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保险市场上的博弈关系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和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工具和方法(张维迎,2004)。该理论关注的是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理性的局中人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如何选择各自的策略以及这种策略的均衡问题。本章在探析保险市场上的各种博弈关系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保险监管机构三大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分析,试图找到对本书研究有意义的实证结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者、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单持有人等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以不同的角色参与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其中,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保单持有人是保险产品的需求者以及保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这两方是保险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主体。保险中介者是保险市场上保险交易的辅助人,是保险市场上的中间力量;保险监管机构是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者,其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自律组织,旨在配合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公司自律,为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维护和促进行业发展,同时促进保险市场的透明与公正。
从博弈论角度来看,保险市场上这些参与主体相互之间存在多种博弈关系:保险公司希望以较高的价格售出保障程度较低的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则期望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较高的保障及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股东希望最大化自身利润,保单持有人期望最大化自身效用;保险中介者希望通过销售产品获得更多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保单持有人则希望获得优质的保险产品,作为保险公司的消费者以及主要债权人,他们更加关注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以确保能够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偿付以及一定的保单收益;保单持有人希望保险监管机构尽职尽责,最大程度地保障其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则希望保险市场稳健运行,各参与主体规范行动,保险业持续发展等。由此看来,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博弈;保险公司是保险代理人的委托人,他们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保险经纪人是保单持有人的委托人,他们之间同样存在委托-代理的博弈关系;保险监管机构与其它市场参与主体之间是一种制定政策与执行政策、监管与被监管的博弈关系,等等。可以说,保险市场实际上就是保险各方参与者单独决策、进行利益争夺的博弈场所。
保险市场上的各参与者都是有限理性的博弈主体,在多方博弈中总是希望自己的决策是最优的,以实现心理预期目标和获取最大化的利益。然而,在保险市场的各方博弈中,博弈主体获得的信息既不完全也不对称,如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者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保单持有人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中介者之间、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中介者等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其中,由于保险公司在获取信息以及分析信息的能力较强,在保险市场博弈中比保单持有人更有优势;而分散的中小保单持有人一般较少主动地收集信息,在信息收集及分析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保单持有人的相对弱势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投保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条款基本上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保单持有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难有商量余地,加之许多保险合同充斥了不少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保单持有人无法准确掌握保单条款的全部信息。第二,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由于获取信息需要成本以及保险公司本身信息披露的不完全性,保单持有人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投资等方面知之甚少。另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进行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活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保单持有人很难对保险人确定的理赔结果提出自己的意见。在众多的理赔纠纷中,大部分都以保单持有人的失败而告终。第三,由于保单持有人的信息收集能力弱,渴望从保险监管机构获得更多的关于保险公司的信息,通过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但监管机构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转,不会公开全部关于保险公司的信息,因为不利的信息会引起保险市场的骚动,扰乱交易秩序。此外,保单持有人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是否尽职尽责地进行监管、监管效率如何、监管手段有哪些等无法完全知晓,对于保险监管机构的信息了解和分析同样处于弱势地位。
可见,在现实保险市场上,信息的分布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其中总有一些市场参与者占有更多的信息,另一些参与者则占有较少信息。在保险市场的各方主体博弈中,拥有较多信息的保险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占有信息较少的保单持有人则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本书将应用博弈论对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三大主要主体(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带来启示。
