一个大致的肤浅的全景扫描。”他以中国大众的文化科学素养为背景,结合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特点和社会转型特征,并根据城乡传播事业和传媒市场的发展程度,将中国大众的媒介素养分成城市大众的媒介素养和农村大众的媒介素养分别加以论述。总体来说,城市大众的媒介素养水平相对高于农村大众的媒介素养水平。而农村大众在对于大众传播媒介的认知、理解能力和利用能力等诸多方面的水平,均低于城市大众。城市大众又大致分为社会精英、中产阶级和一般市民,其媒介素养的水平指数呈现阶梯状递减状态,也即是社会精英的媒介素养高于中产阶级的媒介素养,中产阶级的媒介素养高于一般市民的媒介素养。农村大众又大致分为农村干部、一般群众和进城务工人员(所谓“农民工”)。
与城市大众各阶层的阶梯状递减状态不同,农村大众的媒介素养的水平指数呈V字型结构。村干部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媒介素养位于V字的两端,一般群众的媒介素养位于V字的中间。在这种基础上,陈先元提出了“中国大众传媒素养的重塑”的宏大课题,并认为“中国大众传媒素养的重塑,是建设发达、繁荣、和谐、有序的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中华民族文明水平的重要途径”。尤其指出在加强一般基础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强媒介素养的特殊教育。而媒介素养教育的主体,则包括政府、媒介组织和社会公众自身。其中,政府占主导地位,媒介组织系统起主力作用,而社会公众其实是真正的主角。而媒介素养教育的途径则主要有三条:学校的媒介素养教育、社会的媒介素养教育和自我媒介素养教育。作者甚至认为,因为媒介信息所涉及的内容几乎和社会的所有领域有关,在此意义上,媒介素养教育可以说是一个纲,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
而在国民素养教育中,可以把媒介素养教育放在首位,以便纲举目张。他呼吁:“大众传媒素养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手段来进行。应该努力加强整合,使我国的大众传媒素养教育的途径形成一条宽阔的康庄大道,而不是一条崎岖小路。让我国13亿的社会大众都享有大众传媒素养教育的权利,成为现代社会的优质公民。”媒介素养教育的目标最终是促使社会成员成为优质公民,也就是不仅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而且还有能力真正实现这些权利。笔者认为,在媒介领域,这个目标的终极意义就是指公民有能力运用媒介实现自己的表达自由。所以,本文所说的“传播主体的素养提升”,其实质是指媒介融合趋势下公民实现其表达自由的全面素养和能力的提升。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自由观”的角度来看,传播主体的素养提升,首先就是提高公民实现其表达权的可行能力,从而真正实现表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