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博弈分析法。本书通过建立保险市场主要利益主体的静态、动态博弈模型,揭示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者之间以及保单持有人与保险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得出了有意义的结论。
第三,比较分析法。使用比较法能更直观地观察到事物间的差异和差距,并为问题找到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本书对英、美、德、日四个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找出它们的特色及先进经验,为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第四,历史分析法。本书应用的历史分析法主要体现在论文的第二章和第四章关于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沿革和现状以及美国、英国和德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变迁方面。历史分析法关注的是客观事物的历史发展过程,这对于揭示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制度建设上是有帮助的。
第五节相关概念界定
(一)保单持有人的范围界定
在国外,保单持有人的提法较为常见。《标准普尔金融术语词典》中对保单持有人的解释是“保单持有人又称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的人或团体,它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只是拥有保单的人(虽然该保单的被保险人是他人);保单持有人拥有很多权利,如变更受益人、转让保单所有权等;若所签发的保单为团体保单,如由雇主提供团体健康险保单或团体人寿险保单,雇主则为保单持有人,而被保险人称为保单所有人更为合适。”OECD出版的《保险公司税收》一书中认为“保单持有人是指拥有保险单的人,他不一定是该保单的被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保单持有人与保单所有人有所不同,如由公司或组织拥有团体险保单时,该公司或组织是保单持有人,而单份保单的持有人称为保单所有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单持有人与保单所有人互用。”
在我国,保单持有人的提法较少,在国内的研究文献中多数采用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字眼。在法律法规文件中,2000年2月颁布的《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保单持有人做了界定,即“本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2008年9月11日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第二款中所称的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基于以上分析,借鉴国外保单持有人的概念,结合我国的实际,考虑到本书的研究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保方的利益,笔者将本研究中的保单持有人界定为在保险市场上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并拥有保单各项权利的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公司的消费者,也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对于不同的险种或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有差别,但本书的研究中将保险合同上投保方所拥有的合同权益以及各项经济利益统称为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是无形商品,其主要功能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险人对于风险的承担贯穿整个保险合同始终,但真正实现则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理赔之时。然而,由于保险合同的无形性、附合性以及保险赔付的不确定性,保单持有人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弱势方,其利益受损时有发生。此外,保险公司是高比例负债经营的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只占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而保单持有人对公司资产的投入和贡献远远大于股东。这种高比例负债的资本结构以及控制权掌握在股东手中的现实,很可能会导致股东-债权人代理问题,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二)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概念界定
不同于由厂商和消费者所组成的一般产品市场,保险市场由多方不同的经济主体构成,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单持有人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本书中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基于保险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充分博弈,在一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的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落实、合同权利和经济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这一定义充分考量了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认为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应有阶段性。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多方面的原因,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应体现与时俱进的特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完善和充实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体系。
第二,在肯定法律保护和政府监管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核心地位的同时,提出了保险公司治理在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重要作用。
第三,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因此,除了严格的立法监管和司法实践外,还需要保险市场各方主体的积极参与,才能构建完善的保单持有人保护体系,从而有效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该定义同时强调保单持有人自我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通过自我保护可以有效地弥补其他保护制度的缺陷或不足。
第六节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本书的主要创新包括:
第一,应用多学科的交叉理论知识与经验研究成果,首次较为系统地探讨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初步构建了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框架,探索设计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
第二,本书对保险市场上的三大主要参与主体——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详尽的博弈分析,通过博弈结果得出了几点有意义的结论。
第三,本书从保单持有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两方面,尝试性地探讨了保单持有人参与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本书在查阅了大量外文文献的基础上,对英、美、德、日等国外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比较分析借鉴,拓宽了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本书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缺陷,包括立法制度、行政监管制度、市场环境培育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等;应建立保单持有人的申诉补偿机制以确保其利益受损时进行申诉以及获得合理的补偿;应建立外部法律制度、内部治理制度、自我保护制度三位一体的保护框架,多维度构建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体系;等等。
本书作为阶段性的学习成果,限于笔者研究能力和查阅文献的限制,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由于保单持有人本身的概念在我国近年才提出,对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研究尚属新的领域,国内有关该研究的文献非常有限,可供借鉴的资料较少,因此,本书的理论分析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有必要对处于相对弱势群体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进行持续的研究。另外,关于保单持有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探讨,本书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设想,但其可行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仍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将在以后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中继续研究、弥补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