第二节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
5.2.1保险监管者与保险人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模型假设:
(1)博弈的参与方为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其各自的策略空间分别为:{监管,不监管}、{合规经营,违规经营}。
(2)博弈双方信息完全且对称,监管机构一旦监管就能发现保险公司是否违规。
(3)假设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为Cr,监管机构不监管时可获得R的放松收益(即监管机构由于未实行监管而从闲暇中得到的收益),若保险人违规经营而监管机构疏于监管时,则监管机构将受到Lr的损失(包括受到上级的处罚、批评、声誉损失乃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4)保险公司守法经营时将获得Y的收益;如果保险公司违规经营而未被监管机构发现时还可获得Ye的超额收益;如果保险公司违规经营而监管机构监管时将没收其违规所得并处以罚款F,且违规保险公司还将受到Li的间接损失(如声誉损失、保险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其的监管等)。
当保险监管机构采取监管行为时,保险公司的最优策略是合规经营;当保险监管者采取不监管策略时,保险公司的最佳策略是进行违规经营;且当保险公司采用合规经营时,监管者的最优对策是不监管;而当保险公司采取违法违规行动时,监管者的最优行动取决于Ye+F-Cr和R-Lr的大小。当Ye+F-Cr≤R-Lr时,即Ye+F+Lr≤R+Cr(监管,违规经营)是该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然而该均衡是无效率的,原因在于监管成本太高导致保险监管机构无动力或意愿去进行监管。当Ye+F-Cr≥R-Lr时,即Ye+F+Lr≥R+Cr时,此博弈不存在战略纳什均衡,我们此时要做的是寻找混合战略均衡。假设保险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概率为p1,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概率为p2,则保险监管机构不实施监管的概率为1—p1,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概率为1—p2。
均衡解分析:
(1)p1为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由均衡解可知:①当Ye越大,即保险公司违规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越高时,越可能违规经营,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概率p1;②Y越大,即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收益越大,违规的意愿就越小,导致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降低;③越大,表明保险公司若违规时的机会成本越高,违规的约束机制越强,保险监管的概率就越低。
(2)p2为保险公司违规的概率。由均衡解可知:①Cr越大,即保险监管的成本越高,监管者监管的动力越不足,保险公司违规的可能性越大;②F越大,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越重,违规的概率越低;③Lr越高,表明保险公司违规时保险监管机构疏于监管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声誉损失)越大,监管者越加强监管,则保险公司违规的概率降低;④R越大,监管者越放松监管,保险公司违规的几率越大。
5.2.2保险监管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前面我们所分析的模型中假定保险监管机构一旦监管就能发现保险公司是否违规,但现实并非如此,事实是保险监管机构即使监管也不一定能发现并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下面我们假定保险监管者监管时发现并查处违规经营的概率为q1,则未查处的概率为1-q1;当保险监管者未监管时保险公司违规经营被举报或曝光的概率为q2,则未被举报或曝光的概率为1-q2。假设保险监管者从严监管的监管成本为Cs,从松监管的监管成本为Cl,显然,Cs>Cl,当保险监管者严格监管并查处了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将得到B的鼓励(包括上级部门的奖励、提升以及社会公众的肯定等),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Cs>Cl,因此,当保险公司选择合规行动时,保险监管者的最优策略是从松监管。要使最优结果(从松监管,合规行为)成为本博弈的纳什均衡必须满足:Y≥Y+Ye-q2(Y+Ye+F+Li),即q2≥,要使该条件得到满足,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增大F和Li,即加大对保险公司违规的惩罚力度;二是降低Ye,即减少保险公司违规带来的非法收益。此外,从该式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包括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等非政府监管的重要性,它们可以大大降低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
(1)p1'为保险监管机构严格监管的概率,对于保险监管机构而言,变量F、q1容易掌控。由均衡解可知,当F和q1越大时,对于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惩罚越重,p1'越小。
(2)p2'为保险公司违规的概率,由均衡解可知:①Cl-Cs越大时,p2'越大,表明完全杜绝保险公司违规的成本极高将导致监管者监管的动力不足,保险公司违规的可能性反而越大,因此监管机构的目标是把保险公司违规的概率降低在合理水平线以下即可。②F越大,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越重,违规的概率越低;③q2越高,p2'越低,表明行业自律或社会公司及媒体的监督机制越强,这也意味着我们应完善监管主体,在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应积极发挥非行政监管的有效监督作用,从而降低保险公司违规的概率,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节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博弈
5.3.1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一次性博弈
模型假设:
(1)博弈的参与人为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
(2)博弈双方信息对称。
假设保单持有人先行动,他有两种选择:信任保险公司和不信任保险公司。如果保单持有人不信任保险公司,则保险活动不进行,双方得益均为0,博弈结束;如果保单持有人选择信任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博弈进入第二个阶段,此时由保险人做出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即有两种选择:诚信或不诚信。若保险公司选择诚信(或守约),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双方得益为(R,Q),博弈结束;当保险公司选择不诚信(或违约)时,博弈进入第三个阶段,若保险公司违约行为未被保单持有人发现,保单持有人损失为S,保险公司得益T(显然T>R);如果保单持有人发现保险公司违约,保险公司须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保险公司损失L,保单持有人的预期收益为P,假设保单持有人发现保险公司违约的成本为C(C>0),且能发现的概率(假设为a)极低(a→0)。